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業部關於派遣臨時出國(境)人員和邀請外國人員來華的審批辦法;(1994年6月18日機械部機械外(1994)465號)
第一條部長、副部長或相當職級人員出國(境)事項以及邀請外國現職正部級人員來華事項,由部國際合作司擬文,報部領導簽發,經外交部會簽後報國務院審批。
第二條條未建交國家或地區(含港澳台)執行重要經貿、科技合作與交說任務,或在境外出席涉及敏感政治問題的活動,由部國際合作司擬文,經主管業務司局會簽,部領導簽發,報國務院歸口部門審批。
第三條我部係統被列入外交部《有出國任務審批權部門名列》中的中國第一汽車集團等十二家企業集團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出國(境)事項,由集團擬申請報告,經部國際合作司審核並會簽主管業務司後報部長或主管副部長審批,部國際合作司出具出國任務批件(任務確認件)。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總經理出國(境)事項,由中汽總公司代部擬文經部國際合作司審核後,部長或主管副部長簽發,報國務院審批,副總經理出國(境)事項,由部國際合作司書麵征得外交部同意後,報主管副部長審批。
第四條部機關現職司局級人員臨時出國(境)事項,由所在司局提名,經部國際合作司審核後,正司(局)長由主管副部長及部長批準,副司(局)長由主管副部長批準,部直屬地局級企事業單位現任正職領導人員出國(境)事項,經部國際合作核簽後報部長或主管副部長批準。
第五條上述以外人員因公出國(境)及下列出國(境)、外國人員來華事項,部授權國際合作司審辦。
1.出國推銷、市場調研、已批準的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訂貨、生產、技術合作和貿易合同規定派出的執行小組,聯合設計、監造驗收、實習培訓技術小組,其他貿易方麵的出國(境)項目等。
2.專業性、專題性的出國(境)考察,利用外資、促進機電產品出口、商談經濟技術合作、講學留學、實習、進修、共同設計研究、參加國際會議等。
3.配合國務院其他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出國(境)事項,由部國際合作司根據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出國(境)事項的任務通知書,征得派出人員所在單位意見後,出具出國任務確認件。
4.赴未建交國家或地區(含港澳台)執行上述1、2條任務時,由各經辦單位文報部國際合作,司商外交部或國務院歸口部門審批。
5.凡出國(境)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出訪敏感或熱點國家和地區(具體國家和地區由部國際合作司根據外交部通知決定)以及出訪任務涉及敏感問題的團組,由部國際合作司統一征求駐外使領館、代表處的意見。
6.邀請來華商談經濟技術合作、技術貿易、進出口業務、一般性來華科技交流、參觀訪問、講學或短期工作,共同設計、研究、實習、進修等,由部國際合作司審批。
7.邀請外國現職正、副省級人員和中央現職副部級人員來華,由部國際合作司書麵征得外交部或中聯部同意後報部領導審批。上述人員不以公職身份來華,不從事公務活動,由部國際合作司審批。
第六條為來華事項向我駐外使領館或簽證機構發來華簽證邀請函,由部國際合作司統一辦理。
第七條出國(境)人員的審查,按部人勞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已經離休、退休人員,一般不再派遣出國執行公務。少數有特殊專長、身體健康的專業技術人員,離休、退休後受聘繼續工作或由有關單位臨時借用,如確屬工作需要,由派遣單位說明必須派出的理由,報部國際合作司審批。已經離休、退休但仍在國際組織或國際學術機構任職人員,部國際合作司可批準其出國(境)參加與其職務有關的會議或學術活動。其他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如外方邀請出國(境)並提供費用,按因私出國(境)規定辦理手續。
第九條有關出國(境)或來華舉辦展覽事項的審批,按機械工業部機械(1993)732號《關於印發機械工業部展覽管理辦法的通知》文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未涉及的問題,由部國際合作司按現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由部國際合作司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