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冷戰背景下,《哈瓦那憲章》未能通過美國貿易政治的檢驗,國際貿易組織未能成立。但它並沒有完全失敗,因為憲章的關鍵部分即其關於商業政策的第四章內容絕大多數已體現在關貿總協定中,關貿總協定一直處於“臨時適用”狀態,它有效地削減了貿易壁壘和擴大了國際貿易。即便是未包括進關貿總協定的關於充分就業、經濟發展和國際投資、限製性商業措施、政府間商品協定等條款都對以後相關領域的國際合作協議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和借鑒。
(一)“創新性”先例與嚐試
ITO憲章條款涉及與貿易領域有關的諸多問題,其中很多問題在此前的國際貿易協議中未被重視或者沒有在協議條款中作出適當規定。因此,ITO憲章在許多問題處理上都無前例可循,甚至憲章設計者們還應該對所謂“前例”進行反思。從這個意義上講,憲章的許多條款都具有創新性。戰後許多國家將經濟發展和高水平穩定就業作為國內政策的優先議題,它們需要國際投資、擴大對外貿易和避免經濟波動,需要解決平衡投資者權利與勞工標準、經濟發展需要與不受限製的市場準入、社會保障與擴大對外經濟聯係等問題,其中許多問題我們今天仍然要麵對。因此,憲章的“創新性”條款至少為我們提供了參考和借鑒。比如,憲章第七條提出了“公正勞工標準”,要求成員國充分考慮到“政府間宣言、公約和協定中的工人權利”,特別是考慮到“不公正勞動條件”下生產的出口貨物將導致國際貿易的困難,成員國應該與國際勞工組織合作消除“不公正勞工條件”。憲章盡管沒有提出一組核心勞工標準,但卻在ITO範圍內提出了解決“不公正勞動條件”的機製,即按照憲章爭端解決程序成員國可以對“不公正勞動條件”進行投訴甚至中止關稅減讓。今天回顧起來,“公正勞工標準”問題此後越來越受到許多貿易協定的關注,這與ITO憲章的相關條款不無關係。
有關國際資本待遇問題,憲章第十一條規定,ITO應建議成員國采取措施保證給外國資本“公正和平等待遇”。這條規定並沒有在東道國政府和外國投資者之間確立某種法律責任,它隻是要求ITO向成員國建議在將來的投資協定中應該包含的投資待遇標準。盡管憲章的投資條款曾經引起很大爭議,但“公正和平等待遇”的提出卻為以後投資協定如何確立外來投資待遇標準樹立了先例。1998年在經合組織國家主持下達成的《多邊投資協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就包含給予外國投資“公正和平等待遇”規定。此外,憲章第四十六條要求成員國采取措施“避免公私企業的商業行為在國際貿易中抑製競爭、限製市場準入或者鼓勵壟斷控製”,ITO將調查相關投訴並報告建議行動。這項條款對後來的貿易協定甚至是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條款都有啟發,因為一國企業的限製性商業行為可能抵消其他國家從該國政府削減關稅壁壘中獲得的收益,此類問題必須在國際貿易協定中得到處理。憲章關於政府間商品協定的第六章,認識到初級產品生產者容易受到價格波動和消費剛性的損害。因此可以通過政府間商品協定來保護初級產品和原料生產者的利益,而且代表消費者利益的進口國與代表生產者利益的出口國應該在商品協定條款的協商中具有同樣的發言權,許多戰後的初級產品協定明顯包含了憲章中提出的類似規則。
ITO憲章中不僅提出了許多創新性的國際貿易原則、規則和問題解決辦法,而且憲章中討論的議題非常廣泛,以至於有人認為憲章“確定了隨後五十年的貿易議題”。的確,作為憲章議題的一部分,非關稅壁壘、反傾銷規則的改善以及國營貿易行為,最終都被納入關貿總協定肯尼迪回合談判中,因而成為關貿總協定框架內貿易談判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