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三章 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1 / 3)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提高焊工素質,加強對焊工的管理以保證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的焊接質量,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特製定本規則。

第2條從事手工電弧焊、氣焊,鎢極氬弧焊、熔化極氣體保護焊、自動埋弧焊的焊工,必須按本規則,經基本知識和操作技能考試合格後,才準許擔任下列鋼製受壓元件的焊接工作:

1.所有固定式承壓鍋爐的受壓元件。

2.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1MPa(1kgf/cm2)(不包括液體靜壓力)的壓力容器受壓元件,

第3條焊工操作技能考試應在考試單位所做的焊接工藝評定合格之後進行。

考試用的鋼材、焊接材料、焊接設備和檢測設備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測量儀表應經檢驗合格。

第二章考試的組織和監督

第4條焊工考試由焊工考試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實施企業和事業單位具備下列條件可以組織焊工考試委員會:

1.焊接工程5、有關技術人員及I級或Ⅱ級資格的鍋爐壓力容器射線檢測人員;

2.焊工考試所需的場地、焊接設備、焊條和焊劑烘幹設備試件和試樣加工設備、射線探傷設備、試驗設備、測量工具等;

3.考試細則和有關的管理製度(如:試題、試卷、試件和考場的管理製度等)。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應組織本企業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試委員會的單位進行考試,並報企業所在的地、省轄市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5條考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

2.焊接工程師1-2名;

3.技術檢查部門的代表或者I級或Ⅱ級資格的鍋爐壓力。容器射線檢測人員1名;

4.焊工技能教師或能指導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師或焊工1名。

企業的焊工考試委員會可增加勞資或教育部門的代表。

焊工考試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主任委員由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中一般。應有焊接工程師。

企業焊工考試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業內有關職能部門辦理。

第6條焊工考試委員會的職責是:審查焊工資格,製訂考試計劃,確定考試內容,評定考試成績,發放焊工鋼印,審查持證焊工的免試資格等。

第7條企業或事業單位焊工考試委員會須經企業所在地的地、省轄市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同時報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若地、省轄市沒有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則須經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

若企業所在地是直轄市,企業焊工考試委員會須經直轄。市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

承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焊工考試的單位,其焊工考試委員會須經該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

第8條凡鍋爐壓力容器的製造安裝、修理單位中,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曆,身體健康,能獨立擔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焊工考試委員會提出考試申請,申請考試的焊工須經考試委員會批準後方可參加考試。

策9條考試委員會在考試十日前將考試日斯和地點焊工和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第10條地、省轄市或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焊工考試進行監督。

焊工考試監督工作主要內容是審查考試計劃、內容和試題,檢查有無焊接工藝評定複核焊工資格,監督考試試件的焊接和評定,檢查考場紀律等。

第三章考試的內容和方法。

第11條考試包括基本知識和操作技能兩部分,焊工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後才能參加操作技能的考試;

基本知識的考試內容、操作技能的考試項目由考試委員會根據本規則的規定和焊工將擔任的焊接工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