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卷 第一章(1 / 1)

這一天早晨,菁菁像往常一樣起床、洗漱、吃飯然後準備去上班,就在這時,門鈴響了,打開門,門外站著兩個穿著警察製服的人,他們像菁菁出示了一張傳喚證,“您好,李菁菁女士,我們是xx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的,這是您的傳喚證,目前有一件殺人案希望您配合調查,請跟我們走一趟。”菁菁先是楞了一下,仿佛沒反應過來,然後就一臉鎮定的說“請稍等一下”。菁菁轉身回房間拿了包就和他們走了。到警察局後,菁菁坐在審訊室的椅子上,對麵是那兩個警察,其中一個開口,

“李女士請問您認識一名叫張鵬的xx籍男子嗎?”

“不認識”。

“您在想想,據我們所知,您在24年前曾與其交往過。這點死者的父母和妹妹都能證實。”

“不好意思時間太長了,有點記不住。可能有吧。”

“那您認不認識趙宇呢?”

“認識,聽說他有精神病,我們不是很熟。”

“不是你會給很熟他五十萬,我們這兒有銀行轉賬記錄。”

“那些錢是我借給他的。”

“你怎麼會借給他這麼多錢呢?你們不是不熟嗎?”

“想借就借了吧,沒有為什麼。”

“你撒謊,據我們所知這五十萬正是你買凶殺人的證據。你得知趙某有精神方麵的疾病,就蓄意接近他,並暗示他精神病殺人是不會償命判刑的,讓他為你殺一個人,這五十萬就是報酬。死者張鵬與你有何仇怨,還不從實招來!”

“我聽不懂你在說什麼?”

“別裝了,從進門到現在我一直提到死者,你卻一點都不驚訝,可見你早就知道了。”

“我是有點好奇,但在涉及自身時,還是自己重要。所以才強裝鎮定的。”

“你還在狡辯,關於你買凶殺人的事趙宇已經供認不諱,你還是老實交待你跟死者張鵬的恩怨吧,為什麼要買凶殺人?”

……

之後無論警察如何盤問,菁菁都沒說過半個字。最後警察沒辦法,隻好暫時拘留。並通知了她的家人,也向她家人進行了詢問,但都一無所獲。下午她的丈夫給她送來洗漱用品,向她詢問到底怎麼回事,但她始終一言不發。就這樣她在看守所呆了好幾天,直到律師到來。這位律師是位大概四五十歲的中年男子,其麵容和藹可親,然而鏡片下的眼睛時不時的透漏出一絲精光,顯示出他並不是看上去的那般溫和無害。他旁邊是位二三十左右的女子,看上去精明幹練,應該是他的助手一類的。

“您好,李女士,鄙姓曹,是振坤律師事物所的首席律師,您可以叫我曹律師,旁邊這位是我的實習助理王雲王助理,從今天起我將是您的辯戶律師,關於您的案子我從警方了解了一下,有些細節問題希望您配合一下,還有我做為您的辯戶律師您所有的一切都將為您保密,同時希望您全力配合,這樣案子贏的機會比較大。同時我會根據了解的情況建議您進行無罪辯戶還是有罪辯戶。李女士,您能信任我嗎,我作為您的辯護律師一定會向您有利的方向辯護,我可以向您保證,您對我說的每個字都不會讓第四個人知道。”

李女士,我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您教唆他人犯罪,視為主犯,最高是會判死刑的。目前能判定您是主犯的證據有犯罪嫌疑人趙某的供述和您給他的轉賬憑證。當然這兩項證據都是可以推翻的,比如趙某有精神病他的證詞不足采信,再比如轉賬不一定是買凶,但這一切的前提是您得信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