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銀團貸款管理
第四十二條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牽頭行在本行貸款存續期內應協助代理行跟蹤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銀團貸款可能出現的問題,並以書麵形式盡快通報銀團貸款成員。
第四十三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一般由牽頭行或代理行負責定期召開銀團會議,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銀團貸款成員共同提議召開。銀團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協商銀團貸款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銀團會議商議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 修改銀團貸款協議、調整貸款額度、變更擔保、變動利率、終止銀團貸款、通報企業並購和重大關聯交易、認定借款人違約事項、貸款重組和調整代理行等。
第四十四條貸款到期後,借款人應按期如數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提前還款的,一般應在最近一個預定還款日的60個營業日前通知代理行,並在征得銀團貸款成員同意後,根據銀團貸款協議所列的相關貸款餘額的到期次序,按後到期先還的原則償還最後期貸款本息。
對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銀團成員可按提前還款的時間和金額收取一定的違約金。具體收取比例可在銀團貸款協議中約定。
第四十五條銀團貸款出現風險時,代理行應負責及時召開銀團會議,成立銀行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貸款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第四十七條銀行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違約行為,並經指正不改的,由代理行負責召開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以書麵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
(一) 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 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協議所約定的義務;
(三) 未能按貸款協議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 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
(五) 其他按貸款協議約定的違約事項。
第四十八條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如有以下行為,經銀團貸款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對違約銀團貸款成員做出違約賠償處理。情節嚴重的,應承擔法律責任。銀團成員之間的上述糾紛,不影響銀團與借款人所定貸款協議的執行。
(一) 銀團貸款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協議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後,未按協議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
(二) 銀團貸款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
(三) 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
(四) 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約及時劃付銀團貸款成員的;
(五) 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製度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銀團貸款成員依據銀團貸款協議規定轉讓貸款的,應當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果銀團貸款協議中約定必須經借款人同意的,應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五十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經營主體應按照當地銀行業協會的要求,定期報送銀團貸款有關信息。內容包括: 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包銷量及持有量、二級市場的轉讓量,銀團貸款的利率水平、費率水平、貸款期限、擔保條件、借款人信用評級等。同時抄報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計劃財務部門。
第五十一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經營主體應安排相關機構和人員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向大型集團客戶發放銀團貸款,應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對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頻繁、互相擔保嚴重的,應加強對其資信的審核,並嚴格控製貸款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