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律師好口才1(1 / 3)

司法口才的銅齒鐵牙

所謂司法口才,是指司法者(司法官員和辯護律師)在法院的莊嚴之地,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秉公辦案,洞察秋毫,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走一個壞人的法製原則。同原告與被告,主審與律師,法庭與聽眾,在特定的時間環境中進行唇槍舌劍的辯論。在這裏,正義與邪惡,生與死,愛與恨,真理與謬誤,展開殊死的較量。法官的判詞和律師的辯護,他們的一字之差,可以使案情結論黑白顛倒;他們的一言之失,可以使親者痛而仇者快;他們的一理之辭。可以冤沉大海而永無清白之日。所以司法之地。斷不可以錯一字一言一理。司法口才關係揚善懲惡,扶正祛邪。鑒真辨偽,甚至人命關天。可見,“司法舌戰需要的是一種特殊口才,它有著自身的明顯的特點。”這就是說司法舌戰的口才具有強烈的思辯性。

在司法舌戰中,法庭常用反駁的方法而體現出它的特點:

□引誘詢問,借言反駁

所謂借言反駁就是借用《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法庭調查後,應該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後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司法舌戰就集中在上述程序中的審訊,詢問,起訴。辯護,辯論中進行,從語言表達方式看,又分別呈現為盤詰與答問,立論與反駁四種。世界各國的法庭程序大體相同,司法舌戰的語言表達方式也大體相同。這些程序與方式,對司法舌戰有很大的製約性。

□司法舌戰要受特定內容的製約

在不能離開案情的基本要求下,必須嚴格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做到事實與法律水乳交融,互為依托。但最終的落腳點還在一個“法”字上。因為司法舌戰表達的目的在於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與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舌戰必須掌握適度的原則

它要求進行口頭表述時要按照事物本來麵目客觀地表達。講事實不言過其實,講法律不言過其辭。忠實於法律和事實真相,掌握好分寸和“火候”。

□司法舌戰另一個顯著特點是它的強烈的思辯性

司法舌戰是由多方麵當事人參加的活動,而且互為論敵。再加上案情又往往十分複雜,情況亦在瞬息萬變,舌戰中的任何疏漏,又隨時有可能遭到對方的猛烈攻擊。因而,它既要在紛繁複雜、錯綜迷離的情況中進行捕捉;又要不斷地針對新的情況進行新的表述;還要隨時在進攻和防衛之間變換,在立論與反駁之間交替。

在法庭上發問有技巧

依照我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作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民事案件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有經審判長(員)同意直接向訴訟當事人及部分訴訟參與人發問的權力。律師在法庭調查時發問的目的無非是通過被問對象的回答。引起審判人員的充分注意,從而認定某些事實或否定某些事實,並為自己後麵的辯護或辯論打下堅實的基礎,以最終達到使案件的審理結果有利於律師所代理或所辯護的一方當事人。從這點可以說發問是論辯的序幕。為實現這一目的,律師在依據事實和法律。尊重法庭的基礎上。因人、因事、因時而宜,采取如下不同的方式和技巧進行發問,就顯得更為重要。

□肯定式或否定式發問

對一些事關重大。而且一、兩句話即可概括認定的事實,可以這樣發問:“對嗎?”“是這樣嗎?”(肯定式)或“不對嗎?”“不是這樣嗎?”(否定式)以求得到被問對象的肯定或否定回答。如律師向某刑事案件的證人甲發問:“你說你8時至9時30分在××電影院看電影,是嗎?”答:“是的。”

□重複式發問

對一些與案件至關重要,但被問對象的回答尚未引起審判人員重視的問題可以重複發問,以求得到明晰的答案。如某經濟合同糾紛案的被告在回答原告代理人(律師)問話時答道:“我接到原告方廠長的電話後,叫他暫時不要發貨。”律師認為這句話很重要。故再次就這一問題發問:“請重複一下,你接到電話後怎麼講的?”

□語氣加重式發問

當被問者就某一問題的回答前後矛盾。似是而非或模棱兩可時,可加重語氣發問。以求去偽存真。如某故意傷害案件的證人乙答道:“我看到當時拿刀的人好像是被告。”問:“是被告嗎?”答:“嗯。是被告。”“能肯定看清是被告嗎?”(語氣加重)答:“那人和被告的身材差不多,麵部看不清,不能肯定。”

□非誘供性質的揭示式發問

當被問者對某一事實一時回憶不起時,可采用提示式發問。如某故意傷害案的證人答道:“我24日這天確實看到被告人在電影院門口。但具體幾點鍾記不清了。”問:“你當時去幹什麼?”“我去上班。”“幾點上班?”“8點整。”“電影院到你辦公室需要多少時間?”“20分鍾。”“你上班準時嗎?”“一般提前5分鍾,噢,我記起來了,是在7點35分左右看見被告的。”

□比較式發問

通過對比產生的反差往往對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意義。律師作為某購銷合同的糾紛案被告的代理人,分別向原告方和被告方就同一內容發問。與原告方(副經理)的問答:“是你經手的嗎?”“是的。”“你從事供銷業務有幾年?”“5年。”“經驗豐富嗎?”“還可以。”“這份合同簽得對你們有利還是不利?”“我們有法律顧問審查。不會吃虧的。”與被告方(副經理)的問答:“是你經手的嗎?”“是的。”“你從事供銷業務的時間?”“當時才一個月。”“有經驗嗎?”“沒有。這是我簽的第一個合同。”“合同對你有利還是不利?”“我看不出。”律師通過與雙方的對話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在辯論時先分析合同的條款的不平等,然後指出:原告方利用自己的優勢並利用被告方沒有經驗的弱點,簽訂了一份對自己有利而對他方不利的合同,違背了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該合同應確認為“顯失公平”,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後原告方自知理虧,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