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乃庶政之母,稅收乃財政之源,稅收征收管理則是保障稅收的基礎。“稅法必須符合正義之理念,而為正義之法”,傳統上對稅收正義的追求,往往訴諸稅收實體法,但是缺乏稅收征收管理立法的有效保障,良好的稅製安排也可能造成在現實中稅負的不公平。例如,由於缺乏對勞務所得、資產轉讓所得等收入的征管手段,以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淪為工資薪金所得稅法。現行以2001年修訂《稅收征管法》為基礎建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律體係已經運行十載,與現實需要的不適應性日益凸顯,相關修法程序已經啟動。本書旨在通過對稅收征收管理中若幹重要問題的法理闡釋與製度重構,為《稅收征管法》的第3次修訂進言獻策,以求為我國稅收法治建設貢獻綿薄之力。
全書共分六部分。
緒論。本部分梳理我國稅收征收管理立法的發展曆程,經曆起步、成型、提升等階段,《稅收征管法》的第3次修訂將是我國相關立法臻於成熟的重要標誌。同時,稅收法律主義、公法之債理論、納稅人權利保護等法理變革,為我國稅收征收管理立法給予重要的指引。
第一章應納稅額確定的法律方式。應納稅額的確定是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以納稅申報為主、稅收核定為輔的應納稅額確定的基本方式。本章分別對納稅申報、稅收核定的法理予以探討,並介紹域外的相關立法例,並針對我國的法律問題,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第二章稅收征收管理的公法機製。稅收征收管理立法屬於公法領域,公法是其傳統運行機製。本章著重從發票管理、稅務稽查、稅收強製執行、稅收滯納金等方麵對稅收征收管理的公法機製予以法理分析與製度構建。稅收的權力屬性及行使的不確定是稅收裁量權的客觀基礎,本章探求通過內部規則、先例製度、過程性控製、問責機製等行政手段對其予以控製。
第三章稅收征收管理的私法機製。基於公法之債理論,稅收亦可借鑒民事債法機製實現對稅收債權的保障。本章重點分析稅收征收管理中稅收優先權、稅收代位權、稅收撤銷權、納稅擔保四種典型的私法機製,剖析其運作機理,並針對現實困境,提出係列的改進對策。
第四章稅收規避的法律規製。納稅人通過各種稅收規避減少自己的稅收負擔,稅務機關也需要相應地提升法律規製的水平。本章選擇從原則、方法、對象等角度對稅收規避的法律規製加以論述。
第五章稅收征收管理中納稅人權利及保障。稅收征管行為具有侵益性,納稅人權利保障是稅收征收管理的立法精神。本章探討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意義,並以稅收返還請求權為例對其製度進行闡釋與構建,又對稅務代理與權利救濟兩種納稅人權利保障機製予以完善。
稅收征收管理是一個較大的課題,又處於日新月異的發展進程中,雖然借鑒了許多專家學者的真知灼見,但是難免存在諸多不盡完善之處,敬請各位讀者批評指正。
是為序。
閆海王英明吳鳳君
2011年7月15日