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環境保護法律製度的源頭可以追溯至19世紀中葉的英國。工業革命興起,蒸汽機、鍋爐、紡織機和機床裝備的近代工廠取代了中世紀的手工作坊,煤炭作為重要能源為工業提供動力,汙染源大量出現,環境被汙染,公害也產生了。於是,環境保護應運而生。英國從1863年起先後製定實施了環境保護法律,如《製堿業管理法》(1863年)、《河流汙染防治法》(1876年)、《煤煙防治法》(1883年),首創環境法律,以法律規範防止和治理環境汙染。與此同時,美國也跟著效仿,製訂了幾部環境法律。
20世紀50~70年代,隨著工業發展,人口劇增,城市擴大,石油能源廣泛利用,農藥化肥大量施用,環境汙染日趨嚴重,出現了震驚世界的“八大公害”事件,形成了對人類生存環境日益嚴重的威脅。世界各國越發關注環境問題,許多國家將環境保護作為政府職能列入憲法,如瑞士、波蘭、葡萄牙、匈牙利、前蘇聯等。不少國家製定了專門的環境保護法,如日本的《公害對策基本法》(1976年)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1969年)、原聯邦德國《聯邦汙染控製法》(1974年)等。聯合國在1972年召開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宣布保護和改善環境已成為人類的緊迫目標。真正現代意義的環境保護由此興起。
環境保護在我國興起於20世紀70年代初期。
1973年召開了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頒布了第一部環境保護法規(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幹規定)。1974~1979年相繼實施了《防止沿海水域汙染暫行規定》等五部政府環保法規。1978年第一次將環境保護條文列入國家基本大法憲法。
1979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標誌著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進入了法製階段,標誌著環境法律體係開始建立。
1982年以後,一係列環境汙染防治、自然資源保護、環境管理和環境標準等單行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相繼製定實施。同時,全國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各級政府陸續製訂了大量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地方環境標準。至此,我國的環境法律體係初步形成。
1989年召開了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七屆人大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在此前後,又頒布了幾部自然資源保護法規,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係。
我國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建設創始於1971年的國家計委“三廢”利用領導小組。1974年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成立,標誌著我國環境行政管理體製建設正式起步。同時,全國各級地方政府的環保機構也相繼設立。
197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首次將環境和資源保護確定為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明確規定了環保行政管理機構設置原則及其職能,為環境行政管理體製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
1982年,國務院設立了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1984年,又成立了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1988年國家環境保護局成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標誌著我國環境行政管理體製建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