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稱為法律。
法律,是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製力為其實施的手段。法律是由立法機關製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憲法第62條給“基本法律”確定的範圍是“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立法法”雖然沒有對“基本法律”的範圍作出進一步界定,但是,在憲法規定的基礎上,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法律的專屬立法權限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基本法律主要包括:中央與普通地方行政區域關係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政黨製度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籍法和國防法等。
食品法律是指與食品相關的法律,它屬於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991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989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1993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簡稱《食品衛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簡稱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簡稱《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等。《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
製定食品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法律是所有與食品相關的活動的法律依據,包括食品生產、經營、檢驗和監督管理等。
食品法規是指與食品相關的行政法規、技術法規和部門規章。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製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稱為行政法規;國務院各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製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稱為部門規章。
我國政府已經頒布的與食品有關的法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10月14日)、《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1992年10月7日)、《食鹽專營辦法》(1996年5月27日)、《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1996年12月2日)、《生豬屠宰管理條例》(1997年12月19日)、《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1年5月23日)以及《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1994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20日)等;法規性文件包括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食物與營養發展綱要(2001—2010年)的通知”(2001年11月3日)、國務院“關於加強新階段‘菜籃子’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的通知”(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04年5月17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2004年9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05年全國食品藥品專項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2005年3月30日)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2007年8月5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