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附錄一:餘姚馬渚八卦墳以來陳氏係譜
附錄二:計劃生育父母養老保險製度
為認真地執行國策,控製人口增長,有利於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為解決人到老年的後顧之憂,推動全社會養老事業的全麵發展,經村三委會研究決定,從1992年1月1日始實行計劃生育父母養老保險製度如下:
一·保險對象:
1·父母雙方戶口均在本村的。(1)已生育一胎,領取獨生子女證和落實放環措施的;(2)作到間隔48個月,生育二胎已做好結紮手術的。
二·投保標準:
1·獨生子女父母雙方年到六十周歲次月,月領保險養老費額為50元。
2·生育二胎父母雙方年到六十周歲次月,月領保險養老費額為40元。
三·保險費來源及負擔:
1·被養老保險父母本人負擔總保險額的三分之一,雙農獨女戶全額由村企業負擔。
2·父母雙方均在村辦企業的人(包括掛牌村辦企業),由所在企業之付三分之二。
3·父母雙方均參加農業或其它工種的(包括種養植、個體運輸、手工業者)由村社委支付三分之二。
4·父母雙方其中一方在企業的,由企業支付三分之一,另一方在農業的,由村社委支付三分之一。
5·上年產值在3萬元以上的家庭工業戶戶主家屬,養老投保連同本人負擔三分之二,村支付三分之一。
四·投保交費辦法:
1·采用一次性交費投保結算投保額,首先由投保人向村社委上繳三分之一投保金額,然後由村企業支付三分之二,由村社委統一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個人出資金要求增加投保額者,也可同時辦理,交付投保後,則即時發給保險證。
五·投保交費期限:
1·一胎出生之日起,12個月內領取獨生子女證和落實放環措施的(放環而嚴重影響身體經醫院證明者除外,但懷孕流產費自理)。
2·作到間隔48個月二胎出生,經鄉村安排日程絕育之日起的6個月內。
3·超過上述投保期限的,村社委不予辦理投保手續(天災人禍,特殊情況可延期3個月)。
六·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至六十周歲起按月領取養老金,如被保險人在領取固定年金期內身故,其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可以繼續領取固定年金,領滿十年後,保險責任終止。若被保險人領滿十年固定年金後仍健在,可以繼續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時,保險責認終止。
2·被保險人在未到六十周歲內身故,或因各種原因要求退保的,須經村社委研究同意後,方可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之規定辦理退保手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七·特殊情況處理:
1·投保後父母雙方離婚的,其退保費及養老金領取關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離婚後的新招配偶、結婚,根據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可以生育一胎的,將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未投保一方的保險養老投保額度。
2·被保險人遷居異地,其保險關係可以保留,不願保留者,可以辦理退保,其退保費按遷居時投保費的組成確定規屬權。
3·參加計劃生育父母養老保險的對象,今後如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及養老保險規定的,應取消養老保險待遇,並由村委辦公室代為辦理退保手續。
4·計劃生育父母養老保險具體實施辦法由村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5·本製度執行之日起停止獨生子女費補助。
6·92年1月1日前已領獨生子女費100元者夫婦雙方要求投保,投保領取額度不變,村繼續補助100元投保。未領獨生子女證夫婦,獨子出生之日起未超18個月的,可以按規定辦理投保。
石門村村民委員會
附錄三: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二胎生育的政策的暫行規定
各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共中央[1984]7號文件精神,征得省人大常委會原則同意,現對二胎生育政策作出如下規定:
一·凡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農民,本人有生育要求的,可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
1·獨生子和獨生女結婚的;
2·第一個孩子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3·婚後五年不孕,抱養一個孩子後又懷孕的;
4·烈士的獨生子女;
5·夫妻一方從事井下作業滿五年以上,隻生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6·夫妻雙方都係歸僑或台灣、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國外或台灣、港澳定居,身邊無子女的;
7·夫妻一方為初婚或未生育過子女,令一方在再婚前隻生育過一個子女的;或另一方再婚前有兩個孩子已喪偶的;
8·男到獨女戶家落戶的;
9·夫妻一方兩代及兩代以上均係獨生子女的;
10·兄弟兩人以上,隻有一個有生育條件的;
12·夫妻一方為少數民族的;
13·從事海洋捕撈的漁民,隻生一個女孩的。
二·居住偏僻山區隻生育一個女孩的農民,本人有生育要求的,可以有計劃地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這一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逐步實行。
三·國家幹部、職工、城鎮居民,凡符第一條第一至七款所規定條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可以有計劃的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
四·符合規定條件可以安排生育第二胎的對象,需經本人申請,群眾評議,鄉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方可安排生育,除符合第一條第二、三款規定的對像之外,其餘安排生育的間隔均應在四年以上。
五·嚴禁徇私舞弊,在計劃生育上搞不正之風的的幹部和有關人員,要堅決予以處分。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執行,對違反本規定超生的,要根據<<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試行草案)>>,采取必要的經濟和行政措施,對那些雖符合上述規定的對像,過去因違反當時規定超生而受罰的,不再重新處理。<<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試行草案)>>修改稿經省人大常委會通過頒布後,按新條例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附錄四:計劃生育合同書
(1)餘姚市1991年計劃生育工作責任書
為堅決貫徹執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明確各地91年工作任務,落實幹部崗位責任製,大力促進孕前型管理,確保全年度人口計劃完成,特確定如下責任書內容:
一·____區(鎮)____鄉(鎮)須完成下列任務:
1·牢固樹立"雙軌"控製觀念,確保人口出生指標控製在____人以內,務必使計劃生育符合率達到____%。
2·大力促進孕前型管理,要求達到:放環率____%,絕育率____%,晚婚率____%,領證率____%,避孕藥具有效率____%,出生人流比1:____以下。同時,要特別注重抓好宣傳教育和基層隊伍建設。
二·市政府對完成工作任務實行考核獎懲
1·以實現"雙軌"控製目標實績,作為認定區、鄉(鎮)主要和分管領導政績及評比全麵先進工作單位的主要依據之一,並按區、鄉(鎮)幹部崗位責任製的規定進行獎懲:人口指標不超,人均得基本獎8元;完成指標從90%起獎,每少生1%獎5元;超指標扣除基本獎8元外,每超一人人均倒扣5元;保持無計劃外出生,人均得基本獎8元,再得獎30元;出現計劃外生育,除扣基本獎8元外,每出生一胎、二胎、多胎一人,人均分別倒扣獎金實得數的1%、2%、5%。區級機關按所屬鄉鎮平均數計算獎懲。
2·以孕前型管理措施落實情況,作為評定計劃生育達標創優單位的依據。評為先進單位的,人均獎10元,區得所屬鄉鎮先進獎的平均數。
三·本責任書時限一年。接受考核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工作的數質量,發現弄虛作假者,從嚴處罰。
四·責任書一式三份,上下級機關各執一份,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一份。
上級機關(蓋章) 主要負責人(簽字)
下級機關(蓋章) 主要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