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法學(一)(1 / 3)

一、法學的研究對象

(一)法學研究法律現象及其規律

法學是以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社會科學。法律現象是與法律有關的社會現象,是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表現和影響,如依照法律簽訂合同、登記結婚、審判犯罪嫌疑人等。它包括作為意識形態的法律意識、法律文化,包括作為法律行為的法律創製、法律實施、法律監督等活動,包括作為法律內容的法律規範、法律關係、法律秩序,包括作為法律硬件的法庭、監獄、律師事務所,以及運作法律的人如立法者、警察、檢察官、法官等等。法律現象是具體的、活生生的、瞬息萬變的,每時每刻都在具體的社會與曆史條件下,不斷創造和豐富。例如,隨著人類太空技術的發展,對太空資源的利用,就需要製定相關太空法律,聯合國和平利用太空委員會頒布了五個國際條約,即《外空條約》、《營救協定》、《責任公約》、《登記公約》和《月球協定》,這五個條約,特別是《外空條約》確立了太空法的國際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法律現象大多與人的活動有關。

什麼是法學和法學的對象?不同時期、不同學派的法學家、思想家有不同理解,以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為代表的“神意說”認為,法學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古羅馬]優士丁尼著:《法學階梯》,徐國棟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頁。以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為代表的“正義說”認為,法學是人類遵從正義而指導生活之科學。以德國法學家萊布尼茲為代表的“權利說”則認為,法學是研究權利之學。德文的“法”字recht本身就有“權利”的涵義。

當代西方關於法學的具體研究對象理論,按其外延區分為四種觀點:第一,法學研究對象,應當包括先驗的理想法、正義法、理性法或自然法,法學要以“應當是怎樣的法”為研究對象,自然法學派就是典型。第二,法學研究對象應當是實在法,即國家製定的法律規範、法律體係本身的內容和結構,法學應當以“實際上是怎樣的法”為研究對象,如注釋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純粹法學派等。第三,法學研究對象應當是法律與社會的關係,應當是法律的社會功能,如社會法學派。第四,法學的研究對象應當包括法律的價值、形式和事實,如綜合法學派。

中國先秦時期,法學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或“刑名之學”。自漢代開始又有“律學”的名稱。“法學”或“法律科學”在中國的廣泛使用,是近代西方文化傳入中國之後的事情。

我國當代法學理論界關於法學研究對象的看法不外乎3個方麵:(1)法或法律。如:陳守一、張宏生主編的《法學基礎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45頁);沈宗靈主編的《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頁)。(2)法律現象。如:孫國華主編的《法學基礎理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頁);孫笑俠主編的《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頁);卓澤淵主編的《法學導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頁);葛洪義主編的《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劉金國、蔣立山主編的《新編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頁);張文顯主編的《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2頁)。(3)法和法律現象。如:李龍主編的《法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頁);王勇飛、王啟富主編的《中國法理縱橫》(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頁)。其中最為普遍的觀點是:法學是以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社會科學。在這裏,法律現象是指以法律為核心並由法律引起的相關的各種社會現象。

具體說來,法學的研究對象包括:

(1)法學首先以法律為研究對象,其中包括國內外現行的法律規則、法律製度和法律程序,也包括國內外曆史上的法律規則、法律製度和法律程序。

(2)法學也研究與法律這一特定社會現象相關的其他社會現象。如法律意識、法律關係、法律行為、法律設施、法律秩序、法律理想、法律價值,以及法律與政治、經濟、文化等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法律與習俗、慣例、道德、宗教、政策等其他社會規範的關係。

(3)法學還應研究包括法律在內的各種法律現象的規律,包括法律產生、發展和變化的規律,如法律決定於經濟基礎,法律的繼承,法律的民族性、法律的移植和本土化,法律的現代化;也包括法律自身運行的規律,如公正的判決必然以公開、中立、對等為前提,“徒法不能以自行”等。

由此可見,法律不是法律現象的全部內容,法學不隻是以法律為唯一研究對象,更不是僅研究法律規則。

(二)法學與相關學科的關係

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與其他社會現象相互作用、相互依存。法學研究法律現象及其規律,還必須研究與法律現象有著密切聯係的社會關係、社會過程,研究製約著法律的存在和發展的經濟、政治、文化和人的素質。因此,法學與其他學科既有區別,也有聯係。並且法學與其他學科交叉發展,形成了許多邊緣學科或新興學科,如法學和經濟學結合產生了法律經濟學,法學與政治學結合產生政治法學,法學與統計學結合形成法律統計學,法學與邏輯學結合產生法律邏輯學,法學與醫學結合產生法醫學等等。因此,法科學生不僅要懂得法學,還要懂得其他學科,至少要懂得其常識。

1.法學與哲學

哲學是關於自然、社會和人類思維發展一般規律的科學。哲學既是世界觀,又是方法論,對一切具體科學和實踐活動有著普遍的指導作用,因此任何法學流派都以某種哲學作為其理論基礎。法學始終受著哲學的巨大影響。在思想史上,法學曾經是哲學體係的環節,黑格爾宣稱:“法學是哲學的一個部門。”[德]黑格爾著:《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2頁。19世紀中期,法學從哲學中獨立出來,成為獨立的學科,但並不意味著法學與哲學沒有聯係了,每一種新的較有影響的哲學流派的出現,都往往會引起法學方法論的更新或法學價值取向的改變,並推動著新的法學流派的出現或既有法學流派的分化、變異或消失。例如,分析法學是隨著實證主義和功利主義哲學而出現的,馬克思主義法學是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為基礎的。法學體係中與哲學聯係最密切的是法理學或法哲學。

2.法學與經濟學

經濟學是研究各種經濟關係和經濟規律的科學。法律權力、權利和義務的設計與實現,歸根結底是由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隻有正確而深刻地認識特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才能認清法律的本質,說明特定社會、特定曆史時期法定權力、權利和義務的界限,並為設定權力、權利和義務及其界限提供科學根據。特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既是經濟學的研究內容,也是法學研究的重要內容,這在經濟法學中有突出的體現。經濟學的科學研究成果,也是法學研究的基礎。如國際經驗表明,當一個國家人均GDP進入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時期,既是黃金發展期,也是矛盾凸顯期。現在我國的人均GDP在1700美元左右,正處於這一時期,因此必須注重社會的和諧發展。立法、執法、司法要特別注意社會保障體係的完善、民主製度的健全、社會和諧的構建,所以我們看到了立法回避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等新法律現象出現。經濟學的許多理論和方法引入法學領域,可以加深和豐富人們對法律的認識,特別是政治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更有助於說明法律製度,更有助於法律製度的改革和構建。二戰後出現的“經濟分析法學”、“法律經濟學”、“法和經濟運動”等思潮,是法學和經濟學相互滲透、結合的產物。

3.法學與政治學

政治學是以政治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科學。它所研究的範圍相當廣泛,包括政治本質、政治結構、政治權力、政治組織、政治運行等,由於法律是政治活動和實現政治目標的一種常見形式,特別是現代社會,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須采取合法的形式,因此政治學與法學具有內在的一致性,特別是憲法學、立法學、行政法學與政治學的聯係更為緊密。在曆史上,政治學和法學曾長期結合在一起。例如在古希臘,柏拉圖的《理想國》,亞裏士多德的《政治學》,就是把政治和法律結合在一起來論述的。中國古代,儒家的倫理、政治、法律思想也是三位一體。歐洲中世紀,天主教會居於統治地位,哲學、政治學、法學等學科都成了神學的附庸,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這些學科才逐步擺脫神學的桎梏,但政治學和法學還是結合在一起的。例如,洛克的《政府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都兼有政治學與法學內容。19世紀以後,兩者才彼此分離,各自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但是許多問題仍是法學和政治學的共同問題,諸如民主與法製、立法政策、權力製約,國家、政黨與政府的關係等。因此,施米特在《政治的神學》中把公法學稱為政治法學。

4.法學與社會學

社會學是以整個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變化規律為研究對象的科學。社會學主要研究社會結構、社會進程等重大社會問題。法學與社會學存在著密切的關係,一方麵,法學要研究社會中的法律,把法律作為社會現象的一部分研究;另一方麵,社會學通過法律研究社會,將法律作為社會內容的形式,因而法學與社會學有很廣泛的共同論題。例如,家庭、婚姻、青少年犯罪、法律的社會根源、法律的社會功能、法律效力的社會標準、法律實效的社會條件、法律的社會化、法律行為的社會基礎等。正是由於這些廣泛的共同論題的存在,法學與社會學互相結合,產生了橫跨法學與社會學兩個領域的“法律社會學”。

5.法學與曆史學

曆史學是研究人類社會發展的具體過程及其規律的科學,亦即描述、解釋、反思人類在過去的所作所為,以幫助人類溫故知新的科學。法學與曆史有密切的關係。其原由和表現是:第一,法律是凝結的曆史,或者說是曆史過程的產物。在人類社會的轉折點,都可以看到法律的旗幟或標誌。美國麥克勞—希爾出版公司出版的《世界偉大文獻彙編》一書收集了30份世界重要文獻,其中法律文獻占了三分之一,包括《漢謨拉比法典》、《梭倫法典》、《英國大憲章》、《論國際秩序》、《美國獨立宣言》、《美國憲法》、《人權宣言》、《拿破侖法典》、《聯合國憲章》等。王餘光、徐雁著:《中國讀書大辭典》,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不認真研究這些文獻,就不可能理解和編寫曆史,特別是人類社會製度史和思想史,也不能了解法學發展史。第二,法律的生命不僅是邏輯,更重要的是經驗。經驗總是曆史的經驗。曆史學在研究古今之變、盛衰之道的過程中,也以時代的順序和具體曆史事實,再現曆代統治階級及其統治集團是怎樣和基於什麼根據分配社會的權利和義務,曆代社會的法定權力、權利和義務體係產生了什麼社會效果:建立和維護了良好的社會秩序,還是引發了社會動亂、推動或是阻礙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以及怎樣產生了這些社會效果?曆代法定權力、權利和義務體係的變化過程及其特點是什麼?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如何對待法律遺產?曆史學在這方麵的研究成果相當豐富,經過處理可以轉化為法學的理論觀點。因此,法學大師們無不重視吸收和借鑒曆史學研究的方法與成果,曆史法學派的法學家就是典型。第三,曆史學的實證研究方法是法學可以借鑒的重要方法。實證研究,即“從實在的事實中獲取確切的知識的方法”,是曆史學研究的重要特征。曆史學不能想當然,隻能以遺跡和文獻為基礎。實證方法在社會科學方法群中有明顯的優勢,把它引入法學,有助於克服法學中容易出現的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把法學的每個結論都建立在可靠的證據基礎上,並經受實踐的檢驗。第四,法學中的概念、範疇、理論觀點、學說、學派是曆史的產品,有其產生和演變的過程,要想準確而深刻地把握它們,並在此基礎上豐富和發展它們,就必須運用曆史學的理論和方法,考慮它們是怎樣提出來的,先前的學者有過哪些重要的、關鍵性論述,它們在演變過程中經曆了哪些主要階段,曾經有過哪些表現形態。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誌意識形態》中說:“我們僅僅知道一門唯一的科學,即曆史科學。”馬克思、恩格斯著:《德意誌意識形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0頁。就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