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法律框架及其影響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deOrganization,簡稱WTO),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隻適用於商品貨物貿易。世貿組織有“經濟聯合國”之稱,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WB)一起被稱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三大支柱。截至2007年11月,世貿組織共有成員151個,貿易量占世界貿易的95%以上。而貿易在國民經濟增長中的貢獻率是20%~40%,這就是經濟全球化的重要現象。
(一)WTO的基本法律文件和製度
WTO法律(又稱“WTO規則”)的基本框架是由1994年烏拉圭回合談判成果所確定的,包括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定和一些部長宣言、決議、諒解,以及成員的關稅減讓表、服務具體承諾表等法律文件的龐大體係。其中最重要的是1個主文件和4個附件。主文件是《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即“馬拉喀什協定”),它雖然是一個框架協定,隻規定一些原則問題,卻是世貿法律體係的核心組成部分。具體規則包含在該協定的4個附件中:附件1包括3個文件,即1A貨物貿易多邊協定(其中又包含13個具體協議),1B服務貿易總協定(其中又包括5個具體協議),1C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們構成了世貿組織的實體規則。附件2是《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包含有關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及其程序的一些規定。附件3是《貿易政策審議機製》,它包含一些對成員的貿易政策進行審議的原則性規定。附件4包括《政府采購協定》、《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國際奶製品協定》和《國際牛肉協定》等4個諸邊協定。主文件和前三個附件對WTO所有成員均有約束力,附件4僅對少數參加國有效。
WTO的基本製度包括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兩個部分。參見胡振傑、何平著:《世貿組織規則與我國新法律法規》,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7頁。其中,實體規則由三種具體的製度構成:
(1)貨物貿易基本製度。這一製度主要規定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農業協定》、《關於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紡織品與服裝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進口許可程序協定》、《反傾銷協定》、《海關估價協定》、《裝船前檢驗協定》、《補貼與反補貼協定》和《保障措施協定》等13個協定中。
(2)服務貿易基本製度。這一製度的框架性協定主要體現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信息技術產品協議》和《金融服務協議》中。各成員之間承諾開放的服務行業並不一樣,並需要在其服務承諾表中逐個列出,總體而言,發達國家要比發展中國家開放更多的服務行業。
(3)知識產權保護基本製度。這一製度主要體現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該協定規定的應受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商標、地理標識、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工業設計等,明確了知識產權的保護原則和知識產權的效力、範圍、取得及相關的行政、民事和刑事保護程序。
程序規則由兩種具體的機製構成:
(1)貿易政策審議機製。這一機製主要體現在《貿易政策審議機製》中,是由貿易政策審議機構即總理事會,對各成員貿易體製的發展情況進行定期、係統審議,其目的是審議、評估各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做法對多邊貿易體製的影響,並通過公開各成員的貿易政策,鼓勵各成員嚴格遵守WTO規則,提高其貿易政策的透明度。
(2)爭端解決機製。這一機製體現在《關於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和《關於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某些爭端處理程序的決定》中,是多邊貿易體製得以有效運轉的保障。從原則上而言,隻要是WTO成員之間發生的貿易爭端都應通過爭端解決機製解決。
(二)WTO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則
WTO法律框架中,貫徹著以下諸原則,其構成了多邊貿易體製的核心。
1.非歧視原則(theprincipleofnon-discrimination)。
這一原則是針對成員之間存在的歧視待遇而形成的一項締約原則,其主要內容是指在WTO框架下,各成員方不能在其貿易夥伴之間製造歧視,每個成員方都必須平等地對待其他成員方,對任一成員方不得采取任何對其他成員方不適用的優惠和限製措施;同時,也不能在自己和外國產品、服務或國民之間製造歧視。最惠國待遇條款和國民待遇條款是非歧視原則的核心內容與保證。
最惠國待遇是指一成員方現在或將來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給予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優惠待遇,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其他締約各成員方。最惠國待遇包含三個要點:其一,同一性。當一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某種優惠,自動轉給其他成員方時,受惠標的必須相同。其二,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任何一成員既是給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擔最惠國待遇義務的同時,享受最惠國待遇權利。其三,普遍性。最惠國待遇適用於全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
國民待遇是指一成員方給予在本國境內的外國公民、企業、產品和服務貿易的民事權利、優惠待遇,也應無條件地、永久地給予所有成員方,並與其本國公民、企業、產品和服務貿易一樣享有同等的待遇。國民待遇包含兩個要點:其一,適用的廣泛性。適用的對象涉及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其二,適用的條件性。隻涉及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在進口成員方境內所享有的待遇。
2.公平競爭原則(theprincipleoffaircompetition)。
公平競爭原則是主要針對出口貿易而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其主要含義是,WTO成員方及其出口經營者都不應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方式進行國際貿易競爭或扭曲國際貿易競爭。為建立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國際貿易環境,WTO特別強調各成員方不得實行補貼的貿易策略,出口商不得以傾銷的方式在他國銷售其商品。如果傾銷或補貼的商品給某一進口成員方的相應工業造成損害或損害的威脅,該進口成員方可以酌情采取適當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
3.市場準入原則(theprincipleofmarketaccess)。
市場準入,是指一成員方允許另一成員方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本國市場的程度。準入是國家通過實施各種法律和規章製度對本國市場向外開放程度的一種宏觀掌握和控製。市場準入原則旨在通過增強各成員對外貿易體製的透明度,減少和取消關稅、數量限製和其他各種強製性限製市場準入的非關稅壁壘,以及通過各成員對開放其特定市場所作出的具體承諾,切實改善各成員市場準入條件,使各成員在一定的期限內逐步放寬市場開放的領域,加深開放市場的程度,從而達到促進世界貿易增長,保證各成員的商品、資本和服務可以在世界市場上公平自由競爭的目的。在服務貿易領域,各成員方通過談判,按不同的服務部門做出承諾,並明確列入各成員方的市場準入減讓表,作為《服務貿易總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約束力。各成員方可根據本國立法,在減讓表中列入對其他各成員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市場的限製條件。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成員方就服務領域開放做出了承諾,其中發達成員方承諾開放的部門占服務部門的64%,經濟轉型成員占52%,發展中成員占16%。世貿組織成立後,成員方先後在電信服務和金融服務方麵達成了進一步開放的協議,推進了這兩個領域的貿易自由化。
4.透明度原則(theprincipleoftransparency)。
為保證貿易環境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WTO除了要求成員方遵守有關市場開放等具體承諾外,還要求成員方的各項貿易措施(包括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司法判決和行政裁決等)保持透明。其含義是指,成員方應公布所製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如修改、增補或廢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WTO,成員方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協議,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這一原則是作為一項普遍義務而存在的,其核心是要求在國家層次上進行有關貿易政策、法律的信息披露,從而為多邊貿易協議確定的義務得以正當、充分地履行創造條件。
5.關稅減讓原則(theprincipleoftariffconcession)。
這一原則也稱降稅開放原則,是指各成員方在WTO的主持下,在最惠國待遇的基礎上通過多邊談判、互相讓步,承擔減讓關稅的義務。關稅減讓是WTO關稅製度的核心,是WTO成員方所承諾的中心義務,其意義在於降低關稅並約束降低後的關稅稅率水平,並將關稅固定在現有水平。其目的在於通過成員方作出的關稅減讓承諾,禁止重新將關稅增加到超過減讓表規定的水平。
6.例外原則(theprincipleofexception)。
這一原則是指在堅持WTO原則的基礎上,承認各成員方之間的差異,在一定條件下,給予例外的待遇。因為在WTO各成員方中,經濟發展水平很不一致,而且四分之三以上的成員是發展中國家,有的還處在經濟轉型時期,因此為了減少和降低經濟發展中出現的不穩定因素和突發因素以及多邊貿易規則中的不確定因素造成的破壞,WTO法律框架規定了該原則。
(三)WTO法律框架的基本特點
從上述WTO法律框架的主要內容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特點:
1.法律框架的開放性。
WTO法律框架並不是一個封閉的體係,它始終呈現出開放的特點。自從WTO成立以後,隨著成員國談判的不斷繼續以及新的成員的加入,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新的協議不斷地被納入WTO法律框架之內。
2.管轄內容的廣泛性。
WTO法律框架覆蓋的內容十分廣泛,從貨物貿易到服務貿易再到知識產權,其包含了諸多的內容。例如,在貨物貿易領域,WTO法律框架涉及工業品、農產品、紡織品等關稅減讓,技術性貿易壁壘,進口許可程序,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實施動植物檢疫措施等。在服務貿易領域,WTO法律框架涉及運輸、旅遊、金融、保險、信息、電訊、會計等國際貿易。在知識產權領域,WTO法律框架涉及版權、商標、地理標誌、工業設計、專利、集成電路、未泄露的信息和協議許可中反競爭行為的控製。
3.對成員的約束性。
除了複邊貿易協定外,WTO法律框架的所有協定對全體成員都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的根據在於:首先,WTO法律框架的協議都是經過各成員國認可、接受,並由全體成員簽字、批準等方式通過的,各成員國對協議中規定的原則和規則作出了承諾;其次,WTO法律框架的每一個協議都是一個國際條約,根據國際法,條約必須遵守,其約束力遍及所有的成員國。
4.爭端解決機製的法律性。
與GATT不同,WTO爭端解決不是外交途徑、政治磋商性質的,而具有法律性。WTO是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享有司法管轄權,其爭端解決機構是總理事會(DistupeSettlementBody),爭端解決的依據為WTO規則。WTO成員國一旦認為有成員違反WTO框架確立的貿易規則時,便可啟動多邊貿易體製的解決機製。這種解決機製強調法製,以明確的規則為基礎,摒棄了“公平”、“合理”等彈性標準,而是直接使用“非法”等明確的標準,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表作出建議或裁決。這些建議或裁決具有可執行性,如果不執行這些建議或裁決,將會受到WTO全體成員的貿易製裁。
(四)WTO規則對國內法的影響
自1986年中國政府便提出“恢複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的締約國地位”的申請,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後,從1995年11月起中國的“複關”談判改為“入世”談判。經過15年漫長而曲折的談判,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其第143個成員。入世不僅加快了中國經濟的市場化,也給中國的政治、文化、科技特別是法律領域帶來了巨大的影響和發展機遇。
1.對立法和法律製度的影響
在入世前,我國就開始大量地吸收境外的立法精神、法律規範,甚至還包括法律價值觀念,例如《公司法》、《合同法》、《證券法》、《海商法》等在相當程度上吸收了國外法律的優秀成果,但這還遠遠不夠。入世後,我國的法律與《世界貿易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等多邊協議,《金融服務自由化》等諸邊協議以及WTO其他的規則和協議還存在很多矛盾。按照我國入世六大承諾,我國將確保世貿組織協定和我國加入議定書在全國得到統一實施,確保我國有關或者影響貿易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地方各級政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符合世貿組織協定和我國加入議定書的規定。由於世貿經濟的不斷發展,新的協議被不斷地納入到WTO法律框架中,我國的相應法律也必將需要不斷地完善以及出台新的法律。這就意味著,為了履行WTO的承諾,我國的立法將是一項艱巨而長期的工作。WTO法律對我國的立法和法律製度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法律體係的重構方麵,這涉及外部與內部兩個方麵。就法律體係的外部而言,將WTO的各項協定放在與國內法同等重要的位置,因此就需要消除國內法與國際法的人為界限,在貿易、服務等領域實現與其他成員國的接軌。就法律體係的內部而言,法律體係的重構意味著調整各法律部門在整個法律體係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使現有的法律體係更好地與WTO法律框架體現的基本原則相吻合。就此而言,應該強調憲法統領之下的以民法為主體的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重構。
2.對司法的影響
首先,WTO法律將影響我國司法審判的觀念。一些新的審判觀念如平等的主體觀念、平等的法律適用觀念、司法公正觀念將貫穿於司法程序中。平等的主體觀念是指法院在涉外案件的處理中,對成員方企業的訴訟都應一律與我國企業平等對待。平等的法律適用觀念是指各級法院審判人員既要立足維護我國的司法主權和國內法律適用,同時還要尊重國際條約和國際義務,積極、正確適用國際條約和外國法。司法公正觀念是指法院要依法保護國內外當事人適用國內外法律和國際條約,在更高層次和更廣泛的領域內體現司法公正,體現司法作為解決爭議最後途徑的功能。其次,WTO法律將影響我國司法審判的實踐。涉外訴訟將會大幅度地增加,這些案件的特點是專業性強,例如涉及海關事項、新型知識產權如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這對我國的司法機構和司法人員而言無疑是一大挑戰。
3.對行政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