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單元醫療與婦幼保健監督管理法規

重點、難點、疑點解析

一、執業醫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自1999年5月1日起實施,是衛生行政部門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1.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製定本法。第二條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本法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第三條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做出貢獻的醫師,給與獎勵。

第六條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與醫師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