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目的和要求]
了解:我國稅法的立法原則,稅法的實施,我國稅收法製的發展階段及重大變革,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係。
掌握:稅法的定義,稅收法律關係的構成,稅法的要素,我國稅法的分類,稅法的立法機關體係。
一、稅法的定義
稅法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憲法為依據,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麵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國家及納稅人依法征稅、依法納稅的行為準則。
與稅法相對應的另一個概念是稅收,它與稅法是密不可分的。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滿足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需要,憑借其政治權力,按照法定標準,強製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一種財政收入形式。二者的關係在於,稅法是稅收的法律表現形式,稅收屬於稅法所確定的具體內容。離開了稅法,稅收的財政、經濟職能就無從體現。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背離稅法規定而做出的征納稅行為都是違法行為。稅收體現著一種分配關係。與其他財政收入相比,稅收具備以下特征。
1.強製性
是指國家以法律為依據,憑借其政治權力,以管理者的身份對稅法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征稅。任何納稅義務人不依法納稅,要受到國家法律的製裁。正是由於稅收的強製性特征,使得其成為國家取得財政收入最為有效、最普遍的一種形式。
2.無償性
是指國家在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過程中,國家通過稅收形式分配社會產品。征稅後,稅款即為國家所有,不需要再歸還納稅人,也不需要直接對納稅人付出任何代價。
3.固定性
是指國家在征稅前,以法律的形式對各種稅收的征收對象等方麵預先做出了相關規定,具有長期的法律效力,隻要稅法不修改,任何人不能改變規定。
稅收的三個基本特征是稅收區別於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主要標誌,因此可以說稅法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利用稅收工具的強製性、無償性、固定性的基本特征,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規範總稱。
二、稅收法律關係
國家征稅與納稅人納稅在形式上表現為利益分配的關係,但是經過法律明確其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之後,這種關係實際已上升為一種特定的法律關係,即稅收法律關係。了解稅收法律關係對於正確理解國家稅法的本質、依法納稅、依法征稅都有著重要意義。
1.稅收法律關係的構成
稅收法律關係總體上與其他法律關係一樣,由權利主體、客體、法律關係內容三個方麵構成。但在三個方麵的涵義上,具有其特殊性。
(1)權利主體。即稅收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稅收法律關係中,權利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稅務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華的外國企業、組織、外籍人、無國籍人,以及在華雖然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或組織。這種對稅收法律關係中權利主體另一方的確定,在我國采取的是屬地兼屬人的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在稅收法律關係中,權利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由於主體雙方是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因此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對等的。這與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中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平等是不一樣的含義,這是稅收法律關係中的一個重要特征。
(2)權利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征稅對象。例如,流轉稅法律關係客體就是貨物銷售收入或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所得稅法律關係客體就是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財產稅法律關係客體就是財產等。稅收法律關係客體也是國家利用稅收杠杆調整和控製的目標,即國家在一定時期根據客觀經濟形式發展的需要,通過擴大或縮小征稅範圍、調整征稅對象,以達到限製或鼓勵國民經濟中某些產業、行業發展的目的。
(3)稅收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律關係中最為實質的部分,它規定了權利主體可以有什麼行為,不可以有什麼行為,若違反了這些規定,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為行政管理者的國家稅務機關的權利主要表現在依法進行征稅、進行稅務檢查、對違章者進行處罰。其義務主要表現在向納稅人宣傳、提供谘詢、輔導,及時將征收的稅款解繳國庫,依法受理納稅人對稅收爭議的申訴等方麵。
作為被管理者的納稅人的權利主要體現在依法申請減免稅、申請退還多繳稅款、延期納稅、申請複議、提起訴訟等。其主要義務體現在按稅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接受稅務檢查、依法繳納稅款等方麵。
2.稅收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稅法是引發稅收法律關係的前提條件,但是稅法本身並不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係,必須有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存在,才能導致稅收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即由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這種稅收法律事實,一般指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行為和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行為,發生了這種行為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稅收法律關係。例如納稅人開業生產經營即產生了稅收法律關係,納稅人轉業或停業即造成稅收法律關係的變更或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