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曆代刑法(3)
腰斬
小說、戲曲描寫的包公故事中,包公把罪人處死用的是虎頭銅鍘,施行時罪人被平放於張開的鍘口下麵,從腰間鍘為兩段。如包公下陳州鍘了四國舅、在開封府鍘了駙馬陳世美、後來又鍘了親侄兒包勉等等。這些故事當然隻是根據傳說編撰的,事實無考,但這種鍘人的做法卻是自古就有的,即古代死刑的處死方式之一——腰斬。
周代的死刑有車裂、斬和殺三種。其中的“斬”就是腰斬,而“殺”就是殺頭,即後世所謂的斬首。“斬”字用“車”作部首,是指它的本義與車裂相同,都是使人的肢體分裂;偏旁為“斤”,就是斧頭,指行刑時用斧或鉞。《周禮·秋官·掌戮》篇的注解說:“斬以斧鉞,若今要(腰的通假字,下同)斬也;殺以刀刃,若今棄市也。”這已經把斬和殺的區別說得很清楚了。
春秋、戰國時的史籍中,寫到將人處死,多是指腰斬。《莊子·胠篋》篇雲:“昔者龍逢斬,比幹剖。”這裏的“斬”即“腰斬”。《韓非子·說疑篇》列舉了關龍逄、比幹和春秋時隨國的季梁、陳國的泄冶、楚國的申胥、吳國的伍子胥等六人都是因為直言進諫而得罪了國君,或被殺,或自殺,“要領不屬,手足異處”。又魯定公十年(前500),魯與齊兩國之君在夾穀會盟時,倡優和侏儒上前演戲,孔子認為不合禮節,向齊國提出抗議,齊君不得不讓有司依法懲治優人等,使他們“手足異處”。上兩例所說的“手足異處”,顯然是指腰斬。
最初,腰斬使用的刑具稱為鐵質。鐵即是大斧;質或寫作鎖,或稱椹質、銀頓等,即是用斧砍人時下麵墊的木砧。《公羊傳·昭公二十五年》有“君不忍加之以鐵吽”一句,前人注解說:“鐵吽,要斬之罪。”《戰國策·秦策》中記範雎說:“今臣之胸不足以當椹質,要(腰)不足以待斧鉞。”此語之意是謂瘦削的胸不值得放在砧板上,纖細的腰經不往斧鉞一砍,所指的處死方式,分明是腰斬。又《漢書·項籍傳》的“孰與身伏斧質”一句後顏師古注解說:“質謂呏也。古者斬人,加於呏上而斫之也。”從這句話的意思可以看出,腰斬在行刑時,人伏在砧板上,劊子手舉斧砍斷其腰,這斧與質是分離的兩件東西。後來,這一套刑具發展為用軸連在一起,鐵演變為鍘刀,質則演變為鍘床。所以,漢代許慎的《說文解字》就將“鐵”釋為“壟斫刀也”,即鍘草的刀。《漢書·戾太子傳》中的“不顧斧鉞之誅”一句後也注解說:“鐵所以斫人,如今壟刃也。”王呁友更明確指出:“鐵,今謂之鍘;鍘床,古謂之椹質,又謂之稿砧。”鐵質演變為鍘,這大概是漢代的事。
秦漢之間劉邦、項羽爭霸,韓信開始離楚歸漢時,還不出名,有一次因犯軍法當受“斬”刑,一同被處死的十三人先斬過之後,輪到韓信,《史記·淮陰侯列傳》寫道:“信乃仰視,適見滕公,曰:‘上不欲就天子乎?何為斬壯士!’”細觀文意,韓信一定是躺在砧板上了,他才能有“仰視”這個動作,可見當時的“斬”是指腰斬。漢代還有兩人與韓信有相似的遭遇。一個是張蒼,他曾因罪當斬,而且已經“解衣伏質”,王陵在旁邊看見他身材長大,皮肉白嫩,認為是一個罕見的美男子,就在劉邦麵前講情,沒有斬他。另一個是王伝,他在任被陽縣令時將被繡衣禦史暴勝之處斬,“訢已解衣伏質”,仍然“仰言”一番,暴勝之聽他言語豪壯,也赦免了他。從張蒼、王訢的情形來看,那時的腰斬在行刑時,犯人必須脫光上身衣服,使腰部裸露出來。
從春秋時起,腰斬的刑罰常被使用。商鞅變法時,曾明文規定對百姓實行連坐,一家犯罪,鄰家不告發者,要處以腰斬。當時究竟有多少人被腰斬而死,難以統計,據說商鞅在渭河邊處決囚犯,死者的鮮血把渭水都染紅了。秦末,趙高誣陷李斯謀反,李斯於是在二世二年(前208)被腰斬於鹹陽。漢代法律規定,大逆無道者腰斬。許多被判定為謀反或犯上等罪者,都要腰斬處死。漢武帝元鼎五年(前112),樂通侯欒大因誣罔罪被腰斬。征和二年(前91),司直田仁因失縱罪被腰斬。征和三年(前90)六月,郭穰告丞相劉屈誌夫人用巫術詛咒皇上及打算立昌邑王為帝等情節,有司劾奏說劉屈誌大逆不道,漢武帝大怒,降旨將劉屈誌腰斬於東市。漢昭帝始元五年(前82),成方遂(一說張延年)被衛太子誣告,也受了腰斬之刑。
漢代以後,隻有北魏承襲漢製,法律明文規定有腰斬的條款。神吤年間,崔浩定律令,就寫明:“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其他朝代雖然法律條文不再規定有腰斬,但實際上仍然偶爾采用腰斬的刑罰。唐文宗大和九年(835)甘露之變時,宦官仇士良指揮神策軍逮捕李訓、王涯等人,把他們腰斬於子城西南隅獨柳樹下,並且讓百官都到場觀看,之後梟首於興安門外示眾。五代時,後漢史弘肇為大將,高祖劉伀死後,他受顧命輔佐隱帝劉承皰,當時有一天,太白星在白晝可以看見,人們驚異不安,史弘肇便下令,民眾凡有仰觀太白星者,就腰斬於市。仇士良專權時對與他為敵的朝臣非常仇恨,用法外的殘酷手段進行報複,史弘肇在特殊情況下用嚴刑來安定人心,這都不奇怪,但在宋代的太平盛世,朝廷懲治某些有罪的官員,也常常破例使用腰斬。宋太宗太平興國三年(978)正月,殿直官霍瓊借征兵之機劫掠民財,被人揭發,腰斬處死。宋神宗熙寧八年(1075),將作監張靖、武進士郝士宣等都被腰斬。南宋初高宗時,宋齊愈因謀立異姓、危害宗廟社稷等罪,腰斬於都市。
遼代也有腰斬之刑。應曆十五年(965)二月,穆宗耶律璟因獲鴨而產生的一時的高興,下詔廢除腰斬之刑,但實際上未真正廢除。聖宗耶律隆緒時,近侍劉哥、烏古斯叛逃,遇赦後又被人告發,結果都腰斬處死。
明初,朱元璋大興文字獄,對不肯與他合作的知識分子施暴示威,也在法令之外使用腰斬之刑。著名詩人高啟在入明後對朝政有所不滿,在擢升為戶部右侍郎時辭官不就,回到原籍吳淞江畔的青丘隱居,以教書為生。有一次,他作了一首《宮女圖》詩:“女奴扶醉踏蒼苔,明月西園侍宴回。小犬隔牆空吠影,夜深宮禁有誰來?”詩中對宮廷生活寓有諷刺之意,朱元璋見到此詩非常生氣,有心懲治他,一時未找到借口。後來,高啟受蘇州知府魏觀知遇,把全家遷至郡城居住。魏觀在府衙大興土木,有一天高啟為他作上梁文,文中對朝政又進行譏諷。朱元璋得到密探報告,於是就下令把高啟逮捕,腰斬於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