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銀團貸款的參加
第二十七條中國進出口銀行收到銀團貸款的邀請和相關資料後,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在全麵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對銀團貸款進行風險分析,提出參加銀團貸款的方案。
當備忘錄信息不足以滿足審批要求時,可要求牽頭行追加提供相關信息或提出相關工作建議乃至直接進行相關調查。
第二十八條中國進出口銀行按規定程序及審批權限對銀團貸款項目進行評估審查,審批參加銀團貸款方案。
第二十九條根據審批結果,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具參加銀團貸款的承諾函,明確參加銀團貸款的金額和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中國進出口銀行參加銀團會議,與銀團其他成員行共同商定銀團貸款需要確定的事項,參與審定銀團貸款合同文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參加貸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的簽字儀式。
第三十一條銀團貸款協議簽署後,中國進出口銀行及時履行協議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