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附件七:《物業管理條例》(1 /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製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製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公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麵的規章製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公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隻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麵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