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右件狀如前,勘會某官磨勘出某州縣虧失某年某料稅租某物共若幹——係隱陷舊額致久遠
虧失者,具說事因。
準令格該某酬賞,本司保明並是詣實。謹具申——尚書戶部謹狀
年月日依常式(原格式為堅式右起首)
宋代不僅規定了以上獎勵文書格式,還規定了獎勵標準,《宋史·食貨》載:“鉤考隱漏官錢,督及一分賞三厘”,獎勵額占查出的違紀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其領獎者具名時,“審計院、磨勘司審磨”官員同存,說明這個時期的審計用語是“審、磨”共用,這個時期的審計機構是審計院與磨勘司並存,都賦有審計職能。
《慶元條法事類·上供》中規定的“起發上京供年額錢物狀”即地方州縣每年上供的錢物文書格式,同樣規定了雙重審計製度,錢物供狀上須有“審計院”與“磨勘司”官員的勘驗簽證,即有“審計院勘同係書如常式”、“磨勘司勘同係書如常式”字樣,以表示審計人員與審磨一致,並簽名以示責任。
據此,我們可以看到,宋代審計的主要特點:一是為審計正了名,這是前所未有的。二是製訂了審計人員激勵製度,對審計人員的獎懲與其工作好壞(查出的違紀資金額多少)掛鉤,使審計人員的個人利益與其監督業務緊密結合,這對審計業發展在一定的時期內。環境中起到了促進作用。三是實施了雙重監督製度,即審計院與磨勘司共存,共同對審計事項負責。
滅亡於胚胎時的審計院
自宋之後,元、明、清各朝代分別設立了監審合一的審計體製,其審計機關突出為科、道審計,其審計常用語為磨勘、勘合、勾勘、照磨、照刷、刷卷、稽察等,直至清末,才萌生重新籌建審計院,審計用語曆經數百年才被重提。
胚胎中的審計院是清末預備立憲的重要內容,其模式,一是繼承古代財經監督,重提審計用語;二是擬訂了《審計院官製草案》,即相當於現代人的人員組織編製:三是規定了審計職責範圍、工作程序、審計處理辦法等;四是明確了審計體製為獨立於政務機關之外的專門審計機構。同時預定於宣統四年(公元1912年)正式設立審計院。不料隨著1909年清王朝統治的壽終正寢,籌建中的審計院在胚胎時夭亡。
清末何以重提籌建審計院呢?凡原因有四:一是政治因素,清末外國勢力的侵略,世界文明發展,對中國的影響,極大地動搖了封建王朝的統治;封建統治者在外迎列強,內滋官吏腐敗,清醒地體味到弱肉強食,隻有國家強盛,才能不受外國列強的淩辱:於是統治者試圖在政治製度上尋求突破,即實行新的政治體製,其中當然也包括監督機製。二是借鑒於我國古代的經濟監督製度,尤其是南宋時期的審計製度,至少南宋時期的政治製度又使宋朝的江山延續了一百多年。三是借鑒外國經濟監督的成功經驗,試圖在加強監管中能使國家強盛起來。四是國內愛國人士要求民主治國,實行君主立憲製的呼聲日益高漲。外患、內憂、民主、強國願望極大地動搖了封建統治,刺激了封建王朝改革,政治體製改革成了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