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化妝品的定義和功效(1 / 2)

一、化妝品的定義

化妝品廣義上講是指化妝用的物品,具體來講主要是指為了清潔和美化人體、增加魅力、改變容貌、保持皮膚及頭發健美而塗擦、散布於身體或用類似方法使用的物品。在希臘語中“化妝”的詞義是“裝飾的技巧”,意思是把人體自身的優點多加發揚,而把缺陷加以彌補。日本關於化妝品的定義是“為了保持人體清潔,美化人體,使之增加魅力,改變容貌,或者保持皮膚或毛發的健康,以在身體塗抹、散布等方法,或類似的方法使用,並能對身體起緩和作用的物品叫化妝品。”

歐盟的“化妝品規程”對化妝品做出了法規性的定義:“化妝品是指接觸於人體各外部器官[表皮、毛發、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口腔內的牙齒和口腔黏膜,以清潔、發出香味、改善外觀、改善身體氣味或保護身體使之保持良好狀態為主要目的的物質和製劑。”根據歐盟對化妝品的定義,口腔衛生用品,包括含氟牙膏均屬於化妝品,但是經口吸入或注射途徑攝入體內的產品不屬於化妝品。從法規上,歐盟沒有普通化妝品和功能性化妝品之分,藥品的法規中也沒有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分類,因此,不存在化妝品與非處方藥的混淆和區分問題。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關於化妝品的文件中對化妝品的解釋為“化妝品是通過摩擦、傾倒、噴灑、塗布等方式導入或用於人體表麵,為清潔、美化、增進魅力、改變外貌而又不影響機體結構和功能的物質。”對化妝品的分類主要包括護膚類、芳香類、眼部及眼部外修飾物、頭發護理類(染發劑、香波)、除體臭劑、麵部修飾劑、嬰兒用產品(香波、洗液及爽身粉)、沐浴液、口腔清潔劑及防曬製品等。

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衛生法製與監督司發布了《化妝品衛生規範》(2002年版),該規範對化妝品的定義是:“以塗抹、噴灑或其他類似的方法,施於人體表麵任何部位(皮膚、指甲、口唇、口腔黏膜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產品。

化妝品對人體的作用必須緩和、安全、無毒、無副作用,並且主要以清潔、保護、美化為目的,不能影響人體構造和機能。

化妝品具有如下共性:

(1)表麵活性 大多數化妝品的表麵活性主要來自兩個方麵,其一來源於化妝品的多相分散體係中,粒子較小,表麵積大,具有高表麵活性;另一來自表麵活性劑作為化妝品的主要輔助原料品種,常加入到各類化妝品類型中,提供了體係的表麵活性。

(2)膠體分散性 在化妝品製備過程中,通常是將某些組分以極小的液體或固體微粒的形式分散於另一相介質中,形成了多相分散體係,因此,化妝品大都屬於膠體分散體係,具有膠體分散性。與真溶液不同,膠體分散體係的多相具有不均勻性;組成具有不確定性;有聚結傾向從而導致的不穩定性。

(3)流變性 作為流動和具有變形性的產品,化妝品的流變性來自於其本身所具有的黏彈性結構。流變特性是膏霜類、乳液類化妝品以及牙膏等具有的共同特性,這些性質雖來自製品的內部結構,但既影響化妝品的使用,又關係到化妝品的配方設計和研製過程。

(4)高度的安全性 化妝品是人類日常生活使用的一類消費品,幾乎每天使用,且有使用的持續性特征,屬長期使用品。嚴格要求其長期使用的安全性就顯得格外重要,這也成為化妝品的共同特點。實際上,對化妝品的安全性要求在原料階段就已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