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憲法財產權與納稅人權利保障的憲政維度(1 / 3)

陶慶

內容摘要:私有財產權是公民最基本的自然法權,它不是指私法保障的公民財產所有權,而特指公法保障的憲法財產權。憲法賦予國家與公民之間對於公民私有全部財產的分割程序與原則,公民由此享有對國家賦稅征收列支以及其他國家事務的政治參與權。憲法財產權表明,公民依照與國家之間的在先契約原則,須向國家交納一部分私有財產作為國家賦稅,並由此成為國家納稅人。公民有向國家交納賦稅的義務,也應享有憲法保障的納稅人權利。我國憲法已經明確保障公民私有合法財產權,但尚未規範納稅人權利的具體內容與範疇;而憲法財產權基礎上納稅人權利的保障與維護,恰恰是憲政政製在邏輯與曆史上的雙重起點。

關鍵詞:憲法財產權納稅人權利自然法權憲政

對於私有財產權的理解,我國曾主要限定於私法上的內涵,並從私有財產可能存在占有他人勞動成果的傾向性,得出了限製甚至廢除私有財產權以實現消滅剝削、人人平等的結論。人們曾設想,財產權利上的人人平等觀念,在現實社會中唯有通過公有製--即社會共同占有--來實現。一百多年來國際共運史表明,這種唯公有製能是的經濟製度與社會製度並未揭示人民主權原則的真諦。改革開放以來,人們對於私有財產權的認識不斷提高,過去被打入"冷宮"的"私有財產"觀念也開始解凍。如,不再把私有財產看作是意識形態上"剝削"的代名詞,也不再把有沒有財產、有多少財產當作判斷人們政治上先進和落後的標準。[1](P13-14)又如,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宣告"保護私有財產權"[2]。再如,2004年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宣稱"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明確公民的私有財產不是國家財產,而是公民維係其自身生存、發展的最基本自然法權;從憲法層麵劃開了國家財產與公民私有財產的政治界線;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這也從國家憲法上劃開了國家與社會的政治界線。可見,財產首先同以生產力和交往的發展程度為轉移的經濟條件相聯係,它必然會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有所表現。[3](P414)

憲法財產權是人類憲政政製的邏輯起點

私有財產權在概念與內涵上有公法與私法之別。首先,私有財產權是公民自然法權。公民合法私有財產權是其生存、發展的最基本權利。人人生而平等以及由此而享有的其他自然法權,都是以人格權利為最基本因素,沒有人格權就不存在任何其他形式的人權。在國家產生之前的氏族社會,食物禁忌要求群體的任何成員都不準帶走自己的一份去自由支配,也不準阻止群體的其他成員對這份集體獵物行使他們的權利。[4](P127)隨著私有製出現,"人格權本質上就是物權"[5](P48);離開了公民私有財產權,就不可能衍生其他自然法權。財產權是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機,保障私有財產權才能為獨立人格的發展提供不可或缺的物質前提。[6](P37)洛克把這種人人所遵守的起支配作用的理性稱為人的自然狀態,人的這種理性就是自然法,是人無需成文法律規定就天然享有並必須遵從的規則。[7](P6)其次,賦稅具有私法與公法的雙重意義。私法意義上的財產權,是國家賦稅之後的財產權;賦稅對私法而言是一個在先的前提,它通過國家稅收變成了公法意義上的"國家財產"。而憲法意義上的財產權,是在國家征稅權之前的財產權,這意味著賦稅就是對私有財產的強製性索取,同時意味著賦稅在被索取之前仍是私法意義上的"私有財產"。[8]保障私有財產權就是明確私有財產不受非法賦稅侵犯,公民完全有權針對國家賦稅的程序、辦法與額度進行製度性協商與規範。一句話,公民憑藉私有財產權來製約國家賦稅行為的政治參與權就是憲法財產權。可見,這種在財產權問題上發展起來的限定性價值觀已經遠遠超出了財產權問題的範圍。[9](P279)

從邏輯上看,國家賦稅來自公民個人向它交付的一部分財產;這一部分財產可能雖然未經每一個公民在每一次交付時都履行自己的同意權,並形成公民必須遵從的強製性義務,但它在本源上仍是公民的"私有"財產,隻是通過納稅的形式把它交付給了國家--轉而成為"公共財產"。公民憲法財產權是憲政政製發生的動力與源泉,"國家的收入是每個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財產的一部分,以確保他所餘財產的安全或快樂地享用這些財產。"[10](P253)國家的收入是公共財產,但它的確是每個公民"私有財產"的集合;公民願意交付自己的私有財產,不僅是強製性義務,而且是他應該享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要求國家能夠確保他個人所餘私有財產的安全以及使用這些私有財產的權利。因此,公民憲法財產權體現了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關係,也包含了公民與國家之間在先的義務與權利關係。這正是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所在: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11](P893)經典馬克思主義作家雖然沒有對公法意義上的憲法財產權作出直接論述,但對憲法財產權上的公民與國家關係有過精辟分析。馬克思指出:"無論怎樣高度估計財產對人類文明的影響,都不為過甚。財產曾經是亞利安人和閃米特人從野蠻時代帶進文明的力量。管理機關和法律建立起來,主要是為了創造、保護和享有私有財產。"[12](P337)這裏的"財產"顯然是指私有財產,它的"力量"就表現為把人類社會從前國家的"野蠻時代"推進到了國家形態的"文明"社會;這是對憲法財產權的曆史作用的肯定--個人通過交付自己私有財產的行為奠定了公共生活的物質基礎。同時,國家一經產生,它的主要職能就是保障和維護個人私有財產。公民與國家間的義務與權利關係通過憲法財產權來維係:"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13](P16)伯爾曼這樣解釋了馬克思的這一觀點:"財產權通常就具有經濟和法律的兩個方麵,這兩個方麵水乳交融般地相互聯係在一起。"[14](P615)

憲法財產權包含了公民兩個財產支配權:一是對稅前全部個人私有財產的支配權,二是對稅後其餘私有財產的支配權。所有權與支配權意義上的財產權有著本質區別,沒有支配權的所有權是虛無權利,沒有所有權的支配權則構成經濟上獨占與政治上集權的基礎。憲法財產權賦予了公民對稅前全部個人私有財產的支配權。"私有財產的權利是justutendietabutendi[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權利],是隨心所欲地處理什物的權利。"[15](P382)公民正是基於對自身私有財產的支配權才能夠與國家確立契約性的義務與權利。[16](P76)天賦人權是一種道德、公正與正義的抽象理念,但不受製約的國家主權完全有可能忽視甚至拋棄這些抽象理念;當公民以其自身對於私有財產的支配權來抗拒國家非正義強權的壓製時,憲法財產權就產生了對國家主權分權製衡的作用。公民對於私有財產的支配權以及由此而享有的其他自然法權,正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人民主權是抽象的不可分割的主權,它在某種意義上是人心向背的道德宣示,它需要通過個人自然法權的具體實現程度來衡量與檢測。如果公民個人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私有財產,或者雖然假以公有的名義享有所有權(全民所有、集體所有)但不能加以支配,那麼自然法權在受到國家強權侵蝕時就不可能運用憲法財產權加以維護;相反,過度強大的國家主權,雖然不能享有全民財產所有權但通過經濟集中獲得了絕對的支配權,就存在政治上走向高度集權的可能性。而公民對於私有財產的支配權以及由此而享有的其他自然法權能夠對於國家過度強製權產生製衡作用,這正是構建憲政政製的現實基礎。

憲政理論表明,隻有憲法財產權得到實現時,分權製衡國家主權的憲政政製才有可能得以確立。"1215年英國約翰王宣誓同意的《大憲章》63個條款中,……在製度上確立了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原則,在政治的邏輯上把私有財產置於國王的主權之外。"[8]作為公民,他有義務從自己的私有財產中支出一份來維持國家主權的運行,因為政府沒有巨大的財政經費就不可能有效地維持;但同時,國家憑籍主權地位與強製權力來"索取"公民的私有財產時,"仍須得到他的同意,即由他們自己或他們所選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數的同意。因為如果任何人憑著自己的權勢,主張有權向人民征課稅賦而無需取得人民的那種同意,他就侵犯了有關財產權的基本規定,破壞了政府的目的。"[7](P88)

我國憲法已經明確要對私有財產進行保護與維護,這是一個巨大的曆史性進步;但是,由於私有財產權有公法與私法上的本質區分,因此仍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對公民憲法財產權的保障,這是切實推進憲政民主的重要起點,也是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環節。憲政意義上的分權,不僅是對權力的分權製衡;而且首先要對國家與公民之間的財權進行分權,即占有或分配社會財富的權利或權力,是分權的重要對象。的確,"為了有效地保護國家的財政權和國民的財產權,就必須實行法定原則,並應當在憲法上對其做出明確界定,這是實行憲政的基礎。"[17]

總之,私有財產權是公民最基本的自然法權,它不是私法上保障的公民財產所有權,而是公法即憲法保障的憲法財產權。社會性或者說按照人類理性理解的以一種便利的方式維持社會存在的方式,是自然法權這一概念的真正的基礎,並體現為對私有財產的尊重等方麵。[18](P21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