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節 護理工作中潛在的法律問題及其防範(1 / 2)

護理工作中的每一個環節均有可能涉及各種各樣潛在的法律問題,作為護士,必須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規範自己的行為,確保執業安全。

一、潛在法律問題

(一) 侵權與犯罪

1.侵權(torts)指侵害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及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隱私權、名譽權、知識產權等,而給他方造成損失的行為。侵權可分為有意侵權(intentional torts)和無意侵權(unintentional torts)。有意侵權表現為當事人具有相關法律知識,但仍故意侵犯他人的權益,在護理實踐中,有意侵權行為包括欺騙、誹謗、威脅、侵犯患者身體、侵犯患者隱私。無意侵權包括疏忽大意(negligence)、瀆職(malpractice)。由於護理行為具有一定的侵入性,操作者的行為失誤極易導致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損害。如護士在工作中違反保守秘密的原則,窺探患者的隱私,或利用職權非法搜身,擅自公開患者的健康資料,泄露或傳播患者的隱私等,雖然這些行為不能構成受刑法懲處的特征,但已構成侵權。因此,護理工作中會有潛在的侵權行為發生,護士應在工作中約束自己的行為,盡職盡責地為患者服務。另外,在護理工作中有一些情況被誤認為侵權,如為了檢查治療需要,對患者實施隔離或限製患者的飲食或活動範圍,不屬侵權,但護士必須向患者耐心細致地解釋,並做好告知記錄。

2.犯罪(crime)是危害社會、觸犯國家刑律,應當受到法律懲處的行為。犯罪可根據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的不同而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故意犯罪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的犯罪。過失犯罪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而構成犯罪。例如,注射青黴素的過敏反應可導致死亡,護士必須在注射前給患者做皮試。若沒有給患者做皮試導致患者死亡的,則屬於犯罪。

從護理的角度來看,在同一護理活動中,有時侵權行為與犯罪可能同時存在。侵權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但犯罪必然有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嚴重損害。因此,對護理行為的目的及結果的準確鑒定是分清侵權與犯罪的關鍵。從法律後果的角度來看,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多為民事責任,而犯罪行為既有民事、也有刑事責任。

(二) 疏忽大意與瀆職

疏忽大意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這種過失給患者帶來一定程度的損失和痛苦,但並不嚴重,未構成法律上的損害,不構成犯罪。專業實踐中的疏忽大意即為瀆職,它是臨床護理工作中最常見的過失,例如忘記發藥、未按時采集標本等,尚未造成嚴重的後果。在護理實踐中,當實施的護理達不到護理標準時就發生瀆職。

(三) 收禮與受賄

受賄罪(bribery crime)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必須具備兩個特征,一是行為人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二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利益,而有非法索取、接受其財物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護理人員應提倡奉獻精神,不能借工作之便謀取額外報酬。患者在痊愈後,出於對護士優質護理的感激向護士贈送一些紀念品,不屬於賄賂範圍,但護士若主動向患者或家屬示意並收取大額的不義之財,則犯了索賄、受賄罪。

二、法律問題的防範

隨著醫學高科技的迅速發展,護理專業技術水平也得到了快速發展,由此帶來的護理工作範疇的擴大和技術含量的增加,使護士麵臨的潛在法律問題日益增多,同時,伴隨著社會文明不斷進步和媒體不斷介入,患者及家屬的維權意識也在增強,因此必須增強護士的法律意識,強化法製觀念,保證護士依法執業,防範法律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