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具體政策篇(四)(2 / 3)

一、掛鉤工作的內容和範圍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指將若幹擬整理複墾為農用地、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以及廢棄的國有工礦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與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麵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實行建新拆舊的增減掛鉤,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麵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標。

拆舊地塊必須是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已確定的建設用地,包括:農村空閑宅基地,鄉鎮集體企業閑置地,其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國有工礦企事業單位破產、關閉、搬遷後的廢棄地,包含廢棄的學校、鐵路、公路等;停辦、關閉礦山的尾砂庫、露天采礦場、采礦工業廣場、塌陷區等。建新地塊包括用於拆舊區農民安置的用地和城鎮建設用地。

二、掛鉤工作的基本原則

1、符合規劃。建新、拆舊地塊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因地製宜、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掛鉤項目區。

2、保護耕地。建新地塊應避讓基本農田。拆舊地塊應優先整理複墾為耕地,確保耕地質量,符合條件的要劃為基本農田,並及時組織耕種。

3、增減平衡。建新拆舊地塊麵積要保持基本平衡,建新地塊的總麵積不得大於拆舊地塊的總麵積,拆舊地塊整理出的耕地不得小於建新地塊占用耕地麵積。

4、保護農民利益。掛鉤項目區的設立和實施要尊重群眾意願,切實維護集體和農民土地合法權益,通過掛鉤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對農民的補償必須依法足額及時到位。

5、節約集約用地。掛鉤項目區建新地塊中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水平應高於現有存量建設用地。

6、層級管理。掛鉤工作實行“省主管、市統籌、縣實施”的層級管理,即省負責項目的立項和驗收,市負責掛鉤項目區設置的統籌安排,縣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

三、加強掛鉤工作的項目管理

1、項目立項。掛鉤項目由市州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申請,並提交掛鉤項目區實施方案,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現場踏勘和專家論證,並根據現場踏勘和專家論證意見批複掛鉤項目區立項,下達掛鉤周轉指標。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於控製項目區建新地塊的規模,同時作為拆舊地塊整理複墾農用地、耕地麵積的標準。

2、指標管理。掛鉤周轉指標以市州為單位實行區域整體平衡。項目區所在地的市州要製訂周轉指標歸還計劃。周轉指標按時歸還的,可以安排下一輪周轉指標;未能按時歸還的,停止該市州的掛鉤工作,並相應扣減項目所在市州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直至全部歸還周轉指標。

3、組織實施。經批準的掛鉤項目,由各地組織實施,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實施到位,項目區涉及拆遷安置補償的,必須按規定做好拆遷安置補償工作。項目驗收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掛鉤項目驗收合格後,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並做好成果檔案的立卷歸檔工作。項目實施管理細則由省國土資源廳另行製定。

4、用地審批。建新地塊須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對項目區實施方案和建新拆舊進行整體審批,不再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直接與拆舊地塊的建設用地等量置換。

5、資金管理。掛鉤項目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掛鉤項目所需資金,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籌措。市州、縣市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依據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相關行業定額標準,編製增減掛鉤項目總預算。掛鉤項目資金專項用於掛鉤項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製定。

四、做好掛鉤工作的組織領導

掛鉤項目區所在市州、縣市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組織領導機構,協調實施中的具體問題。

省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掛鉤工作的管理,成立專門機構負責掛鉤項目區實施方案的審核和項目驗收,協調、指導各地開展掛鉤工作。

五、2008年掛鉤工作要求

各市州要盡快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可用於城鄉增減掛鉤的拆舊區土地資源潛力專項調查,建立增減掛鉤項目庫,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調查,編製本市州掛鉤專項規劃,統籌安排掛鉤項目區規模布局,認真篩選列入2008年掛鉤的項目區,編製《掛鉤項目區實施方案》,連同本市州增減掛鉤專項規劃,於11月20日前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做好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8〕29號

2008年11月11日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通知》(湘政發[2007]12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性

節約集約用地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有效解決土地供求矛盾的現實需要,是調整優化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舉措,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內容。湖南省人多地少,耕地後備資源匱乏,當前又正處於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的關鍵時期,建設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走出一條建設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新路子,事關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大局,事關子孫後代生存的基礎。各地、各部門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意義,采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做好節約集約用地工作。

二、加強管理,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節約集約水平

(一)加強土地規劃管理。各類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範圍必須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完成後,除能源、水利、交通等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外,其他各類項目必須嚴格控製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不得通過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方式報批用地。有條件的地方,對重點開發區域應當製定節約集約用地的專項規劃。

(二)加強土地計劃管理。實行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分配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相掛鉤。加強對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管理,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因批準後滿半年未領取批準文件或者滿二年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文件失效的,相應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由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安排。

(三)加強土地定額管理。用地定額指標是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建設用地審批的重要依據,對各類建設項目,依據建設用地定額指標,綜合考慮單位麵積的投資強度等因素,確定供地數量,對超標準用地的,要核減用地麵積。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省直有關部門,抓緊修訂全省建設用地定額指標,建立定額指標和控製指標相結合的用地指標體係,報省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

(四)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土地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供地政策。土地出讓前要製訂控製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出讓方案,明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容積率、綠地率和建築密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合同無效。

(五)加強國有土地利用管理。土地供應除核發國有建設用地批準書、劃撥土地決定書等行政許可文書外,還應當依據供地方式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租賃合同或者使用合同,嚴格約定土地用途、建築密度、建築容積率、綠化率、開工竣工時間、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供應住宅用地的,要將最低容積率限製、單位土地麵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寫入合同。合同要明確約定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或者劃撥土地需要轉讓的,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不能按照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開發的,政府可限期開發、區分不同情況加收土地出讓價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

(六)鼓勵利用未利用地、廢棄地。各類建設項目要科學選址,優化設計方案,可以利用丘崗地、空閑地、閑置地、廢棄地以及未利用地等的,一般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對於占用未利用地進行建設的,不收取耕地占用稅。積極複墾利用廢棄地,對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經核準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使用的原劃撥土地,應依法及時收回,納入國有建設用地儲備庫,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符合法定劃撥條件的,可以繼續劃撥使用。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丘崗地、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凡村內有丘崗地、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建住宅;對村民自願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政府可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助。

(七)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利用力度。對依法認定的閑置土地,要采取限期開發、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收購或托管、無償收回等多種方式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滿二年,符合法定無償收回條件的,應當收回,並納入國有建設用地儲備庫,依法重新公開出讓;對因政府行為或者其他不可歸因於用地者的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下一級人民政府根據閑置土地實際情況,采取除征收土地閑置費、無償收回以外的其他方式限期處置。

(八)加強土地批後監督與管理。一是建立供地備案審查製度和建設項目竣工用地複核製度。各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宗地供應的主要資料及時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備案。省國土資源廳要根據供地備案審查情況,通過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各地的土地供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重點檢查土地供應率以及是否按照批準的用途供地。建設項目工程完工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依據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進行用地複核,未經複核或者複核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二是建立土地利用動態監測體係。省國土資源廳要統一開發土地利用動態監測係統,對全省各類建設用地的供應和利用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各地要依據土地調查、閑置土地專項清理、建設項目竣工用地複核、建設用地普查評價等情況,及時準確填報供地、用地信息。三是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分級評價考核製度。對各市州、縣市區的區域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進行考核,主要考核投入產出水平、利用強度以及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動態趨勢,具體包括地均固定資產投資、地均二三產業增加值、固定資產投資與建設用地增長彈性係數、二三產業增加值與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增長彈性係數、城鎮人均建設用地麵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供應率、存量建設用地供應比重等指標。評價考核工作要充分利用供地備案審查和土地利用動態監測的成果,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年度用地指標分解的重要依據。評價考核的指標體係和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另行製定。四是做好開發園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開發園區土地集約利用的評價工作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5號)和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的通知》(湘國土資辦發[2008]145號)規定執行。評價工作成果是開發園區擴區升級的重要依據,評價考核不合格的開發園區不得擴區升級。

三、落實責任,確保實現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目標

(一)加強領導,搞好考核。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節約集約用地工作,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分管負責人要具體抓,建立責任製,層層抓落實。要完善節約集約用地考核的獎懲製度,把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考核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係,作為領導幹部政績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二)部門配合,明確責任。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全力推進節約集約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把建設項目審核關,確保重點工程和鼓勵類項目、民生項目建設,控製非重點工程和一般性工業項目立項;規劃部門要嚴把城鄉規劃關,控製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強度;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把建設項目供地關,按照節約集約用地要求核定供地量;統計、審計部門要配合做好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工作;工商部門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省信用信息係統,並及時披露,按失信行為懲處;金融部門要嚴格建設項目貸款管理,禁止向違法用地項目以及違反規劃控製要求和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提供貸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