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附錄 股票期權期股的有關法規(2)(1 / 3)

1.年薪製期股的設置。對於上市公司經營者,由市經貿委以其用於期股的風險收入部分到二級股票市場上按照該公司的即期股票價格購入股票,同時經營者與市經貿委簽訂股票托管協議。托管期間,這部分股權的表決權由市經貿委行使,且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但經營者可享有股票分紅和增配股的權利。這部分股票將於三年考核期滿後分期予以兌現,兌現後的股票可以變現、轉讓和繼承。

對於非上市股份製公司,經營者以其用於期股的風險收入的40%按當年企業每股淨資產為折算價格購買企業相應的國有股,同時這部分股份暫由市經貿委托管,托管期間經營者享有股份分紅和增配股的權利。三年考核期滿後,采取重新調整企業登記注冊股本的方式,將經營者應持有的股份轉為個人股。

2.承債式期股的設置。承債式期股僅限於非上市公司。經營者按照期股抵押金數額與承擔債務數額的一定比例承擔企業債務,並以其承債數額按照企業每股淨資產進行折算確定其持股份額,具體計算方法是:經營者持股份額=承債數額/每股淨資產。

期股抵押金的來源有兩個方麵:一是由經營者用於期股的風險收入的50%轉化而來;二是由經營者在上述來源之外用其他個人資金增交。

經營者在未償債之前對承債式期股不擁有所有權,但享有分紅權。經營者要逐年用所分得的紅利收入或其他個人收入償還所承擔債務的利息。對於經營者通過衝減負債而取得的股權,經營者擁有所有權,但這部分股權三年內不能進行轉讓。

四、期權的設置

期權是指未進行公司製改革的工廠製企業,經營者用於期股的風險收入,在任職期內逐年累積,在企業改製時,以其累積風險收入參資入股;如果經營者三年考核期內企業未能改製,經營者累積收入的50%將予以扣除,另外50%在三年考核期滿後分期分批兌現。

五、管理股和技術股的設置

1.管理股和技術股是指國有企業的專利、專營權、專有技術、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和國有資產增值部分,在企業改製時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界定後折成的,並由該企業管理和技術骨幹所持有的股份。管理股和技術股實施對象為企業管理骨幹、科技骨幹及其他業務骨幹。

2.管理骨幹和科技骨幹所持管理股、技術股通過職工持股會對公司參資入股。

3.持有管理股和技術股的人員,隻享有與其他股東同等的收益權,不享有轉讓和繼承的權利,持股人所享有的收益權在其離開本企業或退休時自行終止。

4.公司對管理股、技術股持股人員及其持股數額實行動態管理,依據公司的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及持股人對資產保值增值貢獻的大小調整持股人和持股數額。企業經營者年薪收入在成本中列支,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再從企業領取任何工資性報酬,上級機關批準的特殊獎勵除外。企業經營者實行年薪製後,對其原有的檔案工資予以封存;經營者在實行年薪製期間退休的,仍按市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並享受退休待遇。

附錄4 濟南市關於對企業經營者實行期股激勵與員工持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濟體改字[2000]3號

為了進一步貫徹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和現代企業製度要求的企業內部的激勵——約束機製,推動經營者的經營業績與收入掛鉤,實現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資本運營效益的提高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更好地調動經營者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現就企業經營者實行期股激勵與員工持股試點提出以下原則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試行經營者期股激勵和員工持股試點要以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上的《決議》為指針,以“三個有利於”為標準,以調動經營者和員工的積極性,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激勵約束機製,促進企業發展為目的,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期股激勵、扭虧遞減激勵和全員持股激勵等多種形式,通過增大經營者和員工的持股比例,積極探索經營者和員工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有效途徑,激發企業的內部活力,最大限度地促進企業長期穩定的發展。

試行經營者期股激勵和員工持股試點應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激勵約束機製的建立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相結合的原則。

2.堅持激勵機製與約束機製相結合的原則。

3.堅持對經營者獎勵與有償按比例認購相結合的原則。

4.堅持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