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六條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項目名稱、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 項目背景情況及投資環境情況;

(三) 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目標市場,以及項目效益、風險情況;

(四) 項目總投資、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融資方案及用彙金額;

(五) 購並或參股項目,應說明擬購並或參股公司的具體情況。

第十七條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 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 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 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 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 投標、購並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六) 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報送信息報告,並附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有關確認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