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農產品批發市場流通體製的建立與完善起步較早,並與其農業生產、流通體製、消費水平相吻合。韓國的農產品(蔬菜)批發市場流通體係建設領先於中國,而且可比性、可借鑒性較強。
韓國農產品的生產規模增長緩慢,園藝產品流通量高。2010年,種植業產值約為24.2兆韓元,其中園藝產品占67.4%,種植業流通產值45兆韓元,園藝產品流通產值34.6兆韓元,約占77.5%。韓國農產品流通組織化程度高,農產品加工中心(APC)、農協組織在農產品流通中過程作用明顯。
一、韓國果蔬流通概況
(一)韓國果蔬流通模式
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韓國開放了流通市場並建立了綜合物流,此後流通渠道向多樣化方向發展。總結分析發現韓國果蔬流通模式共有4種。
1.批發市場為核心的流通模式
以批發市場為核心的果蔬流通模式是韓國水果和蔬菜流通最為主要的方式,農民生產的水果和蔬菜經過農產品加工中心(APC)進行商品化處理後,運輸至批發市場進行交易,交易後進入零售銷售,最後到達消費者手中。通過該方式流通的水果和蔬菜量占水果和蔬菜流通總量的50%以上。水果和蔬菜在批發市場通過拍賣方式進行交易。
2.農超對接模式
果蔬產品農超對接流通模式圖,農民生產的水果和蔬菜經過APC進行商品化處理,直接運輸至大型超市進行銷售,到達消費者手中。通過該方式流通的水果和蔬菜量約占韓國水果和蔬菜流通總量的20%。
3.農協自組織流通模式
農協自組織流通模式。農民生產的水果和蔬菜經過農協的APC進行商品化處理,然後直接運到農協自己的超市進行銷售,通過該方式流通的水果和蔬菜量約占韓國水果和蔬菜流通總量的12%。
4.直銷模式
直銷模式指農民生產的水果和蔬菜經過農貿市場和網絡直接賣給消費者,通過該方式流通的水果和蔬菜量占韓國水果和蔬菜流通總量的8%左右。
(二)法製建設
韓國在1923年製定了《中央批發市場法》,主要內容是地方公共團體允許設立批發市場,禁止批發市場外的交易,以一個城市一個批發市場為原則。該法保護批發市場經營權,一直沿用到1950年。
1951年,韓國政府完善並取締了原有的中央批發市場法,重新製定了韓國自主的《中央批發市場法》。其主要內容是批發市場隻允許地方公共團體開辦,並委托給公共事業相關的法人經營;中央批發市場隸屬商工部下屬機構,堅持一個城市一個批發市場的原則。在該法的約束下還出現大量不具備批發市場功能、違反《中央批發市場法》擅自開設的“類似批發市場”。
1973年2月6日廢除了原有的《中央批發市場法》,公布實施了《農水產品批發市場法》。該法律的主要內容是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所屬關係由商工部移交給農林部,批發市場的開設資格由地方公共團體改為漢城特別市,釜山直轄市等地方政府;加強了對“類似批發市場”的懲罰力度;明文規定了使用費、手續費,保留了一個城市一個批發市場的原則。
1976年12月31日廢除了已有的《農水產品批發市場法》,製定了《關於農水產品流通及價格穩定法》(簡稱《農安法》)。該法廢除了之前沿用的一個城市一個批發市場的原則,原來的業務代理製度改變為指定業務製度,廢除了強製上市製度,規定農林部長官必要時有權擴大其他農水產品價格穩定基金以及禁止或限製類似批發市場。《農安法》不僅製訂了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建設發展規劃,還規定公營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方式,要以競賣為主,市場法人隻有在規定不符合競賣的情況下才能通過投標的方式和市場內批發商交易,對競賣以外的方式進行交易的品種也有嚴格具體的規定。
現行《農安法》從1976年12月31日製定到1993年6月11日,共修改了6次。其間,由於對中間批發商批發行為的禁止措施,1994年5月3日發生了所謂“農安法波動”,致使可樂洞市場的農水產品交易發生全麵中斷和流通混亂。為此,韓國政府於1994年9月發表農水產品流通改革措施,並於1994年11月公布了修正的《農安法》,該法一直延用至今,並隨著發展要求不斷對其進行修訂。
(三)流通組織
1.農協和永農組織
(1)農協韓國農協是以鄉鎮為單位,農民自由組合出資形成的團體,根據農產品的需求,韓國農協設立中央、市/縣、鎮,總部設在首爾,目前共1.165個所。農協有四大職能,分別是公共事業(土壤分析、種植指導、育苗等),生產經營服務事業(加工、銷售、維修等),金融業務(銀行、超市、加油站等)和監督、管理及政策製定。鎮農協的職能為前三項,市農協的職能是監督、管理鎮農協並落實政策,中央農協的職能是製定生產、銷售及管理等的政策,穩定價格,解決生產者與消費者的矛盾。韓國農產品主要通過農協等組織實現上市,這種組織化的大流通能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保護生產者的利益,農協還滲透到了農資供應、農業金融、保險等領域,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的發展。
(2)永農組織在韓國,5人以上才能形成永農組織,政府對永農組織有資金扶持。目前韓國有永農組織約11.112個,相應的永畜組織、永漁組織數量分別為16.230個和2.720個。
(3)青果人協會韓國水果蔬菜流通協會,簡稱“青果人協會”,是一個在政府與市場之間承擔行業組織功能的團體。“青果人協會”是全國性組織,全韓九個道(省)內均設有“青果人分會”。高度的組織化使各道的“青果人協會”在農產品流通領域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以首爾為例,蔬菜供應量的70%掌握在青果人手中。
2.農產品加工中心
農產品加工中心(APC)是農產品集中分揀、清洗、分級、篩選、包裝的場所。由農協或永農組織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
韓國共有350個APC,農協組織建設的APC和永農組織建設的APC之比是7∶3。農民委托農協建設的APC進行水果和蔬菜商品化處理,然後由農協負責接下來的流通環節,農協在此過程中進行收費,收費金額不超過銷售價格的7%;永農組織從農民手中購買水果和蔬菜,並對其進行商品化處理,然後進入下遊流通環節。
經營不同品種水果和蔬菜的APC,因產品特性相差較大,其商品化處理工藝不同,建設投資也有較大差別,APC建設投入一般在30億~50億韓元,也有上百億韓元的。以蘋果為例,年處理量1萬t的蘋果加工中心,建設投資約為30億~50億韓元。政府對APC建設有扶持政策,最初時地方政府出資70%,農協或永農組織出資30%;其後隨著APC被韓國農民接受,韓國政府對APC建設的扶持力度不斷下降。
二、韓國批發市場體係建設
(一)批發市場類型
1.不同建設標準的批發市場
韓國批發市場按是否達到政府法定要求和建設標準要求可分為法定批發市場、共同出售市場和類似批發市場三大類。
(1)法定批發市場指由地方中央和政府出資開設,委托指定批發公司進行運營的市場。法定批發市場又分為利用公共投資的“公營批發市場”和民間投資開設的“一般法定批發市場”。
(2)共同出售市場即農協等合作組織辦的農協成員共同集貨、出貨的場所。為保護農業生產者利用、改善農產品流通渠道,1962年韓國農協被允許從事批發市場業務,農協共同出售市場分別在首爾、大田、大邱、光州等地發展起來。
(3)類似批發市場是一種自然形成的市場,是得到零售許可的商人獨自經營批發業務的菜行式的集團市場。
2.不同出資方式的批發市場
韓國批發市場按是否達到政府法定要求及出資方式可分為公營批發市場、一般法定批發市場和民營批發市場三大類。
(1)公營批發市場建設資金全部由地方政府投資,采取委托經營的市場。目前韓國規劃公營批發市場34個(33個已建成,1個在建)。
(2)一般法定批發市場政府投入部分建設資金的批發市場。目前韓國有一般法定批發市場14個。
(3)民營批發市場民間投資建設的,不受《農安法》限製的批發市場。目前韓國有民營批發市場3個。
3.不同影響範圍的批發市場
根據地理位置和影響範圍,韓國的批發市場又可被分為中央批發市場和地方批發市場。
(1)中央批發市場指輻射半徑內服務人口數量大,影響範圍遍及全國的批發市場。目前有11個中央批發市場,其中首爾1個、釜山2個、大邱1個、仁川2個、光州1個、大田2個、蔚山1個、鷺梁津1個。
(2)地方批發市場指輻射半徑內服務人口數量較少,影響範圍較小的批發市場。目前韓國有36個地方性批發市場。
(二)市場流通主體
水果蔬菜公營批發市場的流通主體包括批發市場法人、聯合市場、市場批發商和非上市中間批發商4類。
1.批發市場法人
批發市場法人指上市產地農戶或農協委托的農產品,並銷售至中間批發商和參與買賣人員(加工、銷售、出口商、消費者團體)的公司。韓國有批發法人119個,其中果蔬批發法人的流通量占公營批發市場流通總量的60%以上,是最核心的經營者。
2.聯合市場
聯合市場指由農協團體開設,並執行與批發市場法人相同技能的公司。聯合市場的果蔬流通量占流通總量的26%。
3.市場批發商
市場批發商指受到收買或委托,進行批發、代銷等自由交易的法人。市場批發商的果蔬流通量占流通總量的4%,流通金額彙款占流通總額的5%。
4.非上市中間批發商
非上市交易中間批發商指得到許可後,進行不符合上市交易的少量物品交易的法人。非上市交易中間批發商的果蔬流通量占流通總量的7%。
(三)市場流通流程
韓國農產品流通過程中人人守法,環環相通,繁而不亂,其基本流程是農民管種植,農協或永農組織負責集貨,拍賣法人負責拍賣,中間批發商競買後轉給零售商,零售商在店鋪零售。
(四)批發市場管理
1.市場管理者
韓國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強調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采取政府投資,公職人員管理的原則。韓國批發市場的管理機構可分兩類,即批發市場管理事務所或依照地方公企法,設立地方公社或公共出資法人作為管理機構。管理公社(公司)屬於政府公共機關,成員非公務員,目前首爾可樂洞市場和九裏批發市場屬此類;其他批發市場的管理機構是管理事務所,成員均為地方公務員,市場規模較小。政府公職人員管理市場設施、維持交易秩序、對從業流通人員進行導監督等,不參加市場的經營交易經濟活動,也不會開展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