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作家論(1)(1 / 3)

一、作家何不為?何為?“作家”的意義?

艾布拉姆斯在他的《鏡與燈》一書中認為,一般說來,文學須涉及四個基本要素:世界、作者、作品、讀者,傳統的文學閱讀主要解決的是作者與作品的關係,它總是試圖從作者那裏獲得對作品的解釋。

而美國批評家維姆薩特與比爾茲利合作發表了《意圖謬見》(1946年)一書,對此予以批判,申明文本中心論的觀點,否定作者對作品研究的參考價值。維姆薩特認為“就衡量一部文學作品的成功與否來說,作者的構思既不是一個適用的標準,也不是一個理想的標準。”[ 《新批評文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09頁。] 那種把作家的創作意圖作為評判作品的主要依據的觀點是一種“意圖謬見”,它“將詩和詩的產生過程相混淆,這是哲學家稱為‘起源謬見’的一種特例,其始是從寫詩的心理原因中推衍批評的標準,其終則是傳記式批評和相對主義”[ 《新批評文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10頁。],結果是取消了作品本身,而文學作品作為一種獨立自足的存在,就詩人的創作意圖而言,如果他已經成功地實現了自己的創作意圖,那麼詩就已經表明如果再以詩以外的意圖去評判詩便是多餘的。反之,如果作家不能在作品中成功地實現自己的意圖,那再以他的意圖來評判作品則不足為憑。

新批評派理論家韋勒克也認為,“意圖說”、“傳記批評”經不起推敲,首先,作家的思想觀點與性格特征都不能通過作品來印證。作家不能成為他筆下的英雄人物的思想、感情、美德和罪惡的代理人。而這一點不僅對於戲劇人物或小說人物來說是正確的,就是對於抒情詩中的那個“我”來說也是正確的。作者的生活與作品的關係不是一種簡單的因果關係,文學作品是對作家主觀思想感情的重塑和變形,因而後者已失去了原來特有的個人意義,此乃文學創作的根本特征。而且,即使作品表達了作家生活經驗,也不是實際的生活經驗,不如說是作家的“夢”,所以,用作品來印證作家的生活也就不以為據了。

的確,完全以作家的觀點來解釋作品,那種認為作家有權利解釋自己的作品或者隻有作家對自己作品的解釋才是唯一正確的解釋的觀點是靠不住的。在當代文論視野中,作家並不高於讀者,而是和讀者處於同樣的水準上,他既不是思想的牧師,也不是道德的法官,既不是審美的上帝,也不是閱讀的主神,他隻是一個在審美的世界裏講出了自己個人性的話語,他所能期待的隻是在個體性的世界裏因這個人性的語言而和另一個個人平等地相逢。

但是,這不是說作家在文學審美的過程中並不重要。作家不能賦予作品以意蘊,但是作家的確以它獨創在勞動賦予作品以有形的形式,進而使其內容可見。

這裏我要提醒大家注意一個當代文論中普遍的錯誤,這個錯誤即使是在我們當代的一些著名的文藝理論家以及他們編著的文藝理論著作中也不免不了,這個錯誤是什麼呢?那就是把作品的形式、內容、意蘊不加區分地放到《作品論》中來講解,認為“意蘊”是作品的一個層麵,和“形式”、“內容”一樣是作品固有的屬性,這種看法是不對的。我們的看法是,意蘊是既不能在內容中找,又不能在形式中找,但是既存在於形式中又存在於內容中的,因為它不是作品的固有屬性,而是作品在被閱讀,被接受時產生的,它產生在讀者那裏,而不是在作品中,也不在作者那裏。何以如此?意蘊是讀者在通過作品的外在形式,領略了作品的內在內容,進而在這形式和內容的基礎上生發出來的對作品的審美意味的進一步發揮、闡揚、升華。從這點上看,意蘊的發源主體是讀者而不是作者,盡管讀者在這個時候是深深地受製於作者所賦予作品的內容和形式的,但是,卻並不能說這意蘊就是來自於作者的,這樣就抹殺了讀者的能動性,抹殺的讀者在閱讀中的作用和意義了。

因此,就意蘊層而言,作者是沒有多少發言權的,這發言權應當歸於讀者。實際的閱讀經驗也是可以支持我們的這個見解的,比如對穆旦的詩,有神論著可能從中看出對神的崇仰和渴慕,無神論者可能從中看出對大眾的親近和同情,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個時候並不需要作者出來解釋他想說的是什麼,讀者完全有權利對作品的意蘊做出自己的解釋,他不需要作者對他做出規範。在意蘊層,讀者是主神,作者在這個層麵上給讀者發揮、升華、闡揚的空間越大、越自由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