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的訂立與法律實效
勞動者就業,訂立勞動合同是保護自身利益的第一道護身符,也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基本的保障,而在勞動用工過程中,不少勞動者這方麵的意識淡薄,他們或是出於對工作的迫切需要,或是缺少相關知識,或是由於用工單位的高壓與欺騙,使得許多勞動者往往在這一關鍵環節上,出現疏忽疏漏,以致自己吃虧上當。因此,忠告廣大勞動者朋友,在勞動就業中,簽訂一份權益明確、合乎法津規定要求的勞動合同是至關重要的。
在正式的勞動合同中,首先應當明確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以此作為簽約雙方的共同目標。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種種原因,勞動合同的簽訂常常出現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為此,作為弱勢方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運用相關的法律知識,以法律武器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
1.用人單位拒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實現各自權利的法津依據,不僅應當訂立書麵的形式,還要使勞動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當用人單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如何依法維權呢?
案例介紹:
1999年4月,陳某應聘到某公司工作,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隻是口頭約定合同期限為2年。陳某多次找公司要求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均遭公司拒絕。公司表示,陳某與公司已建立事實勞動關係,同樣也受法律保護,與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沒有什麼兩樣。但陳某總覺得有些不保險,於是向當地勞動監察機構反映,了解相關情況。勞動監察機構聽取了陳某反映的情況後,向陳某所在的公司發出通知,要求該公司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監察機構將依法進行處理。公司接到勞動監察機構的通知後,與陳某簽訂了書麵勞動合同。
法官說法:
上述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單位拒絕與所招用勞動者,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引起的爭議。處理此案有兩個關鍵,一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它的法定義務;二是明確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十九條則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麵形式訂立,並具備相關必備條款。《勞動法》的規定明確表明,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的一項法定義務,而不是可選擇的條款。書麵勞動合同通過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有助於促使當事人正確地行使權利,嚴格地履行義務,減少和防止勞動爭議的發生。一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由於有勞動合同的存在,也有利於勞動爭議的解決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在上述案例中,某公司拒絕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錯誤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僅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且應當采用書麵的形式。
律師支招: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我國各地方政府對此都有明確的法律規。比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中規定:“企業招用職工三十日以上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企業限期補訂勞動合同。由於沒有訂立勞動合同造成職工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
像陳某這樣的經曆,相信為數不少的勞動者都會遇到。在這裏要提醒勞動者的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來說是十分有害的。盡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但這種勞動關係往往得不到法律保護。勞動者發現自己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迅速與用人單位補簽合同,用人單位不補簽的,應向工會、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和舉報,通過監督和監察手段,促使用人單位補簽合同。
這裏要提醒勞動者的是:雖然不訂立勞動合同雙方之間仍然可以認定勞動關係,但是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訂立書麵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維護自身利益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不論勞動者就業的需要多麼迫切,也要盡量爭取與用人單位簽訂一份正規正式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應如何處理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對勞動合同的內容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的訂立,首先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並對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義務。一些勞動者尤其是在私營企業裏的勞動者,由於不了解合同內容上的法律規定常常引發勞資雙方糾紛。出現這樣的情況,勞動者應如何依法維權呢?
案例介紹:
剛剛大學畢業的高某應聘來到一家私營企業,雙方說好試用期一個月,應聘崗位為經理助理,試用期工資每月1000元,轉正後工資為每月1800元,企業負責承擔就保及三險一金,但在簽訂臨時用工合同時,這些內容都沒有列入,老板答應一個月之後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加入這些內容。初入職場的高某,對人生第一份工作,熱情高漲,積極性很高。出於信任和理解,沒有堅持就上崗工作了。正趕上企業年終市場促消,高某毫無怨言,認真負責,為企業做出了突出貢獻,博得老板的多次誇獎。但此後,公司隻字不提轉正和待遇問題,兩個月過後,高某找到老板詢問,老板先是好言相勸,舉出多種理由說明現在還無法承現當初的諾言,要求高某再耐心等兩個月。還給了高春明一千元獎金。高春明見到這一情況也無法再說什麼,轉眼間又過去了兩個月,春節之後的市場平淡,公司業務漸漸萎縮,人手就顯得富裕了。當高某再次提出此事時,老板卻變了副麵孔,並搬出當初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聲稱要麼接受原來的條件老老實實繼續幹,要麼卷鋪蓋走人。此時高某已是有口難辯,有苦說不出,隻好辭職不幹了。
法官說法:
在上述案例中,私營企業老板的做法違背了《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高某可以依法為自己討回公道。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一旦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這份合同中須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應對合同期限、勞動報酬,做出明確約定,凡合同中規定的必備條款缺失並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
(1)勞動合同的訂立應遵循法律規定
簽訂勞動合同是任何企業,包括私營企業的必備程序。《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對方,也不得將自己的主張強加於對方。如果使用威脅或欺詐手段,迫使對方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將自己的主張強加於對方,那麼,所簽的勞動合同無效。
同時,勞動合同必須采用書麵形式。這種書麵勞動合同,可以由私營企業的經營者與招用的職工集體簽訂,也可以與招用的職工個人單獨簽訂。
此外,私營企業與招用的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向當地勞動行政機關備案。
(2)私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必須包括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私營企業與招用的職工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下麵幾個內容:
[1]對職工的勞動質量和數量的要求。也就是私營企業對招用職工所生產的產品以及提供的服務質量和數量的要求。確定這一標準時,應當根據該工種或者項目的一般標準合理確定,而不應定得過高。
[2]合同期限。明確該勞動合同在多長時間內有效。
[3]勞動條件。包括私營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有哪些。
[4]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勞動報酬即是工資,工資標準的確定,應當根據職工所從事的工種、技術級別以及服務項目等具體情況,公平合理地確定。對從事關係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業或者工種,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向保險公司投保,其他行業或者工種,有條件的也應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同時,在合同中,對職工的福利待遇亦應用此規定。
[5]勞動紀律。即職工在勞動中應遵守有關勞動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的要求。
[6]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既包括用工的私營企業一方的違約責任,也包括被招用職工一方的違約責任。
[7]雙方議定的其他事項。即上述各條內容以外的需要明確的事項。
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沒有具備必備條款的,根據上述法條及《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利益損害。
律師支招:
在職場生活中,類似高某那樣的很多勞動者的權益被侵犯,往往都是因為在錄用之初勞動合同或者沒有簽訂,或者是合同中內容規定得不合理。沒有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而需要維權時,首先需要證明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隻有證明了這種勞動關係,勞動者才有維護自身權益的可能。由此可見,勞動合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像上述案例中的高某一樣很多勞動者意識不到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不簽勞動合同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勞動者不敢提出簽訂勞動合同,更多的情況是用人單位為了用工自由和逃避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即使是簽訂了勞動合同,由於對工作的渴望,往往忽略了具體內容的約定,從而誤入了人為設置的陷阱。
須知,勞動合同是招聘方與應聘方建立勞動關係、維護各自權利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還是一份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本,它約束的是雙方的行為,而不僅僅隻是一方的行為。當一方的行為違背了勞動合同規定,另一方有追究對方責任的權利。在現代社會,勞動合同已成為規範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是勞資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所以特別提醒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從內容約定上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兩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