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概述(上)(1 / 3)

一、國際經濟法的有關學說

(一)國際經濟法理論的發源

1.早期的國際經濟法理論

國際經濟法法律部門和學科的構想最早產生於德國。早在20世紀20年代,德國的哈姆斯(B.Harms)就提出了國際經濟法的設想。根據他的觀點,在國內經濟體係之外還存在著一個世界經濟體係。前者是由經濟法加以規範的,而後者則是規範各國經濟之間以及關於經濟的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這與國內法和國際法二分法是相應的,這就是國際性經濟法。國際性經濟法由兩個部分構成。其一是對外經濟法,即國內法中的涉外經濟法部分。其二是世界經濟法,它屬於國際法,由規範各國經濟之間關係的國際法和規範國際經濟關係的國際法兩個部分構成。[日]櫻井雅夫:《國際經濟法:國際投資》,株式會社成文堂1997年版,第2-3頁。

後來,日本京都大學教授田中耕太郎在《世界法的理論》一書中提出了世界經濟法的理論。根據他的理論,世界經濟法是調整世界經濟的法。世界經濟有國家經濟之間的國際經濟和私人經濟之間的萬民經濟兩個部分:調整前者的是國際經濟的法,調整後者的是萬民經濟的法。其中,國際經濟的法由國際法性質的規範構成,萬民經濟的法則由調整國際貿易的各國國內法、世界習慣法以及國際私法所構成。國際經濟的法這一構想和哈姆斯的學說有類似之處。而從世界經濟法的角度對於萬民經濟的法的論述則出於田中耕太郎的創見。他所說的萬民經濟的法是當時早已存在的調整國際貿易關係的法律規範,其國內法和國際習慣法並存,並因國際私法調整法律衝突的法律結構層次與古代羅馬的萬民法相似,故名萬民經濟法。[日]櫻井雅夫:《國際經濟法:國際投資》,株式會社成文堂1997年版,第35頁。

上述早期國際經濟法理論屬於國際經濟法理論的萌芽,雖然當時國際經濟法的法律現象尚未充分表現出來,但經濟國際化的跡象已經悄然出現。上述兩位學者清楚地認識到了這一點,從而考慮到與規範國內經濟的經濟法相對應的國際性法律,預示了對國際經濟進行規範的國際經濟法出現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他們的這種關於國際經濟法的超前性研究為二戰後的國際經濟法理論的形成提供了啟示。二人都在大陸法係國家,其中德國是最早提出經濟法理論的國家,而日本法深受德國法的影響。大陸法係國家比較追求法律及其理論的體係的邏輯性和完美性,從而在國際經濟法的先驅研究方麵也表現出理論研究先行的風格。

2.戰後國際經濟法的實用主義研究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以國際貨幣基金、世界銀行以及關貿總協定的出現為標誌的新的國際經濟體係的形成,以及國際貿易等跨國經濟活動的興起和發展,使得美國等西方國家出現了對國際經濟法問題進行實用主義研究的動向。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傑塞普(P.Jessup)於20世紀50年代在《跨國法》一書中提出了“跨國法”(Transnational.Law)概念。[日]櫻井雅夫:《國際經濟法:國際投資》,株式會社成文堂1997年版,第4頁。根據他的觀點,二戰後的現代國際法應該承認個人也是國際法主體。為了避免國際法概念上的困境,應該用含義更廣的跨國法這一概念來取代傳統的國際法概念。跨國的現象包含了個人、法人、國家、國際組織以及其他實體等主體的參與。以這樣多樣性法律主體的存在為前提的跨國法就是規範跨越國境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和。跨國法除了包括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以外,還包括不能歸屬於這兩類法律的其他法律,從而就再也沒有必要擔心到底應該適用公法還是私法這類問題了。

跨國法概念的提出對於國際經濟法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與此同時,耶魯大學的麥克杜加爾(M.McDougal)教授也就國際法主體問題發表了關於應該研究跨國政治集團、經濟團體、民間團體和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問題的見解。哈佛大學法學院也於1951年設立了國際法律研究中心,著重研究個人、法人、政府以及國際組織的國際商務和國際關係問題,並從國際公法、國際組織法、國際私法、比較法等角度進行跨學科研究。之後不久,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也於1954年設立了國際法律研究中心,專門研究國際商務問題以及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的國際經濟法律問題。

戰後的“跨國法”研究帶有濃厚的實用主義色彩。美國法學家希望能通過把握現實的各種法律動向和問題,以擺脫傳統法學學科的拘束,從而以新觀點去說明這些現象,並迅速地找出解決新問題的法律途徑。因此,20世紀50年代初期美國大學的上述研究動向開創了美國的國際經濟法實用主義流派研究的先河。

3.國際經濟法概念和理論的提出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理論首先由英國倫敦大學教授施瓦曾伯格(G.Schwarzenberger)於1948年提出。他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部門,是關於天然資源的所有和開發、財產的生產和分配、金融貨幣相關服務等國際經濟活動,以及其參與者的法律地位和組織機構的國際公法。其中包括規範國家之間經濟活動的法和國際經濟組織法。由於這些法律規範的調整對象具有鮮明的經濟特征,所以國際經濟法也是一個有必要獨立於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以及其他部門法的特殊法律部門。也就是說,國際經濟法實際上就是“經濟的國際法”。此外,法國的魯特爾(P.Reuter)、德國的舒伊那(U.Scheuner)等也提出了關於國際經濟法的學說。

日本的福光家慶於1953年發表《經濟法的概念》係列論文,其中第二部分提出了國際經濟法的概念並論述了其形成原因。根據他的觀點,國際經濟法的形成原因與經濟法類似。資本主義壟斷造成了國際經濟流動,使得資本主義矛盾更加深刻,國家間的對立加深。為了解決和緩和這一矛盾,資本主義各國在美國領導下形成關於國際經濟合作的組織,締結大量的經濟性條約。它們構成國際經濟法,與涉外經濟法和一般國內經濟法相互補充,但也相對獨立存在。在同一時期,高田源清也在其《經濟法》一書中用國際經濟統製法這一概念來表達國際經濟法,並列舉了國際經濟統製法的內容,包括社會主義各國實行國際經濟計劃以及維持經濟合作關係、資本主義各國關於國際經濟的各種措施(比如馬歇爾計劃、舒曼計劃等),以及國際貨幣基金、世界銀行、關貿總協定等。這些內容主要涉及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和國際經濟合作方麵。

在美國,明確提出國際經濟法的概念並對其進行係統闡述,比起歐洲和日本來說相對較晚。這主要是因為美國的學者對於國際經濟法現象的分析和研究還有一個總結歸納的過程。20世紀50年代末,哈佛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律研究中心教授卡茨(M.Kats)和布留斯特(K.Brewster)提出了關於國際經濟法的學說。他們雖然沒有明確使用國際經濟法的概念,但是提出了國際交易關係法(LawofInternationalTransactionsandRelations)的概念,認為國際交易關係法包括涉外關係法和國際經濟行政法。前者由國內公法和私法、國際私法、雙邊條約構成,後者主要是一些多邊的國際經濟條約。他們基於實用的目的還將大量的案例編排進了這一體係。哥倫比亞大學的弗裏德曼(W.Friedmann)則在20世紀60年代初進一步把研究集中到了國際經濟法領域。他雖然也沒有對國際經濟法下定義,但是他以“跨國法”名義將國際經濟發展法、國際公司法、國際反托拉斯法、國際稅法四個部門納入其研究範圍。與這些領域有關的國內法也是其研究對象。這樣,弗裏德曼實際上已經勾畫出了一個比較完整的國際經濟法體係。

盡管美國已經對國際經濟法問題進行了相當深入的研究,但是對於使用國際經濟法這一術語卻躊躇不前。直到1976年,當時的紐約大學教授勞溫菲爾德(A.Lowenfeld)和埃利希(T.Ehrich)合作出版了《國際經濟法》六卷本,這是美國第一次出現的以國際經濟法為標題的專著。張乃根:《新編國際經濟法導論》,複旦大學出版社200l年版,第48頁。

(二)國際經濟法的學說與流派

概括而言,各國國際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學說主要有兩種,即固守於公法範圍的狹義說和突破公法範圍限製的廣義說。狹義說又可細分為國際公法說和國際國內公法說,廣義說則可細分為跨國法說和綜合說。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