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 護理工作中的法律問題(2 / 3)

護生在進入臨床實習前,要明確自己的法定職責範圍,嚴格按照操作規則進行。隻有樹立自我防護意識,才有可能有效地保護護患雙方的權益。

三、.護理工作中潛在的法律問題

隨著醫療改革的深入發展,護理從業者麵對的職業風險越來越凸顯,在護理工作中必須重視許多潛在的法律問題,維護護士的合法權益,規範護理行為,保障醫療安全和人體健康。

(一).侵權行為與犯罪侵權行為是指侵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及人身權利。侵權可分四種:侵犯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侵害公民的生命權利;侵害公民的姓名權、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及榮譽權等;侵害知識產權等。可通過民事方式如調節、賠禮、賠物、賠款等來解決。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會,觸犯國家刑法的行為,會依法受到懲處。犯罪可根據行為人主觀方麵的內容不同而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所構成的犯罪。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有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不良結果所構成的犯罪。如為病人注射胰島素半小時後需進餐,但護士在工作中疏忽大意而沒有通知營養師準備配餐,因而導致病人血糖過低出現嚴重後果,則屬過失犯罪行為。

(二).疏忽大意與瀆職罪疏忽大意是行為人因疏忽或遺漏沒有預見自己的行為而造成客觀上的過失行為。常由於護士在工作中不專心細致而發生,可導致兩種結果:一種是損害了病人生活利益和健康恢複的進程;一種是因失職導致病人殘疾或死亡。第一種結果構成了侵犯行為,第二種結果構成了瀆職罪。

(三).收禮與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謀取私利,而非法索取、接受其財物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必須具有兩個特征:①.行為人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②.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利益,而有非法索取、接受其財務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但病人在康複出院時,出於對健康照顧的感激贈送給護士一些紀念性物品,不屬於賄賂範疇。

四、.護士與服務對象特殊的法律關係

(一).知情同意從法律角度講,病人在醫院所接受的主要治療必須在病人或其家屬全麵了解情況,經過自身的判斷,自願表示同意的條件下才能進行。知情同意必須符合三個條件:①.病人必須對所接受的診斷、治療或護理完全知情,即了解其原因、方法、優點及缺點,可能出現的反應或不良反應等;②.同意必須建立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任何強迫病人同意或病人由於害怕報複而同意的均不屬於知情同意;③.病人或家屬是在完全清楚、有能力作出判斷及決定的情況下同意的。因此,護士在對病人實施護理時,應注意按照有關的規定獲取病人的知情同意。如違反了知情同意的有關原則,則可能侵權或犯罪。

(二).病人死亡及有關問題

1.病人遺囑的處理遺囑是病人死亡前的最後囑托,如果護士作為病人遺囑的見證人,必須明確以下程序:應有2~3個見證人參與;見證人必須聽到或看到,並記錄病人遺囑內容;見證人應當場簽名,證實遺囑是該病人的;遺囑應該有公證機關的公證。護士在作見證人時應注意到病人的遺囑是在其完全清醒、有良好的判斷及決策能力的情況下所立的。並對病人當時的心身情況等加以及時、詳細準確地記錄,以便事後發生爭端時,對其法律價值作出合理公正的判斷。如果護士本人是遺囑的受惠者,應在病人立遺囑時回避,且不能作為見證人,否則會產生法律及道德上的爭端。

2.安樂死目前,世界上有些國家的法律允許實施安樂死,但我國的法律並沒有對安樂死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法理學的邏輯分析,實施安樂死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我國現行《刑法》第132條以概括性的條款規定了故意殺人罪,認為隻要不是依法剝奪他人生命權利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安樂死也不例外。因此,不論有無醫囑,護士均不能對病人實施安樂死。

3.病人屍體處理及有關文件記錄的書寫當醫生經檢查並確認病人已經死亡,在有關的記錄上簽字後,護士應填寫有關卡片,做好詳細、準確的記錄,尤其是病人的死亡時間,以防產生法律糾紛,並依常規做好病人的屍體護理。如病人生前同意屍檢,捐獻自己的遺體或組織器官,應有病人或家屬簽字的書麵文件。如病人在緊急情況下住院,死亡時身旁無親友,其遺物應在至少有兩人在場的情況下加以清點、記錄,並交病房負責人妥為保管。

(三).護士與病人交往及保密問題病人的隱私是指不妨礙他人及社會利益的個人心中不願告訴他人的秘密。主要包括個人的身體秘密、身世及曆史秘密、有關家庭生活的秘密、財產方麵的秘密等。病人在求醫的過程中,為了治療、檢查及護理常常需要把自己的一些隱私告訴護士或醫生,這些隱私對病人很重要,可能從未告訴過其他任何人。

我國法律保護公民隱私不受非法侵害,公民具有隱私權。護士應盡量使自己與病人的交往限於執業範圍,以防產生不必要的道德或法律問題。

(四).病人權利及有關法律問題病人權利是一個複雜的法律、道德概念。病人權利由病人和權利兩方麵概念構成。病人指具有求醫及治療行為的人,而病人權利中所規定的是病人患病後應享有的合法、合理的權力和利益。因此,病人權利既適合法律所賦予的,也包含作為病人角色後醫護道德或倫理所賦予的內容。在我國,病人擁有的基本權利包括:醫療權、自主權、知情同意權、保密權和隱私權。護士在工作中應注意積極維護病人的基本權利,不損害病人合法權益,為其提供生理、社會、心理及精神文化等方麵優質的整體護理服務,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