正文 第一章 會計人員管理綜合製度(1 / 3)

一、會計人員管理體製的基本內容會計,是對一定單位的經濟業務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並通過所提供的會計資料,參與預測和決策,實行監督,旨在實現最優經濟效益的一種管理活動。會計的基本職能就是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通過有效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確認、計量和記錄經濟活動情況,生成符合各經濟利益相關者需要的會計資料,向社會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報告等。會計的這一係列活動,都是由會計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製度、會計方法來具體組織實施的。會計人員的專業水平、業務技能、基本素質、職業道德等直接關係到會計行為、會計質量。因此,加強對會計人員的管理,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自身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是會計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麵,是會計工作管理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

研究我國現階段會計人員管理體製,首先要建立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會計管理體製。會計管理體製,是指組織和管理會計事務的方式、形式以及各種製度的總和。從整體來說,會計管理體製屬於經濟體製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根據經濟體製的整體要求,對一定範圍內的會計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方式、方法所做出的具體製度安排。會計管理體製側重於從政府的角度來表述會計事務管理的內容,從政府角度出發來對社會上各類經濟組織在宏觀會計運行過程中的行為方式、方法做出具體安排。會計管理體製是會計運行機製得以形成和存在的基礎,也是會計運行機製借以存在和發揮作用的具體形式。

會計工作是一項經濟管理活動,為了規範會計工作,保證會計工作在經濟管理中發揮作用,政府部門應在宏觀上對會計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特別是加強對會計人員的管理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政府部門如何指導、監督和管理會計工作,各國有各國的做法。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國有經濟占絕對主導地位,會計工作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有其特殊的作用,要求基層單位的會計人員在為本單位的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服務的同時,要為國家宏觀管理服務。要做到這一點,政府部門必須加強對會計人員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會計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職業道德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還有會計委派製度、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製度、會計人員行使職權保障、會計人員獎懲等。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會計委派製、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製度等構成了會計人員管理體製的主要內容。

二、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的管理部門

會計工作管理體製是指會計工作的管理製度和管理方法,包括會計工作管理組織形式、管理權限劃分、管理機構設置、會計人員管理等內容。明確現階段會計工作、會計人員管理體製的主管部門,有助於開展會計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我國會計工作管理和會計人員管理的水平。《會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這一條明確規定了我國會計工作管理是由財政部門負責的,並明確在管理體製上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新中國一成立就在財政部設立專門管理會計工作的機構。半個世紀以來,會計工作一直由財政部門管理,財政部門在管理會計工作方麵積累了一定的工作經驗。從會計工作與經濟管理有關職能相關的密切程度看,財務會計工作同國家財政收支的關係十分密切,它是財政工作的一項基礎工作。財政部門管理會計工作,有利於相互結合,相互促進,更好地為財政工作服務。當然,財政部門管理會計工作,既是一種權利,更重要的是一種責任。財政部門的主要任務是足額完成財政收入,合理安排財政支出,保證財政收支平衡。財政部門把會計工作抓好、抓實,是維護財經紀律,抓好增收節支,實現財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措施。會計工作混亂,財經製度得不到貫徹執行,必然會造成財政收瓜流失、支出失控,最終給財政王作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各級財政部門絕不能把會計工作,特別是會計人員管理工作視為財政工作可有可無的工作,更不能當作額外任務來應付。財政部門管理會計工作是《會計法》賦予的神聖職責,責無旁貸。

財政部門管理會計工作應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這是劃分會計工作管理權責的重要原則,也體現了管理的效率原則。財政部門管理會計工作,主要是在統一規劃、統一領導的前提下,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充分調動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管理會計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無論是國家財政部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之間,還是財政部門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企業之間的關係上,都要適當分工並搞好協作關係,不能事無巨細,大包大攬。各級財政部門根據上級財政部門對會計管理工作的規劃和要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管理本地區的會計工作,並取得同級其他管理部門的支持和配合。

會計人員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不僅要與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發生業務關係,還要同各政府管理部門發生聯係,如與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收支和結算關係,與稅務部門的納稅和納稅檢查關係,與審計部門的接受審計關係,還有與證券監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等都會發生這樣那樣的關係。因此,財政部門在管理會計工作中,應取得各管理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同時業務主管部門和稅務、審計、工商等部門也要根據其職責範圍,督促各單位加強會計工作,認真執行法律、法規,配合財政部門共同做好會計管理工作,各單位應主動接受各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會計機構的設置製度

為了科學、合理地組織開展會計工作,保證本單位正常的經濟核算,各單位原則上都應該設置會計機構。《會計法》對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規定為“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繁簡情況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但是,單位有大小,業務有繁筒,不可能搞,“一刀切”,不是要求每一個單位都必須設置會計機構,而是要求各單位根據自身的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設置會計機構。無論設置會計機梅與否,其會計業務必須要開展,會計核算必須要有保證,要保證會計工作有人做,單位賬務有人管。《會計法》這樣彈性規定,既避免簡單的“大一統”,防止人浮於事,同時又給予單位一定的自主權。

一般來說,對於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包括集團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都必須設置會計機構;業務較多的行政單位、黨團組織也必須設置會計機構。而對那些規模很小的企業、業務和人員都不多的行政單位等,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可以將業務並入其他職能部門,或者進行代理記賬。

四、會計人員配備製度

任何單位任何一筆經濟業務,都必須由具備1定素質和數量的會計人員去做,否則,設置會計機構便成了無緣之水j無本之木,失去了設置會計機構的意義。《會計法》規定,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必須配備相應的會計人員。麵對業務並入其他職能部門的機構也應該配備會計人員。對於業務比較簡單,確無必要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也應在有關機構中設置辦理會計工作的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特別是會計機構負責人、主管會計和出納入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