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本案第三人的貴州省公安廳,就同意天王公司生產、銷售“一捏響”進行了答辯:
1.1994年5月1日生效的《禁放規定》未將“一捏響”列入禁放的爆竹類,至今仍未見到與該規定配套的將該產品列入爆竹禁放的實施細則。2.經貴州省安監站檢驗,認為其確屬新技術產品,有特殊的安全效果,有響聲,有火光,不燃燒,無危害。3.按《國家標準》對爆竹的解釋,也與該產品不符。因此,我們認為對天王公司的批複是完全正確的。
征得審判長同意,原告向被告提問:被告依據什麼對原告實施處罰?
被告:我們是執行上級指示。
原告:公安部、省公安廳的《批複》是不是上級指示,為什麼不執行?有權解釋《禁放規定》的貴陽市人民政府,是不是上級,為什麼不請示?
被告:(沉默)
法庭,空氣凝固了。
等待,又是長長的等待……
直到1996年元旦前一天,焦灼中的王振濤終於再次接到了沉甸甸的判決書。
看著判決書,王振濤驚呆了。
——與前一份判決書同出一轍!
唯一一點重要的不同是:省高院的裁定認為,省公安廳的批複與原告生產銷售“一捏響”的行為,具有直接的關聯,與公安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因此應列為本案第三人;而市中院的再次判決竟認為,省公安廳因未作出具體的行政處罰行為,故不應承擔責任!
就不是說:省高院的裁定,被市中院軟軟地給“頂”回去了!
可是,應不應列為“第三人”和應不應承擔責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啊!
再說,經依法報批才生產的企業竟屬於“違法”,而負責依法審批的國家執法機關卻不要負任何責任,這是哪家的“王法”?!
王振濤啊,你一介平民,此時能說什麼,又能做什麼?
王振濤發現了判決書中的錯誤。一處、二處、三處……整整8處錯誤。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得不兩次通知王振濤,把判決書送回改正。
判決書上的錯誤,改起來很容易,人們思想上的錯誤,觀念上的錯誤呢?
高科技波飛浪湧老觀念墨守成規弄潮兒?犧牲品?
天王公司所遭的厄運,並不可怕,可怕的是那些陳舊的觀念,通過某些官僚主義者手中的權力,讓你寸步難行!
中國改革開放,最大的阻力是什麼?是觀念的陳舊。目前之中國正處在一道新與舊的夾縫中,一邊是新思想、新觀念的挑戰,一邊是傳統思維方式的誘惑;一邊是現代文明生活的猛烈衝擊,一邊是習慣生活方式的溫情慰藉。
新與舊的轉換,必然會給我們帶來現實中的傾斜,心理上的痛苦,非此,就難以迎接現代化“新生兒”的誕生!
1996年元旦剛過,王振濤再次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並對天王公司的損失,逐一進行了核實,且有了比較明確的意見,可是,時至今日,已超過法定結案時間十幾個月了,還未能判決。這是為什麼?
記者經過反複調查、思考,才知道其中有著更深層次的原因!
早在“一捏響”被查封前的一個月,同樣是禁放城市的青島,有關部門要求將“一捏響”送審,以確定是不是爆竹。當天下午王振濤送去了樣品,第二天一早,青島市公安局即給予了答複:不是爆竹,歡迎你們!
多麼鮮明的對比啊!
貴州是一個貧困落後的省份,至今仍處在工業化初期的水平。欠發達地區體製上的一個特征就是國有經濟比重高,貴州比全國平均水平高出30個百分點。貴州省委、省政府對此給予了高度重視,鼓勵、扶持、保護非國有經濟的政策、法規相繼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