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風險收入由國資公司根據經營責任書及企業實際經營業績核定。具體辦法為:
(一)完成或超額完成經營責任書考核指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風險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其風險收入最低額不低於5000元。
企業類型:盈利及微利企業
考核指標值a(萬元):a
實際完成值b(萬元):b≥a
風險收入(萬元):3‰×a+1‰×(b-a)
企業類型:虧損企業
考核指標值a(萬元):a
實際完成值b(萬元):b≥a
風險收入(萬元):[3‰×a+1‰×(b-a)]×120%
(二)完成經營責任書考核指標50%以上,100%以下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風險收入為:
考核指標值a(萬元):a
實際完成值b(萬元):80%×a≤b<100%×a
風險收入(萬元):b×3‰×70%
考核指標值a(萬元):a
實際完成值b(萬元):60%×a≤b<80%×a
風險收入(萬元):b×3‰×50%
考核指標值a(萬元):a
實際完成值b(萬元):50%≤b<60%
風險收入(萬元):0
(三)對於完成經營責任書淨利潤指標(扭虧指標)50%以下的企業法定代表,不給予本年度風險收入,同時,扣減以前年度累計股票(份)期權(或風險基金)。具體辦法見第十九條。
第十一條 年功收入由國資公司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時間和工作業績綜合評定。任職時間是指在國有全資、控股企業(按國家分類標準的中型以上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時間;工作業績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與同行業相比,企業的發展速度和經濟效益水平。具體評定辦法如下:
工作業績:業績突出
任職時間n:n≥10年
一等
工作業績:業績突出
任職時間n:10>n≥5年
一等
工作業績:業績突出
任職時間n:10>n≥3年
二等
工作業績:業績較好
任職時間n:n≥10年
一等
工作業績:業績較好
任職時間n:10>n≥5年
二等
工作業績:業績較好
任職時間n:10>n≥3年
三等
工作業績:業績一般
任職時間n:n≥10年
二等
工作業績:業績一般
任職時間n:10>n≥5年
三等
工作業績:業績一般
任職時間n:10>n≥3年
四等
工作業績:業績較差
任職時間n:n≥10年
四等
工作業績:業績較差
任職時間n:10>n≥5年
/
工作業績:業績較差
任職時間n:10>n≥3年
/
(一)工作業績分為業績突出、業績較好、業績一般和業績較差四個檔次:企業發展速度快、前景好,經濟效益在同行業一直保持領先水平為業績突出;企業有明顯發展、前景較好,經濟效益高於同行業平均水平為業績較好;企業有所發展、但存在一些問題,經濟效益處於同行業平均水平為業績一般;企業經營管理不善,持續處於虧損或微利狀況為業績較差。年功收入分成四個檔次:
(二)一等年功收入標準為1600元/月,二等年功收入標準為800元/月;三等年功收入標準為400元/月,四等年功收入標準為200元/月。
(三)年功收入每年評定一次,可以隨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時間和工作業績的變化而變更等次。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按國家有關規定正常退休(因其他原因離開本職務除外)可繼續享有其退休前的年功收入。
(五)對於因國家股轉讓不再擔任國資公司全資、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人員,其年功收入由國資公司一戶一議,一次性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