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提問: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針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在規定的申訴期限內依法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依法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如果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檢察院不處理、不回複怎麼辦?
律師回複:陳雷 唐旭陽
你好,你所反映的問題涉及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刑事申訴案件程序問題,以及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申訴案件不依法處理,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問題。現根據你提供的信息作如下回複:
一、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刑事申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經審查,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重新審判;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申訴,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麵通知駁回。”《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人的刑事申訴後,應填寫《刑事申訴受理登記表》,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並分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有關部門,並通知申訴人;
(二)對認為需要立案複查的刑事申訴,應製作《刑事申訴提請立案複查報告》,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或主管檢察長批準後立案複查;
(三)對不需要立案複查的刑事申訴,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批準,可製作《刑事申訴不立案複查通知書》,通知申訴人。”該規定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複查後,認為確有錯誤的,應製作《提請抗訴意見書》,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理……”根據以上規定,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對刑事申訴案件進行處理。
二、如果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依法處理刑事申訴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來信來訪方式向該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申請,請求該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湖南省信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五)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遵守、執行憲法、法律、法規情況的建議、意見、申訴……”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受案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依法提出的刑事申訴不依法處理,當事人可以向該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該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