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常備法律知識
1.什麼是村民和本村村民?
在我國,村民指的是具有我國國籍,長期在農村一定區域內居住和工作的農民。本村村民是指居住在本村、戶籍也在本村並與本村發生土地所有關係的自然人。
2.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為本村村民?
一般可通過兩個方麵來判斷一個人是否為本村村民:①居住關係,即看其是否居住在本村。②土地關係,這是具有本村村民資格的決定因素。若某人可以參與本村土地和因土地衍生的其他財產的利益分配,那就可以斷定他(她)擁有本村戶籍,屬於本村村民。
3.什麼是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指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發展農村基層民主,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村民依照法律和村民自治章程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的社會政治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自治法》第2條指出: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這項規定是保證村民自治製度的直接體現。
4.村民自治的主要事項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自治法》第2條指出: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自治的主要事項決定於這一政治組織形式,並圍繞著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三項展開:①村民大會的組成和召開,村民小組長的推選產生,村民大會授權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事項。②村民代表的推選和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開。③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直接選舉與罷免,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對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的審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的評議,法律規定的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5.村民在村民自治中享有哪些權利?
如前所述,村民可通過參加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等組織形式參與村級事務的管理和監督。村民在村民自治中具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在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員會成員選舉中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參與村民大會投票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權利;參與討論村級經濟和社會事務中的自治權;參與監督村級事務的權利。
6.什麼是村民會議,村民會議是否由村委會召集?
村民會議是村民集體討論與全村村民利益相關的議題的一種組織形式,是村民自治的權利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第17條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
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第18條的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7.村民會議的職權有哪些?
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第16~20條:村民會議的職權包括:①決定重大事務。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才能辦理。②村民會議可以製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③對村民委員會實行監督,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村民會議每年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4)可提議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調整。
8.哪些事務屬於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務?
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以下事項需要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方可施行:①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②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③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④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⑤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⑥村民承包經營方案。⑦宅基地使用方案。⑧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9.村民委員會的組織形式怎樣?
《村委會組織法》第9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7人組成,其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幹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10.村民委員會是什麼性質的組織?
《村委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性質。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11.村民委員會具有哪些特征?
村民委員會是在農村按照村民居住地區設立的,由農村居民依法自治的基層群眾性組織。它具有以下3個特征:①村民委員會是農村的基層組織,這是村民委員會的外在特征。②村民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這是村民委員會的根本特征。③村民委員會是自治組織,這是村民委員會最重要的特征。
12.村民委員會有哪些主要職責?
《村委會組織法》第2條、第5條、第6條、第7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經濟,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體財產,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村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開展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13.怎樣正確理解村黨支部與村民委員會之間的關係?
村黨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自治中居於領導核心地位。村黨支部按照黨章進行工作,負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的貫徹執行,領導村民自治及本村的全麵工作,協調各方,但不包攬村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支持和保證村民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辦理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組織村民發展經濟,提供生產服務,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
村黨支部對村委會是領導關係,是《中國共產黨章程》中明確規定的。黨章第31條、第32條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黨支部,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村民自治是在黨的領導下,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的自治。
14.村黨支部的主要職責具體有哪些?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31條,農村黨支部的主要工作職責為:
(1)貫徹並認真學習宣傳和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認真落實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和決定,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任務。
(2)落實村級民主政治。領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共青團,婦代會等組織,以保證他們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章程充分行使職責,開展創建性工作。保障村民自治製度的實行,積極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密切聯係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
(3)抓好自身建設。堅持民主集中製,重大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定期召開支委會,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以及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堅持“三會一課”製度(定期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按時上好黨課。)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健全和落實黨支部工作定期通報製度,自覺地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製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15.村黨支部對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作用體現在哪些方麵?
主要體現在:①組織領導作用。村黨支部擔負著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決議的職責。為了履行這一職責,村黨支部應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群眾,協調村委會、其他組織以及群眾的行為。②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村黨支部有權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製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16.村黨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是否可由一人擔任?
可以。村黨支部書記的產生依據的是《中國共產黨章程》及《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的產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隻要不違反相關的規定就可以。
17.村民委員會有哪些自治功能?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的自治功能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自我管理的意思是在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範圍內,村民委員會按照法律賦予的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的精神,組織村民群眾依法管理本居住地區的各項自治事務。
自我教育的意思是村民委員會對村民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對農村居民宣傳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路線,進行法製教育和社會公德教育。自我教育應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發展經濟、建設小康為目標,並可采用“文明村”、“文明戶”評比等形式。
自我服務的意思是村民委員會立足於本行政村,服務於本村的經濟生產和本村村民的生活。
18.村民委員會有哪些自治途徑?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實現村民委員會自治的途徑就是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中共十五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村民委員會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由村民按期進行直接選舉,真正把群眾擁護的思想好、作風正、有文化、有本領、真心實意為群眾辦事的人選進村委會領導班子。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和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都須提請村民討論,向村民公開,按多數村民的意見作出決定,接受村民的監督。
19.什麼是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都由村民會議製定並通過,前者是實行村民自治的綜合性規範,而後者則一般是針對某一方麵的具體行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可算做村規民約的一種,但在村規民約體係中處於最高等級,因為它的內容包括村級最重要和最根本的組織和管理事項的規定,具有最強的約束性。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製定必須在合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結合本村的實際情況。
20.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製定原則是什麼?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即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或者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精神和宗旨相違背。
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或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精神和宗旨相違背的情況包括:①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中製定的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的合法人身權、財產權和基本的政治權利受我國憲法保護,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要保護和尊重村民的這些權利,否則相關條款視為無效。②超越本村權限範圍,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中侵犯鄰村利益的條款或以不合理的方式維護本村利益的規定。農村居民要正確處理集體與國家、本村與鄰村之間的相互關係,村級事務的組織和管理要反應協調多方利益的精神,否則在暴力和和敵對等錯誤處理方式的引導下將導致集體和國家的人力和財產受損的不利結果,並將受到法律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