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本是一種無形的監督形式,在現實政治生活中是一種對黨政權力進行公開監督的好形式。從1987年黨的十三大到2002年黨的十六大,“輿論監督”的概念連續四次出現在黨的代表大會的報告中,可見這個問題的重要性。不斷提高人大代表素質,在“代表如何產生”階段,需要以代表競選機製激活選舉代表過程中新聞媒體的告知功能,以信息透明取代信息渾濁;在“代表如何行動”問題上,需要在新聞媒體對話機製靈活運轉的前提下以雙向對話代替單向灌輸,促使代表們高效履職;在“如何監督代表”方麵,需要新聞媒體發揮啟迪和監督功能,張揚批判態度和實證精神,為開啟人大代表的出口之門作好思想準備和信息準備。
一、“輿論監督”、“媒介監督”、黨政權力的延伸和補充
1、“輿論監督”與“媒介監督”
輿論監督的本意是公眾通過輿論這種意見形態,對各種權力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社會公眾人物自由表達看法所產生的一種客觀效果。這本來是一種自然存在的、客觀的無形的監督形式,它的特點就如馬克思和恩格斯所說,是“廣泛的無名的”。監督,意味著察看和發表意見,公眾表達的意見內容可以是讚揚,也可以是批評,形式和渠道也是多樣化的。成語“人口皆碑”、“人言可畏”,便是輿論監督的正反兩種的效果。
我們現在說的“輿論監督”與本來意義的輿論監督是有較大差距的。鑒於現代社會的公眾意見主要通過大眾傳播媒介這個渠道,社會觀念流通中批評又比讚揚更容易引起關注,因而人們常常把輿論等同於大眾傳播媒介,賦予其“輿論界”之稱,無形中自然存在的客觀的輿論監督,變成了媒介監督,而且主要是指媒介的批評性報道。這裏兩者的差別主要在於,輿論監督是客觀存在的由公眾的意見而產生的無形壓力,而媒介監督就不能不帶有媒介本身的主觀意圖,以及媒介背後政治、經濟勢力對其的操縱。大眾傳播媒介理論上應代表輿論,但能不能真正地代表輿論,就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有的時候,媒介在權力組織的操縱下不僅不能代表人民,而且成為強奸民意的工具。例如1976年“四?五運動”期間,輿論發揮了很大的對“四人幫”的監督作用,但是當時的媒體完全站在“四人幫”的立場上,硬行說自己代表了輿論。
即使是媒介監督,它的力量應當在於媒介自身的影響力,這是一種軟性的監督,媒介的影響力是無形的,不擁有有形的權力。當它代表著輿論的時候,這種監督的力量會顯得十分強大,等於“媒介的影響力+現實輿論”在共同作用。
上述情形不論在我國還是在其他國家都有相同之處,媒介監督和輿論監督基本上被看作一回事。隻是由於各國的新聞政策、文化傳統的差異,媒介代表輿論實行監督的程度會有所不同。當然,在同一新聞政策和文化背景下,麵對不同的具體事實,媒介代表輿論的程度也會有所不同。
2、我國的媒介監督是黨政權力的延伸和補充
我國的大眾傳播媒介基本上都是國有資產,主要媒介是黨和政府直接控製的,眾多的其他媒介也都分屬於主要媒介、各個黨政機構、黨領導的團體。它們的重大批評報道,通常得到主管機關的指示,有的重大批評報道是由記者首先發起的,但事後必須得到主管機關的認可才可能繼續下去。一些針對最基層權力組織的批評,針對非權力組織的小型企業和違法事件的批評,媒介本身才有一定的自主權。因而,媒介監督在我國某種程度上是黨政權力的延伸或對這種權力的補充。雖然批評者是媒介,但通常被視為某一級政府或黨組織的意見,權威性很大。如中央電視台的“焦點訪談”等欄目就是如此。由於這種監督的權力背景,加上媒介反映迅速的職業特征,媒介的公開性,對被批評者造成的精神壓力很大,迫使其必須麵對輿論作出回答。
從理論上說,媒介監督隻是輿論監督(在媒介代表了輿論時)的一種形式,媒介的批評所以具有正當性,其實來自憲法規定的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因為媒介是公民知曉情況和發表意見的公開渠道。如果媒介不承擔這種服務職責,得不到公眾的承認,也就失去了批評的權利。媒介批評的權利不是一種特權,不應成為以媒介麵目出現的另一種黨政權力。但是,現在各種權力組織似乎有一種趨向,在以權力組織的名義掀起的各種活動中,越來越多地下發文件,要求組織新聞單位,配合進行“明察暗訪”、“組織新聞曝光”。將黨政權力與媒介權利結合起來,對某些違法行為和違法人物進行批評,這到底是媒介監督、輿論監督,還是黨政行為,很難說清。
本來輿論監督主要是指對各種權力組織的監督,既然在我國輿論監督、媒介監督和某種程度的媒介履行公共政治權力被混淆起來,統稱“輿論監督”,所以本章在後麵的論述中將承擔“輿論監督”作用者統稱為新聞媒體,並將新聞媒體在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建設方麵的監督職責定義為:保證公共權力的正確行使、促成並維護人大代表素質的提高機製、遏製腐敗的滋生和蔓延。
必須指出,新聞媒體雖然在促使提高人大代表素質方麵有重大作用,但所承擔的輿論監督作用,永遠都是傳媒自身的功能之一,而不具備強製力,這就是它的社會角色。在任何時候我們都要用法治的、理性的心態來看待輿論監督,全社會都要意識到輿論監督隻是公民參與民主政治活動、保證社會公正的不可缺少的手段,這樣才能給我國的輿論監督一個正確的定位。
3、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是黨的一貫思想主張新聞媒體(報刊、電台、電視、網絡等)是最現代化的宣傳工具。它具有感染力強、傳播速度快、覆蓋麵廣、信息量大的特點。輿論監督是新聞媒體的重要功能。做好任何社會性工作都要借助輿論的力量。加強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建設,提高人大代表素質,同樣離不開新聞輿論的支持,離不開新聞輿論監督的配合。因而提高人大代表素質的工作要積極主動地借助新聞載體,形成輿論監督,進而擴大社會影響,變成真正的民主監督、群眾監督。對新聞媒體來說,人大工作是一個十分廣闊的領域,是新聞宣傳的“富礦”。加強人大代表的宣傳,緊緊把握時代脈搏,切實關注民生,傾聽群眾的呼聲,積極為民代言,抨擊腐敗現象,維護社會正義,也是黨賦予新聞工作者的曆史責任。
從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黨一直把輿論監督作為現實政治生活中一種對黨政權力進行公開監督的好形式。從1987年黨的十三大到2002年黨的十六大,“輿論監督”的概念連續四次出現在黨的代表大會的政治報告中。黨的十三大政治報告指出:“要通過各種現代化的新聞和宣傳工具,增強對政務和黨務活動的報道,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支持群眾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反對官僚主義,同各種各樣不正之風作鬥爭。”黨的十四大報告指出:要“重視傳播媒介的輿論監督作用,逐步完善監督機製”。黨的十五大報告的提法是:“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結合起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到黨的十六大時又強調:“認真推行政務公開製度。加強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在這裏,我們一方麵可以看到,從十三大報告到十六大的報告,關於輿論監督的論述,其基本是思路一致的。從黨的工作角度,輿論監督被視為一種對黨政權力組織的公開的監督形式,而非指監督其他一般性的社會問題,其具體做法,是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另一方麵,黨的代表大會一再強調“輿論監督”,可見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可見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是黨的一貫思想主張。
二、“代表如何產生”問題與新聞媒體的告知功能
1、怪圈之一:選舉人大代表時高參選率與低熱情度並存
在第十一章中我們曾經談到,我國對選舉工作十分重視,每次人大換屆選舉,從選民的登記、核對、張榜公布到候選人的提出、簡介、再到投票以及選舉結果的公布,整個選舉流程平穩有序,組織嚴密且嚴肅,使得具有選舉權的公民除特殊情況外都參加了選舉,參選率之高可能是其他任何國家都望塵莫及的。然而,這種高參選率的背後並沒有相應高度的參選熱情支撐,高參選率與選民和候選人對選舉的漠然態度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我們先來看選民對人大代表的認識。從理論上講,選舉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政治權利,公民享有法定選舉權就是法律分配給了他一定的政治利益,讓他依法運用這種利益關係來維護和保障自己的其他利益,尤其是物質利益。實質上公民行使選舉權就是爭取使自己信任的人或自己進入國家權力機關來行使國家權力。因此,選什麼樣的人能夠代表自己、能促進自己利益之實現是一件非常關鍵的事,對待這種與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的一項權利,選民應該持慎而又慎的態度。然而,據一份權威的調查報告顯示,一個令人遺憾的現實是:近70%的選民對上一次選舉的結果沒什麼印象。(張明澍:《中國“政治人”——中國公民政治素質調查報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57頁。)另外,在2003年“兩會”期間,《中國青年報》、新浪網、中青在線作了“你知道你所在縣(區)、鄉(鎮)人大代表是誰”的調查所得的數據更是驚人,居然有93.6%的人回答“不知道”。(楊誌勇:《選民與代表:向良性互動邁進》,《南風窗》2004年1月(上)。)縣鄉人大代表屬於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選民尚且如此陌生,對間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一定會“知道”得更少。也就是說,誰具備代表選民的能力和素質,誰最後接受了選民的委托,成了他們的代表,為他們的利益之實現而進入權力機關行使由他們所讓渡的權力,這樣一個本該與其理性之抉擇密切相連的結果,選民們竟然沒有印象!由此可以說有70%選民對選誰當代表無熱情可言。
再來看看人大代表是如何認知自己人大代表的身份的。十屆全國人大陝西代表團的牛玉琴代表當上全國人大代表第一件事就是學會寫自己的名字,她對記者說:“我咋也沒想到還要當人民代表啊!”同是十屆全國人大另一位代表,他是大學教授,自言是做學問的,從來不關心政治,不知怎的當上了全國人大代表。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開會前期記者采訪他,他告訴記者自己剛從國外講學回來,還沒考慮到人大的事情,什麼議案也沒準備。由此可見,有相當一部分人大代表成為人大代表完全是偶然所得。他們對自己是否當選為人大代表也無熱情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