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建立能夠保障和推動公平社會的法律和製度體係。這就要求我們在製定各項法規政策時,要時刻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作為製定政策的出發點和著眼點,從製度上反映和兼顧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階層群眾的利益,使全體人民能夠更好地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實現共同富裕的社會主義本質目標。從當前群眾的實際需要來看,應該注重建設以下幾種製度:一是進一步完善各類民主權利保障製度。民主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追求和享受公平的權利基礎。我們要堅決貫徹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核心要求,建立規範的製度體係,充分保障公民可以依法享有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真正確保人民群眾當家作主。 二是建立健全各種有利於推進社會公平的法律製度。要加速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民事法律法規體係,切實維護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規範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保障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也要加速構建與公民社會相適應的刑事法律體係,這裏也有一個如何保障實現“以人為本”價值理念的問題。2012年3月8日,已實施33年的刑事訴訟法迎來了第二次重大修改。其中最為引人關注的,就是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這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建立完善充分體現公平特征的司法體製機製。要以司法公正為目標,從人民群眾反映最突出、製約司法公正的關鍵環節入手,按照司法為民的要求,深入推進司法體製和工作機製改革,真正建立起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充分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作用,為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製環境。
其次,法製建設本身也應該更加注重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要求迅速提高,這就對我們的法製建設本身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那就是要更加合理地調整利益關係,更加充分地維護社會正義。法製建設的目標不僅要從無到有,還要從有到優。要多出良法善法,隻有這樣才能推進良治善治。好的法律應該充分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充滿人文關懷,能夠積極保障和改善民生,尤其是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不受侵害,從形式正義逐步向實質正義邁進。當前,尤其要注重社會領域的立法工作,要加強公民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法律化、製度化,保證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基本的生存權、發展權和受尊重的權利。要改革收入分配製度、完善社會保障製度,積極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健全法律援助製度,讓社會弱勢群體不因為自身缺乏經濟實力和社會資源,享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護。在立法中,還要充分地聽取各方麵的意見,充分地吸取民意,隻有這樣,才能確保製定出來的法律不會出現大的偏差。
再次,要通過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維護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法製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製定得再好,不能得到充分的執行,也隻是紙上談兵,沒有實際效果。當前,之所以一些地方出現幹部和群眾忽視法律、輕視法律的現象,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認真貫徹好法律,法製的權威沒有得到充分的樹立。而要樹立法律的權威,就必須確保司法的公正。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他把犯罪比喻成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好比汙染了水源。這是十分貼切的。當前,我們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麵:一是要加大司法公開力度,以公開促公正。陽光是消除腐敗的最佳途徑,司法公開也是保證司法公正和避免腐敗的有效途徑。要堅決貫徹和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實行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審務公開,並按照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麵公開的原則,進一步擴大司法公開範圍。通過公開給審判人員施加壓力,要求他們在司法過程中做到嚴肅執法,平等地對待每一個當事人,確保案件質量經得起曆史的檢驗,經得起社會的評判,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公正的維護。通過公開化解群眾對於法律的不理解和不信任,真正讓人們看到司法的公正不受金錢和權力的侵蝕。二是要完善多層次監督體係,把司法權力也裝進“籠子”裏。有權就必須受到監督,司法權力也不例外。要加強人大對“兩院”的監督,除了《監督法》規定的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詢問和質詢等監督方式和途徑,地方和基層還可以積極探索相對應的述職評議等監督方式。要加強政協和民主黨派的民主監督,不斷強化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監督,重視網絡監督。要深入落實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製度。要重視司法內部監督,強化和完善司法的層級監督。特別要強化審判工作的內部監督製約機製,充分發揮合議庭合議環節中監督的作用,防止法官受外力幹擾做出不公正審判行為。三是要切實提升司法執行力,以執行力保障法律的生命力。要不斷完善執行績效考核、責任追究、執行保障等機製,提高執行效能。尤其要加強對執行工作的領導,加強人員和力量的配備,加強法院、檢察院與公安、銀行、稅務的執行聯動機製。加強配套性威懾製度的研究。通過綜合施策,著力解決有法不依、有禁不止、拒不執行等問題,維護司法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