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審計概述(1 / 2)

一、審計的定義

1.審計的定義

審計的事實雖然有了兩千多年的曆史,但在審計的定義上則是眾說紛紜的。我國“審計”一詞最早出自《宋史》,從詞義上解釋為:“審”就是審查,“計”就是會計、計算的意思。因此,審計常被理解為審查會計或審查計算,即通常所講的查賬。這種理解隻反映傳統財務審計的涵義,不能反映現代審計的本質特征,而查賬隻是審計取得審計證據的方法之一。

中國審計學會對審計的定義是:審計是由專職的機構和人員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評價經濟責任,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宏觀調控的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對審計的定義是:審計是獨立審計人對財務報表的審查,其目的是公正地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對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變動表示意見。

美國會計學會的審計基礎概念委員會在《基礎審計概念的說明》中對審計定義為:審計是對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事項的認定,客觀地收集、評價有關的證據,以確定哪些認定符合既定標準及符合的程度,並將其結果傳達給利害關係人的一個係統過程。

2.審計關係及審計關係人

由於審計是經濟活動中受托經濟責任關係的產物,所以,在審計定義中包含了一種很重要的關係,即審計關係。審計關係是指審計活動中必然涉及的審計人、被審計人和審計委托人或授權人三方之間形成的經濟責任關係。其中的審計關係人是構成一項審計活動的有相互責任關係的當事人,具體包括審計主體、審計客體、審計授權或委托人三方關係人。

審計主體是審計行為的執行者,又稱審計人或第一關係人,是審計活動的主導方麵。具體是指擁有並行使審計監督權力的機構和人員,如國家審計機關、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亦稱民間審計組織)等。

審計客體是指審計行為的接受者,即被審計對象。鑒於其在審計關係中所處的地位,又可稱之為被審計人或第二關係人。

審計授權或委托人是指依法授權或委托審計主體行使審計職責的單位和人員。審計授權或委托人又可稱為第三關係人,如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授權人是國家;國家審計機關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開展審計時,其審計委托人就是國家審計機關;社會審計組織接受企業或行政事業單位的委托進行審計鑒證,其審計委托人就是企業或行政事業單位。

二、審計的本質

有人認為審計是從會計中派生出來的,其本質還是與會計有關。事實上,審計與會計是兩種不同的但又有聯係的社會活動。審計與會計的聯係主要表現在:審計的主要對象是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會計資料是審計的前提和基礎。會計活動是經濟管理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計活動本身就是審計監督的主要對象。隨著審計的發展,審計和會計的區別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在:一是產生的前提不同,二是兩者性質不同,三是兩者對象不同,四是方法程序不同,五是職能不同。

審計本質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這一表述既符合審計產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國憲法關於建立國家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督製度的規定精神。審計本質具有兩方麵涵義:

其一,是指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經濟監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

其二,是指審計具有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監督的最本質的特征,是區別於其他經濟監督的關鍵所在。

審計的性質亦即審計的本質特征,其本質特征集中體現在獨立性方麵。我國《憲法》規定,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我國頒布的審計法規和注冊會計師法等,也都對各審計機構、人員的獨立性給予了明確的說明。

三、審計的特征

審計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獨立性

審計的獨立性是指審計在組織體係和監督權力上的超然獨立。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征,也是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審計的獨立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