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部分 奧林匹克組織與思想(一)(2 / 3)

①徽記的設計必須明確地體現與相關奧運會組委會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關係。

②徽記中帶有特色的部分不能限於相關奧運會組委會所在國的國名或其縮寫。

③徽記中帶有特色的部分不得包含造成全球性或國際性印象的格言、名稱或其他用語。

在上述規定實行前,由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準的任何奧林匹克徽記仍然有效。

隻要可能,國家奧委會的奧林匹克徽記必須由國家奧委會在該國進行注冊(即得到法律保護國家奧委會必須在該徽記獲得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批準後6個月內完成注冊,並向國際奧委會提供注冊證明。如果有關的國家奧委會沒有采取措施保護其奧林匹克徽記並把保護情況通報國際奧委會,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對該徽記的批準可以擻銷。同樣,奧運會組委會必須如上所述,在其國內以及在與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協商決定的其他國家內保護其奧林匹克徽記。國家奧委會和奧運會組委會獲得的任何保護不能用來反對國際奧委會。

為了任何廣告及商業或營利的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旗、格言和會歌,必須嚴格地屬於國際奧委會。

為了任何廣告、商業或營利的目的使用奧林匹克徽記,必須符合下麵第(11)款所列條件。

任何國家奧委會或奧運會組委會希望將奧林匹克徽記用於任何廣告、商業或營利目的,無論是直接的或是通過第三者,都必須符合本附則並保證其得到第三者的遵守。

所有合同和協議,包括奧運會組委會簽訂的在內,都必須由有關國家奧委會簽字或批準並按照以下原則進行管理:

國家奧委會的奧林匹克徽記隻能在該國家奧委會所在國內使用;此徽記以及國家奧委會的其他任何與奧林匹克有關的標誌、徽記、標識或名稱,如事先沒有得到另一個國家奧委會的書麵同意,就不能在後者所在國家中用於任何廣告、商業或營利的目的。

奧運會組委會的奧林匹克徽記以及其他與奧林匹克有關的標誌、徽記、標識或名稱,如事先沒有得到另一個國家奧委會的書麵同意,就不能在後者所在國家中用於任何廣告、商業或營利的目的。

奧運會組委會所簽訂的任何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過有關的奧林匹克運動會舉辦當年的12月31日。

奧林匹克徽記的使用必須有助於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不得損害其尊嚴;奧林匹克徽記和產品或服務之間的任何結合,如不符合《奧林匹克憲章》的基本原則和憲章所規定的國際奧委會的作用,應該予以禁止。

一經國際奧委會提出要求,任何國家奧委會或奧運會組委會都必須提供其所簽訂的合同副本。

如果具備以下條件,國際奧委會和它所授權的人員可以在某個國家奧委會所在國中使用國際奧委會的奧林匹克標誌和奧林匹克徽記:

對於一切讚助性和供應性的合同以及除下列所涉及的其他任何商業性經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這種開發對有關國家奧委會的利益不會造成嚴重損害,並由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在與該國家奧委會協商後作出決定,而該國家奧委會將從這種開發的純收益中獲得一部分利益。

對於一切許可證性的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該國家奧委會從這一開發中獲得扣除所有稅金和有關開支後的純收人的一半。這一開發應事先告知該國家奧委會。

255.奧林匹克聖火與奧林匹克火炬有何不同?

答:奧林匹克聖火是在國際奧委會許可下在奧林匹克點燃的火焰。

奧林匹克火炬是用奧林匹克聖火點燃的火炬或由它複燃的火炬。

256.現行的《奧林匹克憲章》在何年製定,共分幾章,其基本內容是什麼?

答:現行的《奧林匹克憲章》於1992年製定。新《奧林匹克憲章》由基本原則和奧林匹克運動、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單魂體育聯合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奧林匹克運動會等5章組成。

第1章的內容包括奧林匹克運動的最高權力、運動的範圍、國際奧委會的作用,規定了國際奧委會承認和讚助的對象及程序,闡述了奧林匹克代表大會的召集和奧林匹克團結工作問題。第1章還有關於奧林匹克徽記、旗幟、格言、標誌和火炬等的規定。

第2章包括關於國際奧委會的法律地位、成員的資格與產生等內容,規定了國際奧委會全體大會、執行委員會和主席的權力和職責,還規定了國際奧委會的工作程序、工作語言和經費來源等。

第3章是新增加的一章,內容包括國際奧委會對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承認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的作用。國際奧林匹克單項體育組織在奧運會和國際奧委會讚助的比賽中,對所管理的運動項目負有技術監督和指導的責任。

第4章的內容包括國家奧委會的使命和作用、組成和與本國單項體育組織的關係等。國家奧委會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奧林匹克憲章》,在各自的國家發展奧林匹克運動。

第5章是最大的一章,內容包括奧運會的組織與管理、奧運城的選擇、奧運會參賽條件和比賽項目、文化節目和奧運村的設立及禮儀等問題。奧林匹克禮儀包括奧運會邀請信的發送,各種奧林匹克證件及持證人的權利與待遇,奧運會開幕式、閉幕式與發獎儀式等。

257.國際奧委會是一個什麼組織,總部設在何地,其任務是什麼?

答:國際奧委會是一個國際性、非官方、非營利的組織,是無限期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協會,並於1981年9月17日被瑞士聯邦議會法令承認。

總部設在瑞士洛桑。

國際奧委會的任務是,按照《奧林匹克憲章》領導奧林匹克運動。

258.國際奧委會有哪些組織機構?

答:國際奧委會組織機構有:國際奧委會全體委員會議,國際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國際奧委會秘書處,專門委員會和一些臨時性的委員會。

259.國際奧委會秘書處設在何處?由挪些部門組成?

答:國際奧委會秘書處是處理國際奧委會日常工作的機構,設在國際奧委會總部所在地洛桑。由國際奧委會總幹事和秘書長負責。下設團結合作基金、國家奧委會關係、財務、市場經濟、公共關係、法規、資訊、電腦、新聞等小組。

260.什麼是國際奧委會的“逆向代表”製?其有何意義?

答:“逆向代表”製是設計的一種體製,指國際奧委會委員不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在國際奧委會的代表,而是國際奧委會在該國或地區的代表,因此國際奧委委員是由國際奧委會從它認為合格的人員中推選的,而不是由各個國家和地區委派的,其目的主要在於避免各國政府或其他因素的幹擾,確保國際奧委會的獨立性,使國際奧委會成為一個不依附任何政治力量的組織。任何政府和組織都無權撤換這些委員,以保證國際奧委會的絕對權威性。

261.如何取得奧委會委員資格?

答:國際奧委會從它認為合格的人員中挑選並選舉其委員。他們必須是其定居地或主要利益所在地國家的國民,該國家須設有被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國家奧委會。這些人員必須會一種以上國際奧委會全會使用的語言。

此外,主席可以不分國籍或定居地委任2名委員。

國際奧委會舉行儀式接受他們為委員,同時他們宣讀以下誓言,同意履行他們的職責:“我榮幸地當選為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委員,成為國際奧委會在我國……的代表,並宣布我認識到具有這種身份後的責任,我願意竭盡所能為奧林匹克運動服務;遵守奧林匹克憲章的一切規定和國際奧委會的決議,保證使之受到人們的遵守。我認為,這些規定和決議對我來說是不容質疑的;我決不受任何政治的或商業的影響和摻雜任何種族的或宗教的考慮,並在一切情況下維護國際奧委會的利益和奧林匹克運動的利益。”

國家當選的委員不能多於1人。但是國際奧委會可以在那些舉辦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或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國家再選1名委員。

國際奧委會委員是國際奧委會在其各自國家的代表,而不是他們的國家在國際奧委會的代表。

國際奧委會委員不可接受政府、組織或其他合法實體、自然人的任何可能束縛他們或幹擾他們行動及投票自由的指令。

凡是為國際奧委會服務滿10年,並由於年齡、健康或其他為國際奧委會執委會接受的理由退休的委員應成為名譽委員。名譽委員可以代表國際奧委會繼續他們的活動。除了他們不再擁有投票權外,他們的地位保持不變;他們被邀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奧林匹克代表大會和國際奧委會全會,這裏為他們保留席位;如果國際奧委會主席要求,他們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他們可以被授予奧林匹克勳章。

國際奧委會委員個人沒有償還國際奧委會所負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