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公司章程的含義和作用
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的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本法製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公司章程因公司的形式不同,其製定的人員也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進行製定。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資合與人合的公司,由於有人合因素,所以,有限責任公司注重人的因素,即注重人與人之間的合作。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有限責任公司的重大問題由公司的全體出資人進行決定。而在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由全體股東進行製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則由發起人製定。
這是因為: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成立之前,隻有發起人在籌辦公司設立的各項事務,而沒有其他任何人的參與。以募集發起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成立之前,雖然有其他認股人的參與,但其他認股人隻是參與設立公司的後期活動。在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之前,尚無其他認股人的參與,但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送公司章程,所以公司章程隻能由發起人製定。在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之後,召開創立大會,認股人隻是通過公司章程,而不是製定公司章程。同時,發起人的性質也決定了公司章程必須由發起人製定。因為發起人是依法籌辦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他們必須完成製定公司章程在內的設立公司的一切事務。如果發起人不製定公司章程,那麼公司就無法成立。而且無論是以發起方式還是募集方式設立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前,隻有發起人最了解將要成立的公司的情況,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須由發起人製定,即由發起人起草公司章程,並經全體發起人對起草的章程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後,再由發起人將起草的公司章程整理成正式文件,這就是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法人的組織和行為規則,不僅是公司的自治法規,而且也是國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據。具有以下三方麵的作用:第一,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公司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準,也不能獲得登記。第二,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並經公司登記機關批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的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幹預和處罰。第三,公司章程是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公司活動的規則,外部主要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內部環境的調整則要依照公司章程。而公司進行經濟交往中,公司章程無疑是公司應當遵循的內外準則。而且,由於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活動原則及其細則,這就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由此可見,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規範公司章程的內容,使公司章程具有可操作性,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的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第二節)公司章程的內容和寫作要求
公司章程的內容,一般分標題和正文兩大部分。標題由公司和文件的名稱組成。正文先寫明製定章程的目的、依據和宗旨等,這一部分可列為(第一章)總則,接著分寫條文,叫做分則,即分別寫明章程的具體內容。公司章程的內容,因公司類型的不同所載明的事項也有所不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公司的類型有兩種,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具備的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