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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

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與發展的宇宙空間及其中全部物質要素的綜合體,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人類在生活和生產活動中,一方麵有計劃、有目的地利用環境資源以改善生活條件;一方麵又在不同程度上汙染與破壞自然環境,從而引起許許多多的環境問題。這些人為的環境問題大致可分為兩大類:一是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使自然環境和生態係統遭到破壞;一是工業生產過分集中在城市中,造成廢物對生活環境的汙染。近代工業與人類環境這種不協調的相互關係,必須認真對待並加以解決。

環境權

環境權的具體主張是由原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的一位醫生在1960年首先提出來的。當時他是針對有人往北海傾倒放射性廢物而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出控告,認為這種行為違反了《歐洲人權條約》中關於保障清潔衛生的環境的規定。20世紀50年代以來,不斷出現震驚世界的公害事件。1960年環境權的主張提出以後,1969年美國密歇根州立大學一位教授以“公共信托理論”為依據,提出了公民享有環境權的理論。同年美國公布的《國家環境政策法》和日本《東京都防止公害條例》都明確規定了環境權。1970年在日本東京舉行了有13個國家參加的“公害問題國際座談會”,會後發表的《東京宣言》說:“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權利和當代人傳給後代的遺產應是一種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體係中確定下來。”1972年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的“人類環境會議”上通過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中提出:“人人有在尊嚴和幸福的優良環境裏享受自由、平等和適當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現在,有的國家已將環境權作為公民享有的一種基本權利寫入了憲法。

環境與人類

環境是相對某項中心事物而言的。我們常說我們生活在環境之中,就是把人作為中心事物來說的。由於自然界作為中心事物的對象很多,因此,人們對環境的理解也不相同。從環境科學角度來看,我們研究的中心事物是人,所以對人類來說,環境就是人類的生存環境。人類的生存環境既不同於動植物的生存環境,也不同於自然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指出:“環境是指大氣、水、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勝古跡、風景遊覽區、溫泉、療養區、自然保護區、生活居住區等。”即環境是作用於人類這個中心的所有外界事物。

環境宣言

國際人類環境會議於1972年6月5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此次大會共有183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團參加,約5 000~8 000名代表出席,102位國家元首親自與會,這是一次史無前例的大聚會,也是人類環境與發展史上影響深遠的一次盛會。聯合國秘書長首先建議,全體代表肅立,為地球靜默兩分鍾。大會的序幕就這樣拉開了。這是一個值得載入人類史冊的兩分鍾。會議發表了《人類環境宣言》,它指出:預測全球人口至2050年將達飽和容量100億。同時,人類活動營力對地殼表層的改造與影響已接進自然營力,一些盲目的行為已形成新的地質災害,全球城市化發展趨勢迅猛,可耕地已占用2 000萬平方千米,剩餘的不足1 500萬平方千米,每年有15萬平方千米熱帶林在擴大耕地中毀亡,5萬~7萬平方千米耕地變成沙漠,由於表土流失、水浸、鹽堿化、沙化、草地放牧過度等,每年約有21萬平方千米肥沃耕地喪失生產能力。預測至2010年,全球將會有50萬~100萬種動植物滅絕,地球上全部植物隻能提供80億人口的食物,地質災害有增無減,如地震、火山、山崩、滑坡、泥石流、洪水、海嘯、岸邊侵蝕、地麵沉降、地下水汙染、垃圾及工業廢棄物、核廢料汙染、礦區塌陷等。

環境監測

環境監測是指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現代科學技術方法,間斷地或連續地對環境化學汙染物及物理和生物汙染等因素進行現場的監視和測定,作出正確的環境質量評價。隨著工業和科學的發展,環境監測的內容也由工業汙染源的監測,逐步發展到對大環境的監測,即監測對象不僅是影響環境質量的汙染因子,還包括對生物、生態變化的監測。

對環境汙染物的監測往往不隻是測定其成分和含量,而且需要進行形態、結構和分布規律的監測。對物理汙染因素(如噪聲、振動、熱、光、電磁輻射和放射性等)和生物汙染因素,也應進行監測。隻有這樣,才能全麵地、確切地說明環境汙染對人群、生物的生存和生態平衡的影響程度,從而作出正確的環境質量評價。環境監測的目的是準確、及時、全麵地反映環境質量現狀及發展趨勢,為環境管理、汙染源控製、環境規劃等提供科學依據。

環境背景值

環境背景值又稱為“自然本底值”。指在未受汙染的情況下,環境組成要素,如水、土、大氣、岩石、河湖沉積物、農作物、植物、水生生物等的基本化學成分和含量。如果環境要素的化學成分和含量超過環境背景值 (即超過正常含量),就表明環境可能受到汙染。由於人類長期對自然界的開發利用,或多或少對環境都有所汙染和破壞,如今,要找到一個未受人類活動影響的環境已經是很困難的事了。因此,環境背景值實際上是相對不受直接汙染的環境要素的基本化學成分和含量。對環境背景值的測定是開展環境質量評價和預測,編製區域規劃和城鄉規劃中有關環境保護內容的依據。

環境科學

環境科學是研究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各要素及其相互關係包括人類在認識和改造自然中人和環境之間的相互關係的科學。由於近數十年來的迅速發展,環境科學現已包括環境化學、環境地學、環境物理學、環境生物學、環境醫學、環境經濟學、環境管理學與環境工程學等大的分支學科;而這些大的分支學科又包括下一層次的分支學科。環境科學作為一個整體是物理科學、生物科學與社會科學有關部分交叉形成的。

環境科學已從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擴大到社會科學各領域。運用的知識和方法涉及數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地學、醫學、工程科學以及社會科學等多種學科。環境科學的主要分支學科如下:

環境化學是運用化學與環境科學的理論與方法,研究環境汙染物在地球環境大氣圈、水圈、岩石圈、生物圈中形成、遷移、轉化與歸宿的學科。

環境物理學主要研究電磁波、光、熱、聲、振動等對人的影響以及減少這些影響的技術及其依據的原理與理論。

環境生物學

環境生物學是研究生物與受人類幹預的環境之間相互作用規律及其機理的學科。特別著重研究汙染物對生態係統的影響。

環境地質學

環境地質學以人—地係統為對象,研究地理環境和地質環境的組成、結構、性質和演化,特別是人類活動對地理和地質環境的影響以及地理和地質環境的變化對人類的影響。

環境工程學

環境工程學是運用工程技術的原理、方法和手段,研究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汙染,改進環境質量的學科。

環境醫學

環境醫學是研究環境與人群健康的關係的學科。主要從醫學角度出發研究環境汙染對健康的影響和危害,包括探索汙染物影響健康的作用機理,查明環境致病因素和致病條件,闡明汙染物對健康損害的早期反應和潛在的遠期效應等。

環境管理學

環境管理學研究采用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處理國民經濟各部門、各社會集團有關環境問題的相互關係。

環境經濟學

環境經濟學研究生產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相互關係的經濟方麵,對各種宏觀的與微觀的環境保護計劃與治理工程項目進行經濟方麵的研究。

環境法學

環境法學研究為保護環境與自然資源而製訂各種環境保護法規的必要性、製訂法規的依據和程序。環境科學目前正在深度和廣度兩個方麵迅速發展。它的各個分支學科基本上都形成不久,遠未達到成熟階段。

環境方法標準

環境方法標準是指在環境保護工作中,以試驗、分析測試、抽樣與統計運算為對象所製定的方法標準。

環境標準物質標準

在環境臨測中,用來標定儀器、驗證測試方法、進行量值傳遞或質量控製的材料或物質。它必須經過標準化活動定值並由標準化權威機構批準,並給出保證值,即元素或成分含量均值和不確定度。

環境資源

環境資源是指來源於環境的有社會價值的物料、服務或信息,包括人們在周圍環境找到的任何有用的東西。來自於動植物的食物,用於烹飪、取暖和建築用的木材以及金屬、煤炭和石油等都是環境資源,即使是清潔的土地、空氣和水也是環境資源,它們具有吸收社會廢物的能力。太陽輻射的熱量、湖泊、河流和海洋中的交通運輸和娛樂、一種美的景致或一個新物種的發現均是環境資源。

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就是運用現代環境科學理論和方法、技術,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的等多方麵措施,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防止和治理環境汙染和破壞,綜合整治環境,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與環境協調持續發展。這一概念明確了環境保護的指導理論、目的、內容和應采取的措施,尤其是將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納入環境保護。這就要求人們在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深入認識並掌握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根源與危害,有計劃地保護環境,防止環境質量惡化,控製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保護人體健康,保持生態平衡,保障人類社會的持續發展。

環境異常

環境異常是自然環境的某個或多個環境要素發生變化,破壞了自然生態的相對平衡,使人類及其他生命體受到威脅或被滅絕的現象。通常,發生環境要素的改變,使生態係統產生了不可逆轉的變化,即靠自然能力不能使環境恢複原有狀態,或達到新的生態平衡。按照其發生的範圍,可分為全球環境異常、區域環境異常和局部性環境異常。例如,如今世界範圍內溫度增高,就是全球異常,又如我國西南地區pH值普遍降低,酸雨問題嚴重,就是區域異常,再如因某地或某區建設新企業基地,向自然環境排放廢水或廢氣,構成局部異常。環境異常在程度上有別於環境災害,但是環境異常現象的加劇,可能導致環境災害的發生。

環境質量

所謂環境質量,一般是指一處具體環境的總體或某些要素對於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社會發展的適宜程度。環境質量通常要通過選擇一定的指標(環境指標)並對其量化來表達。自然災害、資源利用、廢物排放以及人群的規模和文化狀態都會改變或影響一個區域的環境質量。

環境質量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是衡量環境質量的依據,是環境保護的政策目標,也是製定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環境質量標準包含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水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生物環境質量標準四類。環境質量標準適合於全國範圍,地方隻能製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作為補充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是國家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生存環境,對汙染允許含量所作的規定。環境質量參數是環境中汙染物對人類和其他生物等產生不良或有害影響的最大劑量或濃度。

環境質量基準和環境質量標準是兩種不同概念,環境質量基準是由汙染物同特定對象(人和其他生物等)之間的劑量——反應關係確定的,不考慮社會、經濟、技術等人的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環境質量標準是以環境質量基準為依據,並考慮社會、經濟、技術等因素,經過綜合分析製定的,由國家管理機關頒布,一般具有法律強製性。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汙染物允許劑量或濃度原則上應小於或等於相應的基準值。環境質量標準體現國家的環境保護政策和要求,是衡量環境是否受到汙染的尺度,是環境規劃、環境管理和製定汙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

環境基礎標準

環境基礎標準是指在環境標準化活動中,對有指導意義的符號、代號、指南、程序、規範等所作的統一規定。它是製定一切環境標準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