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代表素質堅持和完善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

羅海藩(羅海藩同誌曾任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委組織部部長,湖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係第六、第九、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對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有長期的代表實踐感受和理論思考,並有豐富的領導經驗。)

(一)

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我國國家製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準則。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體現我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一社會主義民主實質的根本製度,是中國特色的政體,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根本途徑和形式,是人民把國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運最終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可靠保證,更是中國共產黨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民群眾利益的可靠製度保證。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選出了國家的領導人員。這次會議,正如毛澤東在開幕詞中指出的“是標誌著我國人民從一九四九年建國以來的新勝利和新發展的裏程碑”。(《毛澤東選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33頁)50年來,全國人民在黨的領導下,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使這一製度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政治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保障著黨的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

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中國人民在共產黨的領導下於自己的政治實踐中親手創造的政權組織形式。早在農民運動中,就是“一切權力歸農會”。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就按照20世紀30年代蘇聯的模式進行了建立工農兵代表大會蘇維埃政權組織的嚐試,縣、區、鄉都成立工農兵代表會議,選出執委會主持日常工作,還有常委會。1931年11月和1934年1月,在江西瑞金分別舉行了“第一、第二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又稱“中華蘇維埃第一、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了中央工農民主政府,毛澤東都當選主席。1937年10月,我們黨還倡議召開全國性的臨時國民大會,提出這個大會的代表應由各抗日黨派、抗日軍隊、抗日民眾團體和實業團體,按照一定比例推選出席。毛澤東指出:“這個大會的職權,應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它決定救國方針,通過憲法大綱,並選舉政府。”1940年,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一文中分析中國革命進程時,提出新中國的政體應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並明確指出,“中國現在可以采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代表大會直到鄉人民代表大會的係統,並由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政府。…這種製度即是民主集中製。”(《毛澤東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677頁。)1948年1月,又進一步明確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權力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各級政府。”(《毛澤東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2頁。)這一設想,到1954年終於正式成為全國性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現實。作為政權組織形式的人民代表大會,既是我黨艱難探索的結晶,也是由當時諸多因素決定的。

正如江澤民同誌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的:“我國實行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政體是人民奮鬥的成果和曆史的必然選擇,必須堅持和完善這個根本政治製度,不照搬西方政治製度的模式,這對於堅持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製度,實現人民民主具有決定意義。”

(二)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是一種議行合一的體製。在我們這種體製中,立法權高於其他各權,不存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行政權和司法權必須服從於立法權,而不能對立法權形成製約。

早在1871年,馬克思在《法蘭西內戰》一文中就指出:“公社是一個實幹的而不是議會式的機構,它既是行政機關,同時也是立法機關”。(《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頁。)當然,巴黎公社的這種體製並不是行政和立法兩種國家機構在組織上的簡單合並,而是兩種國家權力和職能在掌握、從屬上的集中統一,由人民選出來的代表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力,這種代表機關既是權力機關,又是工作機關,議行合一。必須注意的是,馬克思的議行合一原則隻是否認主權分立原則,並不是從政權組織上否定代表製和從國家權力的行使上否定分工製。馬克思主義認為,克服國家權力失控的途徑,主要是在社會的普遍參與的基礎上,確定人民代表機關對其他一切國家機關的領導地位,國家的行政機關隻能是在人民代表機關監督下的執行機關,執行民眾通過這種代表機關所委托給它的那些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