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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1世界遺產委員會應製訂對向它提交的國際援助申請的審議程序,並應確定申請應包括的內容,即打算開展的活動、必要的工程、工程的預計費用和緊急程度以及申請國的資源不能滿足所有開支的原因所在。這類申請須盡可能附有專家報告。

2對因遭受災難或自然災害而提出的申請,由於可能需要開展緊急工作,委員會應立即給予優先審議,委員會應掌握一筆應急儲備金。

3委員會在作出決定之前,應進行它認為必要的研究和磋商。

第二十二條

世界遺產委員會提供的援助可采取下述形式:

1研究在保護、保存、展出和恢複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和四段所確定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方麵所產生的藝術、科學和技術性問題;

2提供專家、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以保證正確地進行已批準的工作;

3在各級培訓文化和自然遺產的鑒定、保護、保存、展出和恢複方麵的工作人員和專家;

4提供有關國家不具備或無法獲得的設備;

5提供可長期償還的低息或無息貸款。

6在例外和特殊情況下提供無償補助金。

第二十三條

世界遺產委員會還可向培訓文化和自然遺產的鑒定、保護、保存、展出和恢複方麵的各級工作人員和專家的國家或地區中心提供國際援助。

第二十四條

在提供大規模的國際援助之前,應先進行周密的科學、經濟和技術研究。這些研究應考慮采用保護、保存、展出和恢複自然和文化遺產方麵最先進的技術,並應與本公約的目標相一致。這些研究還應探討合理利用有關國家現有資源的手段。

第二十五條

原則上,國際社會隻擔負必要工程的部分費用。除非本國資源不許可,受益於國際援助的國家承擔的費用應構成用於各項計劃或項目的資金的主要份額。

第二十六條

世界遺產委員會和受援國應在他們簽訂的協定中確定享有根據本公約規定提供的國際援助的計劃或項目的實施條件。應由接受這類國際援助的國家負責按照協定製訂的條件對如此衛護的財產繼續加以保護、保存和展出。

Ⅵ教育計劃

第二十七條

1本公約締約國應通過一切適當手段,特別是教育和宣傳計劃,努力增強本國人民對本公約第一和二條中確定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讚賞和尊重。

2締約國應使公眾廣泛了解對這類遺產造成威脅的危險和根據本公約進行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接受根據本公約提供的國際援助的締約國應采取適當措施,使人們了解接受援助的財產的重要性和國際援助所發揮的作用。

Ⅶ報告

第二十九條

1本公約締約國在按照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確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該組織大會遞交的報告中,應提供有關它們為實行本公約所通過的法律和行政規定和采取的其他行動的情況,並詳述在這方麵獲得的經驗。

2應提請世界遺產委員會注意這些報告。

3委員會應在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的每屆常會上遞交7份關於其活動的報告。

Ⅶ最後條款

第三十條

本公約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擬訂,五種文本同一作準。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應由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會員國根據各自的憲法程序予以批準或接受。

2批準書或接受書應交存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

第三十二條

1所有非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會員的國家,經該組織大會邀請均可加入本公約。

2向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交存一份加入書後,加入方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