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思想和行為(總序)(1 / 3)

語言、思想和行為(總序)

於是,從20世紀四五十年代開始,西方哲學界和心理學界就出現了“語言學的轉向”。哲學的研究對象和主題從思維和理性活動的內容轉向表達這種內容的語言本身,命題意義研究取代了認識能力研究。例如,弗雷格(FLGFrege, 1848—1925)認為,哲學研究語言表達式,這些表達式意味著有客觀實在性的東西。概念不是某種心靈過程或精神實體,而是某種特殊類型的客觀事物。語言表達式具有可以公開考察的性質。意義研究依賴於對這些性質的考察,而不依賴於對心理過程的臆測。在語言背後,並不存在某種需要由語言表達的理性內容。相反,語言本身就是這些內容。所以,研究語言就是研究思想本身。對於這一點,雖然英美哲學家和歐陸哲學家仍有不同認識,但是他們都認為語言比以往在更大程度上影響並決定思想,甚至決定人類自身的生存狀態。語言是人類最重要的也是最直接的思維現實。例如,英美的分析哲學家把語言看作是思想的邏輯形式。語言既是人類認識活動的結果,也是人類認識活動的對象。隻有把語言看成是對人類共同的、客觀的東西,才能真正認識語言的性質和作用。由於人們以往錯誤地理解或使用了語言,所以思想才會發生混亂,因而可以從語言中找到傳統哲學混亂的根源。分析哲學大師維特根斯坦(L Wittgenstein,1889—1951)明確指出:“哲學就是對語言的批判。”哲學研究的任務,就是在澄清語言的意義和用法的同時,揭示語言的客觀性和獨立性,使哲學研究像自然科學研究一樣嚴格和精確。維特根斯坦寫道:“凡能夠說的,都能夠說清楚;凡不能談論的,就應該保持沉默。”從中可以看出分析哲學對語言的重視。維特根斯坦尤其反對語言與思維可以分離、語言是思維的載體或“物質外殼”的流行觀點,認為語言與思維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沒有內容的形式和沒有形式的內容都沒有意義。語言不是思維的工具,它和思維是一體的。他說:“想象一種語言就是想象一種生活形式。語言遊戲這個術語意味著突出了這樣一個事實:說出語言就是一種行為的一部分,或者就是一種生活形式的一部分。”

對比之下,歐陸的哲學家則更強調語言對人的存在的本體論意義。語言不是哲學的研究對象,而是哲學得以存在的根據,是人類存在的基礎,是支配和決定人類思想的最後因素。海德格爾(M Heidegger,1889—1966)說過:“存在在思中形成語言。語言是存在之居所。人棲居在語言所築之居所中。”“在詩的言說中,詩的想象為自己生成了話語。在詩中所說者,即是詩人自己想要闡明的東西。如此道說出來的東西,即是以闡明自己的內容在道說。詩的語言是多側麵的闡說。”他們認為,思想是語言的自我顯現,是語言自己在說話,而不是人們在使用語言,相反,是語言利用人們的身體在說話。在說的過程中,身體和工具是載體,而思想則以語言的形式得以顯露。

現代西方哲學家之所以如此強調語言的作用,是因為從表達和交流的層麵看,思想表達和語言交流的目的是為了讓聽者理解和接受,而這種理解和接受的對象不是思想而是語言。因此,“抓住了語言就是抓住了思想”。另一方麵,語言的結構直接影響著思維的結構。語法和邏輯是思維結構的直接體現。有什麼樣的語法形式,就會有什麼樣的思維邏輯和思維模式。語言結構變化,意味著思維結構變化。

語言和行為的關係也是統一的。對語言與行為的關係,當代流行的言語行為理論認為,講話者說出某種語言,如作出陳述、發出命令、提出問題、作出允諾等,其實質是在實施某種言語行為。奧斯汀(J Austin,1911—1960)認為,話語的重心不在於傳遞信息,而在於行動。話語可以分為三種言語行為:①表達性言語行為——傳遞話語的字麵意思;②施為性言語行為——使用話語完成某一功能;③成事性言語行為——由於說話而產生的結果或效應。塞爾(JRSearle,1932—)認為,說出某種語言就是實施言語行為,說話即在行事,意義等於某種行為,語言研究是行為理論的一部分。塞爾把說出一句話語分析成同時實施四種言語行為的過程。這四種言語行為分別是:①發話行為——說出語詞、詞素或句子;②命題行為——進行指稱和斷定;③語旨行為——在一定語境中或在一定條件下,懷著一定意圖說出某些詞、詞組或語句;④取效行為——話語在被說出後產生的某種效果或反應。語旨行為又可以進一步分為斷言行為、指令行為、承諾行為、表達行為、宣告行為五種。結構主義大師列維—斯特勞斯(Lévi—Straus,1908—2009)認為,親屬關係不僅需要靠生物學關係來維持,而且需要靠語言的反複使用加以鞏固。語言是社會和文化的基礎因素,語言中呈現的固定結構是社會和文化基本結構的原型。沒有語言稱呼係統的傳承及其連續的溝通過程,就不會使建立起來的親屬關係鞏固下來。各種社會關係都要靠語言溝通中的相互確認和共識,才能在社會生活中維持下來。因此,親屬之間的相互語詞稱呼,構成了實際親屬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他認為,所有使用親屬關係語詞係統的個體或群體,由於語詞所表達和所指謂的特定關係,行為上受到了語詞規定的約束。他說:“親屬語詞不僅是某種社會學的存在,而且也是說話的因素。”使用這些語詞就等於“做”這些語詞規定的關係規則。個體在使用親屬詞時,也隱含著實行由親屬關係要求的不同態度,如尊敬或親近、權利或義務、親情或敵意等。這些蘊涵在語詞意義中的親屬之間不同態度的因素,包含著比語詞稱呼關係更重要的心理、情感和社會關係因素。它們在保障親屬關係的維持和運作上,起著更為重要的作用,使親屬群體具有一定的凝聚力、穩固性和均衡性。語言使用構成複雜的社會關係和文化創造活動的基礎。列維—斯特勞斯的這些看法同恩格斯的觀點一致。恩格斯指出:“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稱謂並不是簡單的榮譽稱號,而是一種負有完全確定的、異常鄭重的相互義務的稱呼,這些義務的總和便構成這些民族的社會製度的實質部分。”

語言即思想、行為的看法在古代和近代的先哲們那裏也可以找到源頭。例如,柏拉圖(Plato,約前427—前347)說過:“思想就是話語,判斷就是說出來的陳述,隻不過是在無聲地對自己說,而不是大聲地對別人說而已。”培根(F Bacon,1561—1626)認為,心智的成長離不開語言,同時又要警惕語言對認知的影響。他說:“人們以為心智指揮語言,但經常有的情況是:語言控製著人們的心智。”笛卡爾(R Descartes,1596—1650)認為,語言是獨立於人類智能之外的能力,語言不但是思維的符號,也是思維存在的直接證明,“我思故我在”。德國語言學家洪堡(Wilhelm von Humbolt,1767—1835)認為,語言是思維的構成工具,語言和思維一體,無法分開。語言是世界觀的體現。任何思維都離不開某些普遍的感性形式,語言正是普遍的感性形式之一。從廣義上說,語言是與一定的思維片斷相聯係的“感覺標記”。思維的本質在於思考,即把主體與對象區分開來,而思考行為一開始就與語言不可分割。他認為,語言是人類精神力量的主要表現形式;語言為人類所獨有;語言不需要經過長期積累才逐漸成形,它是以完整形式突然出現的;語言的本質是人類精神。因此,不同的語言都是人類精神的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自我顯現的結果。語言是精神的創造活動,是“精神的不自主的流射”。在語言與精神的相互關係中,精神是第一性的,是語言的本源和歸宿。“語言從精神出發,再反作用於精神。”語言介於人與世界之間。人必須通過自己生成的語言並使用語言去認知世界。語言記錄人對世界的看法和存在於世的經驗,加之又有自身的組織規律,於是,它逐漸成為一種獨立自主的力量,一個相對於使用者的客體,或者說,形成了一種獨特的“世界觀”。每一種具體語言都是這樣一種“世界觀”,它源於人,又反作用於人,製約人的思維和行動。洪堡說:“語言產生自人類的某種內在的需要,而不是僅僅出自人類維持共同交往的外部需要,語言發生的真正原因在於人類的本性之中。對於人類精神力量的發展,語言是必不可缺的;對於世界觀的形成,語言也是必不可缺的,因為,個人隻有使自己的思維與他人的、集體的思維建立起清晰明確的聯係,才能形成對世界的看法。……語言是普遍的人類力量不斷積極地從事活動的領域之一。換言之,精神力量力圖把語言完善化的理想變為現實。”主張語言即思想和行為的觀點在心理學史上也不乏其人。例如,行為主義的創始人華生(John B Watson,1878—1958)就認為,思維與語言沒有絲毫的不同。思維是無聲的語言,人“大聲言語中所習得的肌肉習慣也負責進行潛在的或內部的言語(即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