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正式製度層麵為教師流動提供平台支持,避免政策製定與執行中的價值偏好,形成教師流動的製度規約。
政府是正式製度變遷的主要推手,正式製度變遷是多層麵的係統建設。製度變遷大致可分為誘致性製度變遷和強製性製度變遷兩種方式。誘致性製度變遷是指個人和群體為追求自身利益而自發倡導的製度變遷;強製性製度變遷是指由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強製實施的由純粹的政府行為促成的製度變遷。正式製度的特點決定了其主要變遷形式為強製性製度變遷,即政府作為變遷主體,通過政府命令和法律的引入而實現的製度變遷。在教師流動相關正式製度變遷中,正式製度變遷主要是由傳統的教師行政配置製度向教師行政與市場相結合的配置製度轉移,由傳統的教師單向流動製度向多向互動的彈性教師流動製度變遷。之所以說這種製度變遷應是政府主導下進行的,是因為我國教育的產品屬性定位於公共產品,政府在合理、有序、均衡配置公共資源方麵具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作為正式製度的變遷,主要要從法律、政策、體製和機製四個維度入手。
從法律角度看,就是要依法對教師流動進行合理規約,這應在《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學校法》中給予明確規定,也就是教師應是進行定期流動的,不要使優質教育資源向某個學校聚攏,形成教育壟斷;而要使教師能夠合法流動,其法律前提就是要明確教師的法律身份,盡快修訂《教師法》,給予教師“教育公務員”的法定角色,給予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人員以“企業雇員”的身份;同時對於《教師法》中的教師權利要強化,並出台相應實施細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這種剛性約束製度能規範教師流動行為;法律前提之二就是要依法明確高等教育均衡發展的原則,使高等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價值導向上升到國家法律意誌層麵。
從政策角度看,就是要配合法律的規約,與法律形成同一向度的政策治理模式。首先要具體落實區域教育均衡發展的指導思想,合理且相對均衡地配置區域內,並逐步考慮到區域間的教育資源。在學校布局調整過程中,要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的同時,因時因地有區別地進行學校整合。對於偏遠地區的教師要給予高額區域補貼,利用經濟杠杆吸引人們去從教,其次是要防止教師流動不合理,單向性流動和惡性流失現象。不應采取行政“堵、卡、壓”的辦法,而是要利用政策杠杆和經濟杠杆,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要逐步擴大優質教師資源的輻射麵。
從體製與機製的角度來看,就是要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與各高校之間在規範教師流動中的各自權責,形成相應的教師流動的管理機構,使教師流動常態化、機製化、規範化;在體製上要考慮和保障教師流動中的利益受損補償問題,比如交通、住房、子女學習、職稱、薪酬等補償要明確,既體現相應的行政機製,也體現一定的指導機製,還要突顯政府的服務機製。另外,在教師市場的建立與完善上,要體現出體製的靈活性,可以進行大膽的嚐試,比如試行民辦教師和公辦教師在兩類學校間的流轉體製;集團化辦學模式等,通過體製改革與創新,實現優質教育資源的均衡分布與發展,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優質教育資源的渴望與需求,同時也實現了教師人力資本在流動中的不斷提升。
教師流動製度變遷的模式不是單一的,主要有教師流動製度創新和教師流動製度改良兩種模式。教師流動製度創新是製度主體以新的觀念為指導,通過製定新的行為規範,調整主體間的權利平等關係,為實現新的價值目標和理想目標而自主進行的創造性活動,比如教師公務員製度的創設、集團化辦學的推廣、不同區域間高校教師的流轉等;教師流動製度改良是在不對既有製度框架進行根本性變革的前提下,為了達到新的目的,適應新的變化而對製度進行的一種“修補”,是對初始製度的加強和完善。比如教師交流製度、對口支援製度等,總之,在這一係列製度變遷過程中,政府必須要有所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