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務行政賠償概念稅務行政賠償是指稅務機關作為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機關,對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代表國家予以賠償的製度。
國家賠償,顧名思義就是以國家為賠償主體的侵權損害賠償。但顯而易見,國家賠償的費用雖然由國家負擔,國家本身卻無法履行賠償義務,必須有機關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由於國家機關部門眾多,不可能確定由一個機關代表國家履行賠償義務,而隻能按照誰侵權誰代表國家進行賠償的原則確定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機關。
二、稅務行政賠償範圍
1.侵犯人身權的賠償
(1)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剝奪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人身自由:剝奪、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隻能由司法機關依法實施,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無權剝奪、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剝奪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與公安機關的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行為不同。
“違法”是指法律規定了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措施,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實施,但實施過程中違反了法律規定;“非法”是指行政機關本無權采取剝奪、限製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卻非法拘禁公民或者以其他方式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犯財產權的賠償
(1)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征收稅款及滯納金的。
(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違法實施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行政處罰的。
(3)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當事人財產違法采取強製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的。
(4)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當事人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5)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稅務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般情況下,有損害必賠償,但在法定情況下,雖有損害發生,國家也不予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一些情形作為行政賠償的例外,這些情形包括: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國家之所以對行政侵權行為負責,承擔其造成損害的賠償義務,在於這種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對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國家當然不能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非職務行為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責任由其個人承擔。區分職務行為與個人行為的標準是看行為人是否在行使職權,而不論其主觀意圖如何。
(2)因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在損害不是由稅務行政侵權行為引起,而是由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自己的行為引起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不承擔賠償義務,但如果出現混合過錯,即損害的發生,受害人自己存在過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存在過錯,應根據雙方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責任。此時,稅務機關應承擔部分賠償義務。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