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將重新招標:
(1)投標截止時間止,投標人少於3個的;
(2)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後否決所有投標的;
(3)中標候選人均未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再招標
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3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屬於必須審批或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經原審批或核準部門批準後不再進行招標。
三、紀律和監督
1.對招標人的紀律要求
招標人不得泄漏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保密的情況和資料,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2.對投標人的紀律要求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投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幹擾、影響評標工作。
3.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紀律要求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漏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評標辦法"沒有規定的評審因素和標準進行評標。
4.對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
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漏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
5.投訴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本次招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監督部門的聯係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四、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自購買招標文件之日起,投標人應保證其提共的聯係方式(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一直有效,以保證往來函件(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時通知投標人,並能及時反饋信息,否則招標人不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