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強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管理。對部分過高收入行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嚴格實行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雙重調控政策,逐步縮小行業工資收入差距。建立與企業領導人分類管理相適應、選任方式相匹配的企業高管人員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綜合考慮當期業績和持續發展,建立健全根據經營管理績效、風險和責任確定薪酬的製度,對行政任命的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水平實行限高,推廣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製度。縮小國有企業內部分配差距,高管人員薪酬增幅應低於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對非國有金融企業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和股東大會在抑製畸高薪酬方麵的作用。
7.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製度。建立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調查比較製度,完善科學合理的職務與職級並行製度,適當提高基層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整優化工資結構,降低津貼補貼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資占比;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抓緊研究地區附加津貼實施方案。結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分配製度。
8.健全技術要素參與分配機製。建立健全以實際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薪酬製度,鼓勵企事業單位對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有利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崗位分紅權激勵等多種分配辦法,保障技術成果在分配中的應得份額。完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貼製度。允許和鼓勵品牌、創意等參與收入分配。
9.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落實上市公司分紅製度,強化監管措施,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適度擴大存貸款利率浮動範圍,保護存款人權益。嚴格規範銀行收費行為。豐富債券基金、貨幣基金等基金產品。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拓寬居民租金、股息、紅利等增收渠道。
10.建立健全國有資本收益分享機製。全麵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收益分享製度,合理分配和使用國有資本收益,擴大國有資本收益上交範圍。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比例,“十二五”期間在現有比例上再提高5個百分點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於社會保障等民生支出。
11.完善公共資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機製。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製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製。完善公開公平公正的國有土地、海域、森林、礦產、水等公共資源出讓機製,加強對自然壟斷行業的監管,防止通過不正當手段無償或低價占有和使用公共資源。建立健全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全民共享機製,出讓收益主要用於公共服務支出。
四、 加快健全再分配調節機製
加快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製。健全公共財政體係,完善轉移支付製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大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大稅收調節力度,改革個人所得稅,完善財產稅,推進結構性減稅,減輕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業稅費負擔,形成有利於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製度。全麵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係,按照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不斷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製度,穩步提高保障水平,實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製度。
12.集中更多財力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對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保障性住房、扶貧開發等方麵的支出,進一步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特別是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財力支持。嚴格控製行政事業單位機構編製,“十二五”期間中央和地方機構編製總量隻減不增,減少領導職數,降低行政成本。堅決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製“三公”經費預算,全麵公開“三公”經費使用情況。“十二五”時期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占財政支出比重提高2個百分點左右。
13.加大促進教育公平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重點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傾斜。全麵落實九年義務教育免費政策,嚴格規範教育收費行為。進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普通本科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政策,逐步提高補助標準。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補助。切實解決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和參加當地中考、高考問題。
14.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製度。完善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征收範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製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製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15.改革完善房地產稅等。完善房產保有、交易等環節稅收製度,逐步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範圍,細化住房交易差別化稅收政策,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擴大資源稅征收範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合理調整部分消費稅的稅目和稅率,將部分高檔娛樂消費和高檔奢侈消費品納入征收範圍。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
16.完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全麵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十二五”期末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研究推進公務員養老保險製度改革。提高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率。健全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確定機製和正常調整機製。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揮商業保險補充性作用。擴大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建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製度。
17.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係。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和待遇水平,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穩步推進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門診統籌。“十二五”期末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醫保基金支付水平達到75%以上,明顯縮小與實際住院費用報銷支付比例的差距。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製度,完善城鄉醫療救助製度。全麵實現統籌區域和省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逐步增加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提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水平。
18.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給。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製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滿足困難家庭基本需求。“十二五”期末全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麵達到20%左右,按質量標準完成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1000萬戶以上,實現全國遊牧民定居目標。
19.加強對困難群體救助和幫扶。健全城鄉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製,逐步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建立健全經濟困難的高齡、獨居、失能等老年人補貼製度。完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製度,推進孤兒集中供養,建立其他困境兒童生活救助製度。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
20.大力發展社會慈善事業。積極培育慈善組織,簡化公益慈善組織的審批程序,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個人和社會組織舉辦醫院、學校、養老服務等公益事業。落實並完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加強慈善組織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