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決定和公布
第十五條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的,由製定機關辦公廳(室)提請本機關負責人集體審議決定;審議通過的,由主要負責人簽署。送審稿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審議和簽署。
因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立即製定規範性文件的,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後,可以直接提請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
第十六條規範性文件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規範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公布和印發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注登記號。
第十七條政府規範性文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審議決定並簽署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法製部門登記、編製登記號,交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公布。
第十八條部門規範性文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審議決定並簽署後,編好文號,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部門聯合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送。
部門報送規範性文件登記,須將規範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審查報告和依據等材料徑送本級人民政府法製部門。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政府法製部門予以受理;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政府法製部門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政府法製部門對報送登記的部門規範性文件進行形式審查,於受理之日起5日內登記、編製登記號,並出具《規範性文件登記通知書》,但是,對主體資格、製定權限等違法的,不予登記,並出具《規範性文件不予登記通知書》。
政府法製部門應當將已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的部門規範性文件及時交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統一公布。
第十九條政府工作部門就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項聯合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公布。
第二十條規範性文件應當於統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但是,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範性文件執行,或者不利於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應當在文末注明。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列為依法行政考評內容定期考評。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報告年度依法行政情況,應當包括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實行規範性文件事後審查監督製度:
(一)政府規範性文件,於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垂直管理部門規範性文件,於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後15日內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機關法製部門(機構)應於收到後15日內審查,合法的,予以備案,並按月公布目錄;違法的,不予備案。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文件違法,屬於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可以申請製定機關的上一級政府法製部門審查;屬於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可以申請製定機關的同級政府法製部門審查;屬於垂直管理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可以申請製定機關的同級政府法製部門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法製機構審查。政府法製部門或者部門法製機構,應當於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麵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一並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依法由本省行政機關處理的,有權處理的人民政府的法製部門或者部門的法製機構,須在法定期限內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書麵告知複議機關。
(四)上級機關指示審查、其他機關建議或者轉送審查規範性文件的,有管轄權的政府法製部門或者部門法製機構應於接到指示或者建議、轉送函後30日內,向上級機關書麵報告或者向建議、轉送機關書麵告知審查結果。
依照前款規定審查發現規範性文件違法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執行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內審查完畢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第二十三條有關政府法製部門或者部門法製機構不履行規範性文件審查處理職責的,上級或者本級政府法製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審查處理;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政府法製部門和部門法製機構審查規範性文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規範性文件。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適用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立法法規定的效力原則確定適用的依據;
(二)上位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但是,國務院規範性文件與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國務院規範性文件;國務院規範性文件與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逐級報請國務院決定適用的依據;
(三)不同位階的上位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最高位階的上位規範性文件;
(四)同級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報請該人民政府裁決適用的依據;
(五)下級人民政府與上級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裁決適用的依據。
需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裁決或者決定適用依據的,中止審查,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裁決或者決定後,恢複審查。
第二十五條政府法製部門或者部門法製機構審查發現規範性文件違法的,應當書麵建議製定機關立即停止執行並自行糾正,製定機關須於接到建議函之日起20日內書麵報告糾正結果。逾期不報告糾正結果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超越職權,或者依法需經批準而未經批準,或者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由負責審查的政府法製部門或者部門法製機構確認該規範性文件無效;
(二)內容違法的,由負責審查的政府法製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規範性文件,或者由負責審查的部門法製機構提請本部門撤銷該規範性文件。
確認規範性文件無效或者撤銷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公布。
第二十六條規範性文件的有效期為5年,但是,標注“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為2年。部署階段性工作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明確規定失效日期。
起草單位應當於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需要繼續執行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重新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第二十七條實行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與即時清理相結合的製度。
製定機關應當建立每兩年一次的規範性文件清理製度,於偶數年的第三季度全麵清理本機關現行規範性文件。
情況變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廢止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製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相應規範性文件。
修改規範性文件,按照本辦法關於規範性文件製定的規定執行。宣布失效和廢止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公布失效和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第二十八條規範性文件的解釋權屬於製定機關。需要對規範性文件作出解釋的,由製定機關法製部門(機構)擬訂解釋草案,經製定機關審定後,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布,與原規範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製定機關法製部門(機構)可以就本機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答複谘詢。
第二十九條製定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製定、發布規範性文件,或者不依法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的;政府法製部門或者部門法製機構不履行規範性文件審查職責,或者對審查發現的錯誤不予糾正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備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對較大的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辦法關於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屬於本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參照本辦法關於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按照本辦法關於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23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南省規章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同時廢止。
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號《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已經2009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行政機關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對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采取控製源頭、建立規則、完善程序、製定基準、發布案例等多種方式,對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實行綜合控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改區域內規範行政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製部門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規範行政栽量權工作。各級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實施行政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相應工作部門規範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規範行政裁量權工作的領導。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六條實行行政裁量權源頭控製製度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製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不得將下列事項列入行政管理範圍: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
(二)市場競爭機製能夠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通過自律能夠解決的;
第七條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製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應當嚴格控製和合理設定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檢查、行政征收等行政管理措施;對已經設定且不合理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清理,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八條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製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應當對行政權力的行使主體、條件、種類、幅度等要素作出具體、明確規定,盡可能減少行政裁量權空間。
第九條實行行政裁量權行使規定製度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守下列一般規則:
(一)符合法律目的;
(二)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偏私、不歧視;
(三)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幹擾;
(四)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保護的法定利益顯失均衡;
(五)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處理相同行政事務的決定應當與以往依法作出的決定基本相同。
第十條除遵守一般規則外,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還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欠罰、行政強製、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的特別規則。
第十一條實行行政裁量權程序控製製度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規定的回避、公開、告知、聽證、證據、期限、說明理由等程序製度。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工作程序,實施行政行為應當明確由不同的內設機構分別負責立案(受理)、調查、審查、決定等職責。實施重大行政行為的,應當由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實行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享有行政裁量權的行政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可以量化和細化的行政裁量權的內容進行梳理,並製定行政裁量權基準。
下級行政機關製定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參照上級行政機關製定的適用範圍相同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製定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製定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劃分裁量階次,裁量階次一般不得少於3個。
第十四條實行行政裁量權案例指導製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選擇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的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發布,指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
行政機關處理相同的行政事務,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變化外,應當參照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典型案例。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典型案例發布。典型案例發布應當遵守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案例。
第十六條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行為,一般由市州、縣市區行政機關實施。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上級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級行政機關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