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8.如何提起行政訴訟(1 / 1)

百姓提問:

律師,你好!請問行政訴訟程序怎麼走?文書怎麼寫?是不是和民事訴訟一樣的?到法院去立案需要些什麼材料?

律師回複:陳名波 方楊

你好!你所谘詢的問題涉及如何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回複如下:

一、確定案件是否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製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複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複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因此,你提起行政訴訟前,首先應確定案件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

二、明確是否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在確定案件屬於法院受理範圍後,你應再查詢相關法律、法規,核實案件事由是否有複議前置程序,是否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三、確定是否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你應當依法確認原被告主體地位、事實和依據等,確定案件是否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等相關條件。

四、撰寫行政起訴狀。

行政起訴狀的結構形式與民事起訴狀基本相同,包括:1.標題寫明“行政起訴狀”;2.首部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如有第三人亦需寫明有關情況):自然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身份證號碼等情況,機關或組織寫明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及其職務;3.正文內容包括三項: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4.尾部包括受案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人簽章、日期、附項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五、向立案庭遞交提起行政訴訟的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數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遞交。副本尾部“起訴人”簽名及蓋章不能複印。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3.起訴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證據材料清單。證據材料清單上注明證據材料名稱、份數、是否原件、證明的對象和內容等。證據材料的份數與起訴書的份數相同。起訴證據材料一般包括:①證明被告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材料;②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曾經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③在一並提起行政賠償的案件中,證明原告因受被訴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事實的證據材料;④其他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