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單元醫療與婦幼保健監督管理法規
考點1: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適用於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考點2:考試和注冊
1.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應試條件
(1)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曆,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2)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曆,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曆,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3)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曆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曆,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4)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製定。
2.注冊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準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3.不予注冊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4)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考點3:執業規則
1.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①在注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③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④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⑤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⑦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2.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①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②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③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④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⑤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並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考點4:考核和培訓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1)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2)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3)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4)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5)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考點5:法律責任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